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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2022-04-21 03: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管

理,根据《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以下简

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

协调,

并按如下分工,

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

调查数据为依据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账,

并做好

相关统计工作,

受理征地补偿登记,

核定被征地农民人数,

会同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拟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织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

解缴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的监督实施。会同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等部门测算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和养老补助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

及数据库,

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

负责逐期代缴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为养老年龄段

被征地农民核发征地养老待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将资金

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

并及时将政府出资部分足

额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

 

(五)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所负责相关人员户籍资料和历史身份

情况的提供和复核工作。

 

(六)

市监察、

农业、

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七)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牵头,国土、社保、财政、农经、

公安派出所、

信访等所在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构,

具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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