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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社保转移指南

2024-07-04 19: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2021年4月起,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深圳市上线省大集中以前的可在退休前办理省内转移手续):

1、市内户籍人员返回本地就业参保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确定佛山市为待遇领取地,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佛山市连续缴费满五年且最后缴费地为佛山市,外省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佛山市且在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人员;

4、符合国办发[2009]66号文第五条规定的人员;

【医疗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在佛山市参加职工医保的。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粤医保发[2022]6号文规定确定医保待遇享受地在佛山市的人员。

【失业保险】

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转移条件的人员:

2022年7月起广东省内失业保险实现省级统筹,省内失业保险缴费信息和基金不再转移。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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