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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 理,根据《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以下简 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 协调, 并按如下分工, 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 调查数据为依据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账, 并做好 相关统计工作, 受理征地补偿登记, 核定被征地农民人数, 会同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拟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经 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组 织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 解缴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的监督实施。会同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等部门测算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和养老补助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 及数据库, 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 负责逐期代缴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为养老年龄段 被征地农民核发征地养老待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将资金 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 并及时将政府出资部分足 额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
(五)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所负责相关人员户籍资料和历史身份 情况的提供和复核工作。
(六) 市监察、 农业、 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牵头,国土、社保、财政、农经、 公安派出所、 信访等所在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 具体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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