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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行]解读:认定视同工龄缴费年限具体是如何界定的?

2024-06-29 14: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严格地说,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在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的有人事档案佐证的连续工作时间或工龄,还包括几种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上山下乡期间、军龄、公派学习、留学、培训等期间。另外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合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也是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合同工最早从1986年就开始缴纳保险了。

具体讲,有原国企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追溯到1992~1995年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有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追溯到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有人事档案材料佐证才行。

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有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才会有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后来下岗的朋友,退休时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即使后来到外地流动就业,退休时仍然可以调档,以认定原来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档案,或档案材料缺失,不能补办,又不能依法维权的,视同缴费就作废了,只能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还有现阶段在很多地区,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哪怕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通常也是无法直接办理退休的,需要产生实际缴费年限,才能激活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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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退休人员的视同年限的认定时间是按原来的实际情况,而不是按退休地的时间计算。如黑龙江原国企下岗职工,后来到北京打工,在北京退休,那么他(她)的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按黑龙江的标准计算,也就是1995年以前的工龄,而不是按北京的标准计算,不是按1992年前的工龄计算。各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不一样,所以异地退休的朋友,要心中有数,以免办理退休,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吃亏。

未转正人员、被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职、违法犯罪人员是没有资格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这一点和实际缴费年限有着原则性的不同。实际缴费年限什么情况下都会被认可,不可剥夺,包括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国企、大集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是一律没有视同年限待遇的,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比如只有外企、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经历,以及社会上非下岗职工类型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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