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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发展与法律的逻辑

2023-06-17 00: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人是万物的尺度。女性是人类的尺度。看人类首先看女性,推动人类文明的手是推动摇篮的手,衡量人类文明的准绳是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一书中指出:“某一历史时代的发展总可以由妇女走向自由的程度来确定,因为在女人和男人、女性和男性的关系中,最鲜明不过地表现出人性对兽性的胜利。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千年宣言》明确指出的:“在我们实现这些目标的工作中,两性平等本身不仅是一个目标,它对我们实现所有其他目标的能力至关紧要”。他又说:“各种研究报告表明,如果妇女不起主导作用,发展战略就不会产生效果”。最近,法国总统马克龙在美国国会演讲中说到:“我们这两个社会推进了所有人的人权。我们共享公民权的历史,法国的西蒙娜•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在70年代曾是美国性别平权运动中受到尊敬的人物。而女性权利一直是位于大西洋两岸的我们两个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MeToo运动最近在法国引起了如此深刻的共鸣。”2015年9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

下面,我就循着上述引文的思路,做个简短发言,主题是“女性发展与法律的逻辑”。

首先,谈谈我所理解的女性发展。女性发展包括五个要素。

一是自由发展。历史上存在许多女性主义的或强或弱的观点,人们对女性权利的观念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但无论怎样变化首先都是在寻找女性的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马克思认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自由”,无论是作为哲学中的概念,还是作为政治(政治学)和法律(法学)中的概念,都源自西方文化。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发展,意味着从各种压迫、束缚、奴役、歧视、压抑中解放出来,摆脱出来。在通向女性自由发展的道路上还有许多障碍、阻力和限制,需要人们不断地去排除,排除这些障碍、阻力和限制的过程就是女性们步入自由王国的过程。女性的自由发展不仅对女性有利,对整个人类都是有利的。可以这样说,没有真正的女性解放,也就不可能有人类解放,当然不以人类解放为前提的女性解放也不可能使女性获得真正解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恩格斯结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资本论》等著作中提出的一系列主张,阐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应该“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在马克思之前,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理论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在这个意义上,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解放女性,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女性。

二是平等发展。在各派女性主义或女权主义的话语体系中,仅次于“自由”的高频词就是平等了。“哪里没有平等,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与平等是启蒙思想的两面旗帜,是社会进步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指引和推动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到文明,刻画着人类文明的方向与轨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布:未来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即是说平等的、相互依存的自由发展。平等发展,不是不考虑性别差异、妇女特殊需求,而是不能把这些因素作为限制女性平等发展的制度障碍。

三是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观点。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全面发展,对于女性来说具有更为迫切、更为深刻的意义。全面发展既指身体心理上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更指社会意义上的全面发展,例如在文化素质、就业创业职业能力、政治参与等,正如习近平所说,“要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使妇女成为政界、商界、学界的领军人物。”在全面发展主题上,女性共同体整体上扔存在着很多短板和突出问题,还需要我们付出巨大努力。

四是主体发展。树立主体意识,强化主体发展,是女性发展之前提。所谓“主体”,总是意味着某种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女性的主体性是指女性对作为主体的内在因素,包括独立意识、自主意识、竞争意识、进取意识、创新意识与成就意识等。主体意识是女性对自身力量和能力的一种自信,是女性对自身发展的自觉与自省。树立主体意识,女性就能够认识到自身作为主体的地位、力量和作用,自立、自强、自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呐喊,而斗争。

五是持续发展。女性由于其生理优越性和特殊性,担负着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和重担。这在竞争性社会中,时常导致女性发展的断裂,生育子女越多发展断裂越多、时间越长。有的女性生育之后与同行掉队,往往一辈子都赶不上。如何在观念上、制度上承认女性的生育价值和女性对人类的特殊贡献,弥补女性由于怀孕、生育、抚养而形成的发展断裂,或者创造条件使女性生育之后迅速回归到事业发展和个人发展上来,是女性发展研究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女性发展不能持续,归根到底,还是社会发展的不够充分。作为母亲的女性,与作为员工的女性,产生了分裂。产假制度,育婴制度,灵活办公等机制不完善。结果是,有不少妇女临时回归家庭,变成了永远回归家庭,事业发展完全被断。这不完全是制度问题。女性发展的断裂,也是因为天性。一个女人在做了母亲之后,天然的注意力会分散给宝宝。所以才有了“一孕傻三年”的说法。男性一般不存在这种断裂,因为宝宝对父亲的爱,是理性成长以后逐渐加强的。而对母亲的爱,来源于最开始的那三年。

其次,我要谈谈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女性发展。

日益增长的女性发展诉求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在女性共同体身上的集中体现,是女性美好生活新需要新期待的必然反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标志和依据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当清楚看到,我国总体上已经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女性来说,这个“等方面”就包括了发展诉求,发展是解决女性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前提。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女性身上表现的最为突出。所以,要特别关注女性与男性在自身发展方面存在的规则不公平、权利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观念不公平的问题,真正实现共建共享,让发展成果平等地甚至更多地惠及广大女性。

接下来,我谈谈女性发展与权利和法律的关联性。

女性发展诉求可能以文学载体、理论形态出现,也可能以各种论坛、宣言、声明、节日等形式出现,如19世纪的《观点宣言》,20世纪的《墨西哥宣言》,21世纪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以及设立“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母亲节等,那个其本质都是一种权利诉求,特别是发展权诉求。

女性发展权,既是道德概念也是法律概念,二者都很重要。但是,发展权不能停留在道德权利、应有权利、理想的权利的状态,而应当转换为法律权利,制度性权利,只有体现在宪法宣言和法律规定之中,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获得普遍承认和支持。也只有上升为基本人权,才能对应国家和社会义务,进而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由此,女性发展问题最终要归结于宪法法律,依靠法治引领和保障来解决;归结于国家和社会义务的形成,当女性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人权的时候,保障女性发展的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就会随之出现。所以,“女性发展与法律”或“法律与女性发展”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命题,也必然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时代性的重大问题。

最后,我想说:女人是生命之母,故女性权利本质上具有母体性、本源性。过去人们讲“天赋人权”,实际上这个“天”就是千千万万个母亲,是“母赋人权”。我们一生中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生命权或生存权,而生命以及生存权恰恰是母亲给予的。因此,认真对待女性权利,才能认真对待普遍人权。试想,如果一个人连母亲的权利、妻子的权利、女儿的权利都不尊重和维护,他还能尊重和维护普遍人权吗?

归结我的发言,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必须认真对待女性,认真对待女性发展,认真对待女性权利,认真完善女性权利立法并确保其实施和实现。

预祝本次圆桌会议圆满成功!

作者简介: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

内容来源:本文为张文显教授2018年5月25日在法律与女性发展圆桌论坛上的致辞暨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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