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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论自由》:自由在东西方两种文明是截然相反的?

2023-09-05 05: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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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出此言?

这是否意味着自由一定就是西方意义上的自由,而我们人对自由的理解没有任何合理的地方?

进一步讲,

自由是一个最高的价值范畴吗?

实际上,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社会对自由存在一定的绝对化倾向,将其视为最高的价值范畴之一来追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就像启蒙运动自身最终走向自身的反面一样,作为其价值之一的自由,也存在着这样的倾向。

将自由绝对化,

实际上就是将自由作为一个消极性的约束条件变为积极性的目的条件。前者将自由放在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理解人与社会的行为的界限,就此而言,自由作为约束性条件更多强调人不能做什么,即自由是有限度的。但将自由绝对化后,他从消极性条件转向积极的过程中也由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转向了人与自我的关系。

而受此影响的人,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自由的,这恰好与自身的传统相吻合。

但在西方,严肃的知识分子从来是在第一个意义上理解自由的。上文引述的密尔在《论自由》开篇对自由的定位即说明了这一点。

自由并不是最好的,它也不是最高的价值范畴,但没有自由是绝对不行的,自由的意义正在于它作为行动的约束性条件是我们行为的必要限度,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我们的行为才是自由的。

而一旦突破这个界限,自由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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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论自由》是西方近代以来论述自由的经典之所,虽然带有浓厚的时代气息(主要是英国当时奉行的自由主义),但不乏深刻之处,有些地方的论述甚至极具现代化,更重要的是,它对于今天人对自由的理解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

在《论自由》中,密尔从正反两面提出了自由的限度:

两条格言是:第一,个人的行为不需要对社会负责,只要这些行为只涉及他自己的利益。如果别人认为对他们自己有利,建议、指导、劝说和回避是社会可以正当地表达其厌恶或反对他的行为的唯一手段。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是有责任的,如果社会认为其中一种或另一种惩罚对其保护是必要的,个人可以受到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第一条说从正面说自由的界限,第二条从反面指明自由的界限,二者都表达了同一个意思:

个人的自由以不伤害他人为界限。

这是自由的第一个限制性条件。当然,这是从个人或者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角度来说的,这也是《论自由》中密尔谈的最多的一个方面,在这方面密尔贡献出了很多“前卫”的观点,这在今天看来仍旧是我们需要追求的地方。

就个体而言,在密尔看来,自由绝非绝对的价值,人的成长发展及其所导致的幸福(这与密尔所主张的功利主义是一致的)是比自由更具优先性的价值,而且,

自由正是促成人的发展的必要条件。

密尔在本书中提到个性的发展对于个体本身乃至整个社会前进的重要意义。在密尔看来,由于人类社会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它自身并不能确定哪种意见是正确的,因此需要存在各种不同的意见,让它们在互相争论之中自行确定真理,正因为如此,在第二章密尔用了很大的篇幅论述思

想自由和讨论的自由(Of the Liberty of Thought and Discussion)。

既然社会需要不同的意见,那么必然需要产生不同意见的人,这即个性的发展。因此密尔非常重视个性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

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限制人的个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传统遗留下来的习俗。如果一个人仅仅遵从被给予的习俗而生活,这在密尔看来他就不会得到任何发展,他的各方面能力就不可能在选择(摆脱既定的习俗之后需要自己进行选择)之中锻炼“人类的官能”,比如“智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

显然这些能力在现代社会是非常关键的,因为现代化的发展已然将人置于一个选择的境域中,选择在现代社会已经不像密尔所认为的是在突破传统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

而是一个不得不为之的现实,而选择存在风险,也是有代价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一种理论认为人是逃避自由而不是追求自由)。

密尔在这里提到的习俗对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长期以来处于一种以

遵从习俗为价值正当的社会形态中,在这种社会中缺乏对个体判断力进行训练的机会,甚至反对个体有不同于共同体价值的选择。但现代化的发展已然将人抛入一个不得不选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很多人选择了跟随大众,让别人替自己选择。

这显然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很容易出现对权威的崇拜,而导致社会只存在一种声音。

值得注意的是,在书中密尔正是以为例进行说明的,几千年来社会形态的固定不变、社会停滞不前的现状充分说明了遵从习俗对于社会发展的负面作用。

密尔还提到,个性的发展需要创新:

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

尽管西方社会的发展从古希腊开始就已经在反对前人的过程中不断践行着创新的价值,但似乎很少有人对创新有明确的自觉意识,密尔在这里对创新价值的发现极具现代意义——创新在今天甚至已经成了陈词滥调。

除此之外,在关于个性的发展方面,密尔注意到现代社会对人的同化现象,非常难得,因为对现代性的反思是只是二战以后在西方逐渐流行开来的,虽然有个别的有识之士早就开始了反思。

