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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肖红:蒲安臣对华租界政策考析

2024-07-17 04: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蒲安臣于1861-1867年任美国驻华公使期间曾大力倡导列强对华“合作政策”。该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中国领土的完整”,主要是针对中国通商口岸内的租界问题而提出的。国内有学者认为,蒲安臣反对“列强在华谋求租界”,是一个“反租界主义”者。通过对有关文献资料的文本考订,可以认定美国在对华租界问题上的政策,特别是蒲安臣时期的政策,从未有过反对列强在华开辟租界的含义。蒲安臣所反对的,只是当时在华外侨中普遍存在的将租界视作“让与地”、视作本国政府的“准领土”的倾向,即 “让与地主义”,是列强利用“租界之特殊情势以损害中国领土完整”,而不是“租界”。

  【关键词】美国 蒲安臣 上海 租界 让与地主义

  A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Concession/ Settlement Policy of Burlingame

  Anson Burlingame, as American minister to China 1861-1867, called for the great powers to consult and co-operate upon Chinese questions, and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hemes of the so called “co-operate policy” was to guarantee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the Chinese empire, which wa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cession/settlement” in the treaty ports in China. Burlingame proposed to keep the “non-concession doctrine”. But now, there is a misunderstanding of his “non-concession doctrine” in the Chinese scholars. By textual research of the historical documents, it would be clear that the American policy of concession/settlement, especially Burlingame’s policy, didn’t mean to oppose the establishing of concession/settlement in China. What Burlingame opposed, was the trend that some foreigners viewed the “concession” as “a quasi territorial concession” of their own country, argued for interfering with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ver its own people, and asked for or took concessions of territory in 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 Briefly, Anson Burlingame objected to the “concession doctrine” but not the “concession/settlement”, and the former meant the transfer of th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in some way but the latter didn’t.

  Keywords: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son Burlingame; shanghai; settlement/concession; concession doctrine 

  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 -1870),1861-1867年任驻华公使,是美国第一位进驻北京的驻华公使。卸任公使后,蒲安臣被清政府任命为“钦派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率使团出使欧美各国。任驻华公使期间,蒲安臣大力倡导和推行所谓列强对华“合作政策”,甚至他率中国使团出访也是为了“恢复合作精神”,并为此获得西方各国 “政府间协议的保证”。[1]所谓“合作政策”,一般认为包括如下内容:⑴有约各国联合维护条约权利;⑵维护中国领土完整;⑶支持愿意维持秩序和条约权利的清政府。[2]其中,“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主要是针对中国通商口岸内的租界问题而提出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法、美等国商民开始在上海租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又在上海之外的多个通商口岸开辟租界,很多在华外人自认获得了租界的领土权,蒲安臣对此表示异议。在租界问题上,蒲安臣究竟持何种态度,这种态度又是如何反映了美国的租界政策,本文将给出自己的分析。

  租界在中国产生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被迫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中。

  关于 “租界”设立的条约依据,并无确文可考。订立于1842年8月的中英《南京条约》有如下之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3] ,即给予英国商民在以上各港口通商旅居的权利,至于如何居住、在何处居住则无明示。1843年10月订立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又进一步规定以租赁的形式确定外人居留区。[4]令外商集中居住,本是清政府为了便于管理控制洋人所采取的政策,而日后事态的发展却表明,这一政策反而为洋人进一步侵夺权益创造了条件。

  条约既定,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即同上海道台宫慕久商议英商在上海的居留地(settlement)界址和范围。1845年11月,双方将已经商妥并获两江总督批准的文件集结公布,是为《上海租地章程》(Land Regulations)。[5]这一章程尽管“确定并反复承认华人为‘土地主人’” [6],但也赋予了英国在其居留区的诸多专管权力,如居留区的市政建设均由外人掌控,居留区内租地、立契、建房、开店、征捐等事宜均有领事参与,别国之人若在居留区内租地建房开铺等须征得英国领事的同意。此外,章程确定租地方式为“永租制”,并确立了“华洋分居”的原则。与此同时,法国也划定了居留区,确立了法领在该区的专管权。

  英法的作法引起了美国的不满。早在1843年美商吴利国(Henry G.Wolcott)即从巴富尔处获得租地。1846年,吴利国在所获租地内升起美国国旗,英国领事提出抗议,并要求道台予以制止,最终吴利国降下了国旗。事后,在英领的交涉下,上海道台在土地章程后附加一款:“在划定的英商租地范围内,除英国外其他各国人民均不得悬挂国旗”[7]。1848年12月,新任美国领事祁理蕴(John N. A. Griswold)在其住所内再次升起美国国旗,复遭英国领事的抗议。为此,祁理蕴致函道台,声称英国在居留地的专管权力并无法律依据,美商租地无须得到他国领事的批准。[8]1852年继任美领金能亨(Edward Cunningham)将地契呈送道台钤印,并请其将地契直接返还美领事馆登记,道台回复称地契应呈送英国领事馆查验登记。金能亨极为不满,向道台发出最后通牒,以派出美国战舰来沪相威胁[9]。道台立即屈服,第二天便将地契钤印返还。英领阿礼国[10](Rutherford Alcock)曾对金能亨的行为提出抗议,并将争议情况提请英国外交部裁决。鉴于远东局势中美国实力的逐步增强,英国外交部决定承认美国的论点。至此,英国领事的专管权力实被打破。

