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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4-07-05 0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关具体规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二、与2001年《证据规定》相比的变化

1.新的证据规定增加了“当事人陈述”,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本身就有“当事人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规定;

2.删除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理由在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本身没有证据资格。

三、注意事项

1.对于“当事人陈述”,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据此,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本条中当事人的陈述应指当事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

2.第三项“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中,“有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其他密切关系及不利关系。同时注意,与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不仅仅指与当事人,与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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