的每一扩展都在促进同化,因为把人们置于共同的影响之下,并给予人们以通向一般事实和一般情操的总汇的手段。交通工具的改善也在促进同化,因为这使分处远地的居民有了亲身接触,又引起一个异地移居的急流。商业和制造业的增加也都在促进同化,因为这把舒适环境的好处散布得更加广泛,把野心奢望的一切目标甚至最高的目标都开放给普遍竞争,因而向上爬的欲望就不再只是一个特定阶级的性格,而成为一切阶级的性格。

密尔用了比较大的篇幅谈论问题,这也是非常值得我们的。密尔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集中表现在强调国家强制和国家亲自操办的不同上:

由国家强制是一回事,由国家亲自指导那个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

国家要强制,这是国家的一项职责,它要保证每个人受到良好的。但在的内容上,国家不能插手,这是密尔最坚持的一点,因为一旦国家

亲自操办,那么必然会用一套固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需要发展不同个性的人。因为在密尔看来,人不是一个可以被塑造成千篇一律的模子:

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需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

在我们国家,显然不仅由国家强制普及,也由国家筛选的代理人进行亲自操办。这样的方式有其必然性,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有德国汉学家甚至认为我们的就是在犯罪。

这里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一和多的矛盾。

一方面不能完全放开,这在我们国家尤其不太可能,因为很容易造成混乱,这就需要确立一种主导价值,但另一方面,将这种主导价值绝对化后会

丧失的本质。

如果认为是发现真理、认识真理,培养健全人格的话,那么将价值绝对化后导致的价值的一元化与的本质存在冲突。首先是让人成为一个人,然后才是什么样的人,但我们的恰恰忽略了最为基本的东西。

密尔在这里对问题的论述虽然在我们国家不可能成为现实(西方的成功之处正是密尔在这里提到的多元化),但他的思考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

04

自由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界限就是不能打着为了你好的旗号强迫他人或者代替他人进行思考或选择,在密尔看来这个理由是不充分的:

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

如果我们单纯从这一观点出发,在西方历史上这样的观点并不会有什么特殊之处,但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实际上这种观点与其基本的原则存在冲突。

功利主义最为人诟病的地方就是可以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所谓利益的最大化——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从权利与自由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合法的。从密尔所坚持的功利主义出发,密尔很可能会认为为了整体的自由可以牺牲个体的自由,但恰恰相反,这在他看来是不可取的。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在实际生活中,尤其在家庭生活中,我们会看到父母为了儿女好对儿女的生活进行严重干涉(这里指的是成年以后),甚至将儿女逼到自杀的地步。这在我们的传统中尤为明显,而在主张个体独立的西方社会中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但并非不可能,因此西方人对这样的行动理由十分敏感。

因此自由作为他人行为的界限是不能被取消的。

在我们国家,尽管代际矛盾常常是由父母对儿女的过度干涉造成的,但远没有认识到“为了你好”这样的行动理由是不成立的,这就是密尔对于我们的重要意义。

05

在《论自由》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甚至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即政府行为的界限问题,这在《论自由》的刚开始谈及论文的目的时就非常明确了:

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西方的政治建构当中,政府作为“利维坦”式的怪兽一直存在着侵犯个体权利和自由的风险,因为政府永远作为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而存在,所以在西方的政治学中,如何避免政府对个体权利的侵犯,这是核心的内容。密尔在《论自由》中也非常强调这一点。

与西方政府与个体相对立的观念不同,我们国家在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上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在西方人眼里,国家(当然严格意义上是政府)就像利维坦一样时刻存在着对个体的威胁,在西方,国家也是以

一种最小政府的理论形式建构的,它通过权力分割的形式严格控制国家权力对个体的侵蚀。

但在我们看来

,国家就像一个母亲,即便国家对个体进行干涉,也就像母亲对儿女的关怀一样,在我们的国民中,我们甚至会产生一种感恩的情绪,就像儿女对母亲的养育之恩一样。在这样一种关系中,不存在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用西方的自由观念来理解我们的社会现实,这样会导致问题错位,因为自由并非绝对价值。

但同样这并不意味着在我们国家,不存在权力与权利的对立问题,恰恰相反,这种冲突是最为明显的,只是我们将这样一种矛盾转化成了一种温情脉脉的关系。

这样一种观念虽然符合传统,但显然并不符合事实,读密尔的《论自由》,或许可以为我们思考自身的问题提供借鉴的资源。

结语

密尔的这本《论自由》虽然篇幅不大,但内容十分丰富,尤其是我们作为“他者”而言,可以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百余年的现代化进程从未离开过西方的身影,而且也在逐步重复西方现代化的过程,虽然我们对西方的了解虽然远大于西方对的了解,但从未触碰到西方的一些核心价值。

而西方的核心价值就蕴含在经典之中,阅读这些经典或许能够让我们更加了解西方,也更加了解我们自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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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余沉,10年情感分析经验,也欢迎分享你的小故事,我致力于治愈哲学情感;渴望与您热身并滋养心情,并渴望获得您的转发和收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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