  在此期间,美国也在谋求自己的居留区域。1845年美国圣公会主教文惠廉(Rev. William Jones Boone)来到上海,因英居留区内地价高昂,欲在苏州河以北的虹口地区租地建教堂,遂同沪道吴健彰交涉要求将该地辟为美国居留区,获得批准。文惠廉并非美国外交代表,双方未签订任何正式协定,居留区界面四至也未确定。因虹口位置偏远,出于商业方面的考虑,美国商人仍多居住在英国居留区内,美国领事亦是如此,直至1854年才将领署迁往虹口。

  1853年3月太平军攻占南京,英法美三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均宣布“严守中立”,外侨居留区自是成为“中立区”。4月英领阿礼国与美领金能亨分别召集在沪英、美侨民举行会议,决定成立5人组成的协防委员会,并组建“上海义勇队”,协助英国驻沪海军保卫上海外人居留区,严禁太平军和清军进入。会议还决定修建长期防御工事,开挖一条连接洋泾浜和苏州河的壕沟[11],以保护外侨。 6月下旬,阿礼国提议由英法美三国代表自行修改土地章程,提议成立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三国居留地实行管理。美国驻华专员马沙利(Humphrey Marshall)建议限制领事的权力,并修改把中国人排斥在外国居留地之外的内容。[12] 9月,小刀会起义军占领上海县城,次年4月,英美驻沪海军及侨民同清军发生了“泥城之战”[13],列强更加迫切要求获得更多的权力以保障自身利益。7月,三国驻沪领事正式宣布了新的土地章程,即《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在章程正式实施以后,驻沪领事团才移文道台知晓。

  1854年土地章程的中英文本在相关内容上有很大的差异[14]。中文本第十条规定有“设派更夫”的内容,英文本中则表述为“establishing a watch or police force”,将更夫(watch)同警察(或称巡捕)混为一谈;中文本关于“选派三名或多名经收”,英文本则变为“to appoint a committee of three or more persons to levy the said rates and dues”,即指定一个由三人或三人以上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征税事宜。章程既为外人自行修改,其必以英文本为据。这貌似微小的差异,成为外人居留地发展乃至膨胀的基本依据。此外,章程还摒弃了华洋分居原则。

  几天之后,这份章程在全体租地人会议上获得通过,并据此组建了管理当地各种行政事务的权力机构,称为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后改为市政委员会(Municipal Council),俗称 “工部局”[15]。这样,随着独立的市政机构的建立,最初仅是作为外人通商贸易之地的“居留地”,演变为独立于中国行政实体之外的“国中之国”,正式成为后人称谓的“租界”。

  分析美国在此阶段的政策可见,它一面以“条约权利”的名义反对英法的专管权力,另一面亦想为本国商人争得一处专有区域;它并不反对“居留地”或者“租界”,而是从始至终都参与其中,甚至是想分取杯羹。作为“租界”形成基本依据的1854年土地章程,是美国同英、法两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只是作为后来者,美国眼见便利商贸地点已被英法占去,只得另寻它路开拓本国商贸。为此,美国驻华使领官员竭力反对英法在其居留地享有专管权力,建议控制领事的权力而将之委派于一个专门委员会,并且反对“华洋分居”等等。所以,美国的政策背后透射出的是美国的国家利益,但是,也正是同英法的分歧,反映了作为商业帝国的美国所追求的开放原则。

  1856年,英法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清廷战争失利,被迫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条约,增开牛庄、登州、九江、镇江等10处为通商口岸,还规定,在新开口岸内允准外人租地,俄美也根据条约“一体均沾”。租界在天津、广州、镇江、九江、汉口等地纷纷涌现。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蒲安臣于1861年6月被林肯政府任命为美国驻华公使。在他之前的几位美国驻华公使(专员)多专注于修约问题,对上海租界情势关注较少,基本上采取了一种任其自行发展的政策。至蒲安臣上任时,第二次鸦片战争已然结束,中国的国际环境相对平和,租界问题突显急迫,这使他对租界问题投入了更多的关注。该年12月21日蒲安臣到达上海。其时正值太平军第二次大举东征之际,上海附近的宁波十几日前刚被攻陷,当地外人惊恐不已。英法美驻宁波领事决定将城外洋人居住区域划为专区,由英法舰队保护。蒲安臣密切关注宁波局势,于次年1月伙同英国海军中将何伯(James Hope)抵达宁波,召集相关各方商议自卫办法。他们进一步明确了外人居留区界址,宣称当地外人有权自行制订居留区内规章制度,并警告太平军不得“进犯”。对此,蒲安臣向时任美国务卿威廉?西沃德(William Henry Seward)汇报称:

  这只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条约权利和遵守条约义务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我发现,其他有约列强走得更远,他们要求‘领土的让与’(concession of territory),并获得了(中华)帝国政府的批准;但是考虑到我国的政策,我不认为有权这么做。[16]

  此时,太平军开始向上海进攻。驻沪外人立即推选出以前美国领事金能亨为首的五人防务委员会,誓以武力防卫上海。1月13日,防务委员会制定了所谓“防御计划”,并获得批准。蒲安臣对此深表赞同。[17]

  1854年土地章程通过后,上海英美法租界虽然名义上统一,实际上却仍然各自独立,特别是商民较少的虹口美租界,工部局更是鞭长莫及。面对太平军的进攻,缺乏军队做后盾的美租界防委会很快认识到自己力量单薄,乃请求英租界防委会和英国海军承担起保卫虹口美租界的任务。英方同意了美方的请求,还建议将虹口并入英租界。[18]1862年3月31日,英租界召开全体租地人会议,正式通过了美租界并入英租界的决议。与此同时,法租界却从统一的三国租界管理机制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专管租界。法国驻沪领事爱棠[19]继而又要求在既有居留地内划出一块独立的法国专管区。美国驻宁波领事对此坚决反对,认为法国的行径违反了三国领事在1月和5月达成的协议,侵害了宁波美侨的利益,并将此提交蒲安臣裁定。蒲安臣支持宁波美领的决定,声称“我们有权在任何条约口岸的任何地点买卖和居住,任何专管租界都会削减美国的条约权利”。[20]最终,宁波法租界未能开辟。这一事件可以反映美方反对专管租界的立场。

  此时,一些外侨在《北华捷报》上发文,要求清廷把上海抵押给外人。[21]6月,以金能亨为首的防务委员会上书工部局提出,“改上海为自由市,使其受对华利益最亲切之五国[22]保护之下,凡华洋居民之掌产业者,皆有选举权,按章选举代表,设立一强有力之市政府,统治全租界及其附近之村庄,授以管理财政及警政之权,俾其维持秩序,保卫居民,藉使租界成为中国第一商埠。如此计划,舆论深表同情;果能实现,中外均受其益”[23] ,意欲使上海完全独立于中国主权。7月,上海道台吴煦致函英领麦华陀,要求协查租界华人人数以便征税,麦华陀复函拒绝,否认上海道台在租界内有征税权。[24]蒲安臣对此深感忧虑,他意识到“英国领事和外侨自认在上海获得了一处‘准领土让与地’(a quasi territorial concession),在界内他们不仅要管辖英国人还要管辖中国人……这会引起英法地方官员为在中国获得更多权益而竞争”,最终损害美国的条约权利。[25]英国公使布鲁斯(Sir Frederick Bruce)从对华政策的全局出发也对英租界的上述行径持否定态度。由于英美公使的反对,上海自由市计划宣告流产,上海道台也得以用其他方式对租界内华人征税。上述事件展露了外国侨民觊觎中国领土主权的意图。为了更好地维护美国商民的利益,蒲安臣觉得他应该有所行动了。

  1862年3月,美国务卿西沃德在给蒲安臣的训令中称,“迄今就我所知,我们在中国的利益同英法两国是一致的。毫无疑问,英法公使的行为将会最大程度上地推进所有西方国家的利益。因此指示你同他们的代表合作和协商”,[26]明确指示蒲安臣在对华政策上同英法合作,以共同推进所有西方国家的利益。中国租界问题上的情势很快使蒲安臣找到了“合作”的具体内容。蒲安臣意识到,西方国家现在的首要任务不应再是同清政权对峙,而是应该维护这一政权,以实现北京条约、天津条约所给予的特权。在同英法俄公使的会谈中,他多次提请他们注意“租界问题”,并欣喜地发现,“他们与我的看法一样,我们在这一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完全的一致,那就是要保证中华帝国的领土完整”[27]。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反让与地主义”(non-concession doctrine),反对租界当局攫取租界的领土主权及对界内中国人的管辖权。此后,英美公使多次函告其各自驻沪领事,告知根据既有条约中国政府并未放弃租界领土主权及对界内华人的管辖权。

  是年8月,太平军在忠王李秀成的率领下第三次进攻上海。为加强上海的防务,上海租界召开租地人特别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改组工部局问题。被选为该委员会成员的金能亨于1863年4月向蒲安臣汇报了委员会关于改组工部局的原则:

  (1)无论组建何种机构(地方机构)都应由各国公使直接从(中华)帝国政府获得授权。

  (2)该机构的权力不能超越单纯的市政范围——道路、警察,以及为市政目的而征税。

  (3)不为外人雇佣的华人,应该完全由中国当局管辖,即如在中国城市中一般。

  (4)各国领事应各自管辖本国人民,市政当局只是抓捕危害公共秩序者,并将其交予或起诉至各相关当局,如中国或其他相关国领事。

  (5)市政机构中应该有华人代表,有关界内华民的举措应向其咨询并获得其同意。[28]

  蒲安臣很快就此同英法俄公使进行了沟通,他们一致同意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上海各租界的合并。9月,美租界召开全体租地人会议,同意并入英租界。[29]10月,英美租界合并正式生效。合并后通常被称为洋泾浜北首外国租界(Foreign Settlement at Shanghai North of the Yang-King-Pang Creek)或者英美租界(English and American Settlements),后世多称为公共租界[30]。而法租界已决意独立,尽管英美方面几经交涉,仍拒绝合并。

  1864年5月,又有其他通商口岸的英国领事在租界管辖权上面打起了主意,该领事认为,这些口岸的租地由英国政府直接从中国政府手中获得,不同于上海等地由外商从中国业主手中租地[31],因而领事得以在该地域内行使直接的管辖权,管辖包括华民及别国商民在内的一应事务。他甚至主张,英国租地区域应该为英国商民专有,否认他国商民在英国租地区拥有租地权。蒲安臣闻讯后即同英使布鲁斯沟通。布鲁斯回信称他已明确告诫英领,“英国政府获得的租地并不使其拥有对该地领土的管辖权,土地主权仍归中国所有……女王陛下的领事并不因为他国商民居住于从女王手中租得的土地上而有权对他们实施管辖”。这实际上是明确肯定了蒲安臣所倡导的“反让与地”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通商口岸实行所谓“国租制”的租界区。[32]

  也是在这一年,在蒲安臣几经动议下,北京公使团正式同意并公布上海公共租界改组原则。6月,蒲安臣再次致函美国驻沪领事熙华德(George Frederick Seward)[33],强调:

  关于所谓的concession,我已有函致你。按照该词汇所一般被理解的意思,本不存在这种东西。我国公民有权利在条约口岸的任何地点居住和买卖;若任何有约列强从中国政府获得“领土让与”(concession of territory,或者称“让与地”)的要求得到承认,并据此享有对我国公民及其财产的管辖权,这将是对我国条约权利的限制。

  …………

  我们所倡导的合作政策可简述如下……在条约口岸内既不要求也不实施“领土的让与”,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中国政府对其百姓的管辖,更不能威胁中华帝国领土的完整。[34]

  1865年4月起,上海英美租界以“现行土地章程不敷满足租界的良好管理”为由,决议修订新的土地章程,并于1866年3月租地人大会上获得通过。新土地章程草案根据之前确定的租界改组原则,加入了“华人参政”的条款。对此,蒲安臣很是满意,他认为,“土地章程现有内容的扩充,是1863年所倡导的合作政策及在其基础上达成的相关安排的成果”。[35]

  至此,蒲安臣将其在租界问题上的主张同所谓的“合作政策”完美地结合了起来。美国务卿西沃德曾于1863年9月函复蒲安臣,对他所身体力行的上海租界市政组织原则和合作政策大为赞赏,称“你采取的政策出色且明智”。但西沃德也意识到,以上政策之所以能够实行,各国驻京公使的个人魄力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他不无忧虑地表示,“我们不得不担心,若这些驻京公使们或者其中任何一位在任何时候被聪明才智稍差的政客们接替时,现今达成一致的这一有益政策都可能被废止”。[36]

  西沃德的担心不无道理。1867年11月蒲安臣辞去美国驻华公使一职,接替他的劳文罗斯(J. Ross Browne)主张采取对华强硬政策。而早在1865年12月,英国驻华公使已由前驻沪领事阿礼国出任,此人更是热衷于以武力谋取在华利益。在如此两人的“合作”下,对新的土地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于1869年9月由英、美、法、俄、普五国公使批准实施。批准后的土地章程中关于“华人参政”的内容已不见踪影[37],而工部局的权力却大为扩展。

  蒲安臣辞任后,旋即被清政府任命为“办理各国中外交涉事务大臣”,于翌年代表中国率使团出使美、法、英、普、俄等有约各国,进行“亲善宣传”[38]。蒲安臣之所以接受这次任命,据泰勒·丹涅特(Tyler Dennett)的分析,主要是担心“合作”政策面临瓦解的危险,“伴随着列强在中国境内的冲突,中华帝国很可能被瓜分”,因此蒲安臣决定承担这项“事关重大”的使命。[39]

  1868年6月蒲安臣率团抵达美国,代表清政府同美国缔结了《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通称“蒲安臣条约”。该约是他倡导的对华政策的重要结晶。特别是条约第一款,成为他所谓“保全中国”理论的条约体现。该款内容如下:[40]

  大清国大皇帝按约准各国商民在指定通商口岸及水路洋面贸易行走之处,推原约内该款之意,并无将管辖地方水面之权一并议给。……再凡中国已经指准美国官民居住贸易之地,及续有指准之地,或别国人民在此地内有居住贸易等事,除有约各国款内指明归某官管辖外,皆仍归中国地方官管辖。

  在1868年8月21日的波士顿演说中,蒲安臣对该条款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释:

  首先,它宣布了中国水域的中立性质,以反对种种治外法权主义的主张……。它还打倒了所谓的“让与地主义”(concession doctrines),根据该“主义”,居住在各通商口岸不同地段的各国人民都认为,他们不仅能对本国人民进行管辖,不仅能对本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进行管辖,还可以对中国人及其它国家的民众进行管辖。……中国从未放弃自己的领土主权,也没有放弃在该领土上的管辖权,而且我相信它永远也不会放弃。这个条约击败了所有这种关于“领土让与”的主张。[41]

  可以看出,该条款是蒲安臣欲为他的在华租界政策取得所谓的“条约保障”。从美国对华政策的角度来看,该条款也是“蒲安臣条约最重要的部分”[42],体现着美国的利益和要求。当时,在华外侨中出现这样一种倾向,即中国政府已将“租界”领土“让与”他们,成为列强本国的“准领土”。在蒲安臣看来,无论是自由市的倡议,还是法国专管租界的分立,都是这种倾向的反映。而从美国利益出发,中国领土主权的丧失将是对美国权益的最大破坏,因为忙于国内战争的美国政府不能派出军事武装参加在中国的角逐,且作为商业帝国,美国更看重的是经济利益。因此,蒲安臣认为,他必须尽力遏止上述倾向,于是大力鼓吹中国领土完整对列强的意义,反对“领土让与”论,并试图说服其他列强认识到维持中国领土表面上的完整,支持清政府的“行政实体”地位的必要性。这便是构成其“合作政策”的宗旨。

  然而,蒲安臣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中美条约在租界问题上的实际效力实是微乎其微。列强对该条约持冷淡态度,他们始终都没有放弃对中国领土的觊觎野心,没有停止浸夺中国主权的进程。因此,随着布鲁斯、蒲安臣等人的相继去职,合作政策陷于瘫痪。至19世纪末,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新一轮狂潮,不仅大肆开辟租界,还纷纷抢占租借地(leased territory)和势力范围。蒲安臣的对华租界政策基本陷于失败。

  作为学术研究,中国的租界问题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国外的研究尽管角度和结论各不相同,但是都强调了美国同其他列强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其中,或认为美国的“维护中国”的立场,断定美国“在华无租界”,[43]或坚称美国虽有在沪租界,但美国租界是“长成的”而非“创立的”的,[44]或将美国的租借政策嵌入其“门户开放”大政策之中。[45]当然,也有学者并不认同“美国在华无租界”的看法。[46]国内学者主要集中在美国的租界政策的性质,围绕着美国政策是否有

  “反租界主义”倾向这个问题展开讨论。[47]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的学者认为,蒲安臣主张美国“不要求也不占领租界”,“反对列强在华谋求租界”,“否认了租界在中国存在的合法性”,从而提出了“反租界主义”政策原则。[48]实际上,这些观点大多不过是借用美国学者论著中的结论,由于英汉概念对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引起的对蒲安臣租界政策认识混乱,造成对“反租界”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的失当。话语对译的含混不清折射出对概念术语含义的解读混乱。长期以来,对外国学术文本的翻译较为随意和模糊,严重影响到对租界的性质和定义作出明确的界定,有必要做出辨析和廓清。

  租界作为近代以来中外交往中产生的一个特殊事物,要给其定性,还必须深入到具体的历史实践中去。查中英《南京条约》的文本,其中只是规定中英地方官员“议定界址”,“系准英人租赁”,对于此类界址的名称,并没有确定。之后相继订立的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也没有对“租界”作任何明确的规定。至上海道台宫慕久与英领巴富尔议定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对准许英商租地的地域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名称。只是在准许租地地域确定后,英商及英领自行称之为“English Settlement”,意即英国居留地。后美法相继获得准许本国商民租地之地域,美侨称其为“American Settlement”,但法领敏体尼却以法语称其为“Fran?aise Concession”,意即“大法国的特许地”。据清政府同各国所订条约之精神,以及上海道最初划定“通商居住”范围的初衷,所划区地域确切地应该称为外商“居住地”,故英侨和美侨以“settlement”呼之也无不可,也算适宜。但法领以“concession”称呼本国所获区域,首先反映了他们意欲据居留地为己所有的心态,再者也与其时法国大国思想颇重、不肯用英语词汇称呼本国所获租地区域有关。尽管如此,从法侨最初所享有的权益来看,所谓的“Fran?aise Concession”也仅仅是法国的“居留地”而已。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转,外侨对居留地的“占有”欲望愈益膨胀,逐步从中国地方当局攫取越来越多的特权,“居留地”的概念开始越来越多地被注入“主权”转移的含义。1854年土地章程制定后,上海各居留地开始组建统一的市政机构,并建立起警察队伍。至此,居留地性质已然发生改变,成为独立于中国行政实体之外的“国中之国”,这种“国中之国”即被称为“租界”。如此看来,此时以“concession”称呼这类区域似要比以“settlement”呼之更为确切。因为本意为“特许权”的法语词concession,意指列强已从中国攫取到租界的行政权、征税权、警察权等相关主权,从法理及事实上来看,这是属实的。然而,在居心险恶的西方列强看来,concession还意味着他们获得了该区域的“领土权”,所谓“居留地”已经变成了“让与地”。但是,中国政府从未让出租界的“领土主权”,所以,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所谓concession的“领土主权”仍然归中国政府所有。由此分析,中国政府和列强之间在租界(concession)法律地位的认知上寻在着巨大的差异。

  据有些学者的考证,汉语中“租界”一词最早出现在1861年3月《中英汉口租地原约》中,该约中有“自定此约之后,即不准民人在租界内再造房屋棚寮等”的内容。[49]同年5月份订立的《天津紫竹林法国租地条款》中又有“本大臣与领事已经拣选法国人等可租地基界内地基……法国商人可租地界内除呈册开明已有房屋外,其数不得再多……”字句。[50]根据笔者的考订,清政府在正式条约文本中第一次使用“租界”一词是在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中。其文为:“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画定界址。”[51] 很显然,在中国官府看来,此时的“租界”指的是中外在通商口岸划定的“允许外侨租地的地界”,并不意味着领土主权的变更或转移。1895年10月,德国在汉口划定租界,清政府第一次将定界协议称为《德国汉口租界条约》[52],而此前的定界协议一般均称为租地章程、租地租约或租地条款。1898年德国强租胶州湾为租借地,在中德所定《德租胶澳专条》中,清政府将该租借地也称为租界。一时间,俄、英、法等国纷纷效仿德国,强租旅大、威海卫、广州湾、“新界”等港湾为租借地。对这些地域,清政府也一并称为租界。可见,此时清政府认为租界与租借地都是“租”给外国政府或侨民居住或使用的,没有认识到二者的区别,从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租界、居留地、租借地有何区别?应如何以英文词汇对它们进行界定?这一问题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曾引起国际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但这一讨论是相当混乱和复杂的。旅华外侨聚集而居并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自治在中国古已有之,但以“居留地”称呼这种外人集聚区却是源于日本。日本开埠后,日本政府也在其通商口岸划定了供外国侨民居住和贸易的区域,此类区域即被称为“居留地”。该词后传入中国,就有学者也以之称呼中国通商口岸的各类外人居住区,并且认为以“租界”称呼此类区域不适合[53]。但更多的中国学者认为,通商口岸内外人享有租地权和居住权的区域都是“租界”,中国的“租界”包括当时名为“租界”(concession)或“居留地”(settlement)的各类外人居住区域。[54]对于二者的区别,一般认为,“租界”(concession)系中国政府将界内所有土地整个租与外国政府,再由外国政府分租于该国侨商的地区,而 “居留地”(settlement)系由各国侨商直接向中国原业主商租的地区,即二者的区别在于“国租”和“民租”

  的不同。[55]也有不少学者将居留地、租界并称,认为二者都是外侨在华特权的产物。[56]对于租借地与租界,这一时期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了二者的不同,但对二者不同点的具体认识还不尽一致。有人认为,“一国不偿租金而可租受他国之领土,并于其土地上行使种种的特权者曰租借地”[57]。另有人则指出,租借地丧失的权利更多,且这些权利是通过条约攫取的,是法律的权利;而列强在租界的特殊权益并无条约依据,是事实的侵占。[58] 有些学者的认识更进一步,指出租借地是“出租国保留领土权,但同时向租借国让渡管辖权”[59]。

  西方学者对该问题的认识是在外人在华居住区的基础上讨论“concession”与“settlement”的不同。其中比较普遍的看法,也是根据土地租赁方式即实行国租制还是民租制来对二者进行区别。马士(H. B. Morse)即以此区分“concession”与“settlement”。他还据此认定:上海的法租界,虽名为concession,但实为settlement,“其性质殆与英美居留地相同”;天津英租界系“中国皇帝永远让与英国皇帝,但保留每英亩每年须纳地租35仙令”,即由中国政府租与英国政府,再由英国驻津官员租与租地人,因而是“concession”;但天津英租界1897年与1901年的“推广地段”,“地权仍属华人,地契仍由中国官宪发给……殆与上海相同”,故而也是settlement。[60]威罗俾(Westel W. Willoughby)、韦·埃塞(Vee Esse)等也持此观点。[61]也有持异议者,如赫荪(Manley O. Hudson)即认为concession 为欧洲国家在东方国家专管理之地段,而settlement为国际社会(从历史上看多半为欧洲的国际)在东方国家共管之地段。[62]费唐(Hon. Richard Feetham)以各通商口岸实行国租制、各国专管的区域为concession,如广州英法租界,天津九国租界等;以实行民租制、各国共管的区域为settlement,如上海公共租界。对于实行民租制、法国专管的上海法租界,他又认为称其为concession是名不符实的,因为其实行的是民租制,其实质上仍然是“settlement”。仔细分析其观点,实质上仍是以“土地租赁方式”作为鉴别concession和settlement的根本。[63]

  在中英文词汇的互译界定方面,基本的情况是:concession一般对应“租界”,settlement一般对应的是“居留地”。这只是一般的情形,在具体使用时,很多时候也是混乱不清。由工部局华文处翻译的中文本费唐报告即是明例,其中,settlement 均译为租界或居留地,在译者眼中二者俨然是相同的;上海之外各通商口岸的concession多译为“租借地”,但上海的法国concession,由于其实行民租制,认乃定其性质仍然是“居留地”,因而将其译为“法租界”。细细看来,凡是实行民租制的,译者均译为“租界”,实行国租制的则多译为“租借地”。[64]此时,已有学者认识到,与租界、居留地有着严格区别的“租借地”,其对应的英文词汇应该是“leased territory”[65]。

  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沉淀,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学术界对上述问题逐渐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现今,我国学术界对租界通行的定义是:“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等国的通商口岸开辟、经营的居留、贸易区域。其特点是外人侵夺了当地的行政管理权及其他一些国家主权,并主要由外国领事或侨民组织的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力,从而使这些地区成为不受本国政府行政管理的国中之国”。其最本质的属性是,外人侵夺了当地的行政管理权,特别是警察权。[66]居留地则是某些通商口岸尚未发展成租界、但外人已拥有一定特权的居留、贸易区域。居留地与租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外人仍未能完全取得这些地区的行政管理权,特别是警察权”。[67]租借地是一国根据条约在一定期限内为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给另一国的领土。租借只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效,租借土地的主权不转移,在租借期内租方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68]租借地一般是出租国的战略要地、海港等,租用国基本对其实行直接的统治。租界和租借地在租用面积、地理位置、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出租国军事行动的限制等方面均有重大差异。[69]根据租界、居留地的确切含义及英文词汇concession、settlement的基本内涵,租界的对应英文词汇确定为concession,居留地则确定为settlement。对于传统名称长久沿用的租界,仍采用旧名,如上海公共租界、鼓浪屿公共租界仍以settlement称之。与二者差异重大的租借地的英文名称基本定为leased territory。上述基本定义即是本文论证的基础。

  在厘清相关概念之后,我们再对蒲安臣的租界政策进行具体分析。查本文引言所列关于蒲安臣主张美国“既不要求,也不占用租界”之论,基本都出自H. B.马士所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的第二卷附录——北京美国公使(蒲安臣)致上海总领事函。[70]在这份函件中,关于“在条约口岸内既不要求也不占用租界”的原文为,“to neither ask for nor take concessions of territory in the treaty ports……”[71],即该书中译本将concessions of territory 译为了“租界”。而在这一函件中还有如下内容:“And any claim by a treaty power of a concession of territory from the Chinese government……”[72],该书中译本将其译为“一个条约国家向中国政府所作的租借领土的要求……[73]”,又将concession of territory 译作了“租借领土”。很显然,译者对该术语的翻译前后不一致。

  对于蒲安臣多次使用的concession of territory一词,也有其他译著给出了不同的翻译。如《美国人在东亚》将其译为“领土割让”。[74]《美中关系史论》中译本则译为“租界和领土”。[75]

  尽管对该词组的翻译不尽一致,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如果依据现行有关租界的定义,将concession译作“租界”的话,那么将concession of territory 也译为“租界”,显然是不合适的。要对该词组作出合理的翻译,还必须结合当时具体的历史情形。

  蒲安臣以美国驻华公使身份入驻中国时,正值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法在华大规模开辟租界。与早前开辟的上海租界不同,此次在天津、广州、汉口等地开辟的租界,大都实行“国租制”,并在租地租约中规定了领事专管的原则。各地领事和外侨都把租界看作了本国的“专有属地”,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地新辟英租界都不再被称为“settlement”,而是被称为“concession”。在这一背景下,上海租界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19世纪60年代,上海英侨开始以Sanctity of British Concession (神圣的英租界)[76]称呼上海英租界,并进而提出所谓“上海独立自由市”计划,倡导上海租界成为独立的自由市。法国虽拒绝加入“独立自由市”,但其意图也一样凶险。根据上海法租界的“市政章程”,各项重大事权都归法领执掌,法租界俨然被视作为法国政府的“附属领地”。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对英法领事和侨商的意图看得很清楚。他深知,在部分驻华领事和侨商看来,通过获得租地权,他们已获得“concession”区域内的各项权利,因此,这些所谓“concession”已不受中国政府所辖,而应归外侨或其本国政府管辖或所有。据此主张,concession已不再是外侨享有众多特权的“租界”,更是 “独立于中国政府”的地域了,蒲安臣称之为“concession of territory”。蒲安臣笔下的concession of territory所针对的,正是部分在华外侨自认获得了concession领土权,并进而获得所有各项相关权利的主张。因此,concession of territory指的应是“领土的让与”或“让与地”。而蒲安臣所反对的,也正是租界的“独立”或租界领土的“让与”,他将这种主张称为concession doctrine,即让与地主义。这从蒲安臣本人的言辞中也可证明。比如,他曾明确指出,“上海及别国通商口岸,各国一经租地,即似据为已有”,“根据这一主张(concession doctrine),居住在各通商口岸不同地段的各国人民都认为,他们不仅能对本国人民进行管辖,不仅能对本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进行管辖,还可以对中国人及其它国家的民众进行管辖”。如此主张,显然是行使独立管辖权的表现。若外侨所愿果能实现,租界将不仅是“国中之国”,而是实至名归的殖民地了。

  此外,笔者也不赞成将concession of territory译为“领土割让”。首先,国际法上领土“割让”的专用词汇为cession,而不是concession;其次,“实行(领土)割让的唯一形式是由让与国和取得国以条约成立协议,或者是在包括让与国与受让国在内的几个国家之间达成协议”,“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割让的 “主体是国家”。[77]清政府根据《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根据《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都是领土割让的明确表现。而中国通商口岸广泛存在的concession,均不具备“领土割让”的各项要义。因此,从规范的法律用语角度出发,concession of territory应该译为“领土的让与”或“让与地”,而不是“领土割让”或“割让地”。

  反而观之,蒲安臣是否反对纯正意义上的“租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蒲安臣大力赞美和鼎力支持的1863年“租界改组原则”、1866年土地章程草案中,都赋予了工部局行政、警察和征税的权力。而根据现行的租界定义,外人侵夺了通商口岸居留贸易区的行政管理权,特别是警察权的,即成为“租界”。所以,即使他所倡导的原则能切实实施,他所支持的章程草案能完全获得批准,上海英美“居留贸易区”也已然是“英美租界”了。况且,上述“原则”和“草案”与早前的1854年土地章程和1869年获得批准的土地章程,惟一的重大区别就是,加入了“华人参政”的内容。暂且不说“华人参政”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落实,即使华人果能参政,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值得怀疑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历经多年的斗争之后,上海公共租界华人参政获得了一定的成果,工部局董事会先是添加三名后又增至五名华董。但华董在工部局行政各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而租界的性质也并不因此而改变。因而,主张“华人参政”,也不能证明蒲安臣反对“租界”。

  以《蒲安臣条约》第一款的内容为依据,认为蒲安臣 “反对列强在华谋求租界”,“否认了租界在中国存在的合法性”,“以便迫使列强放弃在中国的‘租界地主义’”的看法也是缺乏根据的。蒲安臣所反对的,是在华外侨中普遍存在的将租界视作“让与地”的倾向,即 “让与地主义”,是列强利用“租界之特殊情势以损害中国领土完整”[78],而不是“租界”。因此,不能将蒲安臣称之为“反租界主义者” 。

  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否认蒲安臣对华租界政策的客观积极意义。针对这一时期租界问题上的特殊情势,他正式提出“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主张,使在华主要列强第一次就此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一致抵制了所谓“上海自由市计划”,打破了部分有非分之想的外侨分裂中国领土的企图;他主张租界华民归中国政府管理,提出反对“让与地主义”,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列强在华租界的进一步殖民地化;他极力倡导的“华人参政”虽未能实现,但为20世纪20年代后的华人参政和收回租界运动提供了线索,指出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结 语

  蒲安臣的对华租借政策在学术界讨论甚多,但是在如何为该政策定性的问题上,学者们常常陷入一种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英汉文本对译的过程中造成的对有关概念术语的理解和使用混乱。比如,何为settlement, 何为concession,何为leased territory,何为concessions of territory,和这些术语相对应的中文表达又是什么;这些概念之间有些什么联系,它们的形成又有着什么历史沿革;蒲安臣一再标榜打倒的所谓“concession doctrine”,与之对应的中文是译为“租界主义”,还是“让与地主义”,还是其他。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梳理和厘清,以致在讨论过程中缺乏基本概念上的认同基础。因此,只有对文献资料的中英文本进行必要的考订和辨析,才能对蒲安臣政策的初衷及性质做出客观和正确的判断。

  蒲安臣的对华租界政策,是美国对华租界政策历史链条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是对美国既有对华租界政策的继承,又有所发展变化,并对此后美国的租界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上海开埠伊始,在英国专管居留地初现时,美国亦欲分一杯羹,企图开辟本国的专管居留地。然而,在综合分析各项条件,认为另辟居留地并不合适后,驻华的美国外交使领人员开始积极谋求打破英法居留地的专管局面。根据1854年的上海土地章程,英法美居留地建立了工部局,实现了行政机构的统一,使居留地转变为租界。在这一过程中,美国驻华代表们积极参与并促成了这一转变。

  蒲安臣出任美国驻华公使后,一方面继承了既有的美国对华租界政策,另一方面又针对列强在华租界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前者表现在,他反对各国专管租界的开辟与发展。比如,他抗议宁波法国专管租界的开辟,致力于上海英法美三国租界的统一与合并,积极推动上海公共租界的形成和发展。后者则主要是针对在华外侨中普遍存在的将租界“据为己有”的倾向,提出要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坚持“反让与地主义”(non-concession doctrine),并将该主张融入到所谓“合作政策”之中,进而争取到主要列强诸国时任驻华公使对其主张的支持。蒲安臣并不是一个反租界主义者。正是在他驻华公使任内,美国驻沪领事熙华德确立了上海美租界的界限,上海英美租界开始修订新的土地章程,蒲安臣所赞成的新章程草稿,即已赋予工部局更多的权力。而这些,都是英美租界进一步发展和侵犯中国权益的表现。也正是蒲安臣所执行的租界政策,奠定了此后美国对华租界政策的基础。那就是:支持公共租界,反对专管租界;既支持租界的发展和租界面积的扩张,不放过租界问题上任何可以扩充本国利益的机会,又宣称尊重和维护“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占取道义上的制高点,为本国强大的商业贸易能力服务。

  此后的美国对华租界政策正是蒲安臣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损益的结果。1893年在美国驻沪领事的主持下,上海美国租界面积大为扩充;1900-1902年,美国全力推动成立鼓浪屿公共租界;1902年,天津美租界有条件并入天津英租界,企图借此推动天津各国租界发展为上海模式的公共租界;另一方面,当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热潮之时,美国又祭起“维护中国主权”的大旗。1899年和1900年美国务卿约翰·海(John Hay)两次发布门户开放照会,声称要“保持中国领土和行政完整”。进而,1928年美国务卿凯洛格(F. B. Kellog)发表对华政策宣言,声称美国“在华无租界”(no concessions in China)。1945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走向尾声,中美签订《关于废除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美国声明放弃在华租界。

  总之,蒲安臣对华租界政策具有互为背反的双重内涵,一方面,他宣称“不干涉中国政府对其百姓的管辖,不威胁中华帝国领土的完整”,而另一方面又赞同扩大租界工部局对华人实施的“征税、维持治安”等“政府管理职能”,而这实际上已经破坏了中国政府的行政主权。这种背反集中体现了美国对华政策甚至是美国整体对外政策的内在矛盾性,美国作为一个商业帝国,美国的政策目标一直是维护和扩大全球性的商业利益;而美国又是一个以自由民主的价值观为标榜的国家,它反对当时存在的以地域切割、排他垄断为特点的世界秩序。这些看起来是一种悖论,实际上在它们的背后是由一个统一的核心作为政策支撑的,即建立一个由美国操纵的、以自由贸易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商业帝国。而蒲安臣的对华租界政策正是服从于美国对外政策的这一最终目标的。

(原载《世界历史》2013年第5期)

注释: 

  [1] 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Tyler Dennett, Americans in Eastern Asia),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22年版,第379页。

  [2] 陶文钊、何兴强:《中美关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3]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1689-1901),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1页。

  [4]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1689-1901),第34-35页。

  [5] 章程具体内容参见郑祖安:《百年上海城》,上海: 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215页。

  [6] 蒯世勋等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16页。

  [7] 郭泰纳夫:《上海:会审公堂与工部局》(Anatol Michaelivrtch Kotenev,Shanghai: 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上海字林西报社1925年版,第6页。

  [8] 德威士(John W. Davis)致国务卿,1849年5月21日,参见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22年版,第198页。

  [9]兰宁、柯宁:《上海史》(G. Lanning & S. Couling, The History of Shanghai),上海字林西报社1927年版,第289页。

  [10] 阿礼国于1846年接替巴富尔担任英国驻上海领事。

  [11] 该壕沟成为英租界西部的一条护城河,后被称为泥城浜。

  [12] 《马沙利往来函件》,众议院档123号文件第33届国会第一次会议(Correspondence of Humphrey Marshall, H. Exec.Doc.123, 33rd Congress, 1st Session),第213-215页。原文见NewsBank公司发行的美国历史文档数据库(Archive of Americana)中的美国国会文献集(US Congressional Serial Set)子库。

  [13] 泥城之战指英美驻沪军队和“义勇队”与清军之间的一场战斗。为镇压小刀会起义,清军扎营于英国居留区护城河以西,外侨认为清军此举对租界安全构成了威胁。1854年4月3日数名清军兵勇袭击了在英国居留区跑马场内散步的一对夫妇,部分英美军队和“义勇队”同清军发生激烈冲突。英美驻沪领事借此要求清军移营,遭拒,进而发动全部可用军事力量向清军进攻。此役清军损失重大,并最终答应移营。参见郭豫明:《泥城之战》(上海市历史学会编,《中国史论集》1986年版,第453-468页);[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516-517页。

  [14] 章程中英文本具体内容见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34-36,209-214页。

  [15]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16]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2年卷(Burlingame to W.H. Seward, Papers Relating to Foreign Affairs),纽约克劳斯再版公司1965年版,第825-831、833页。

  [17]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2年卷,第833页。

  [18]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太平军在上海——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0-243,282-283页。

  [19] 爱棠当时兼任法国驻宁波领事。

  [20]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3年第2卷,第851-855页。

  [21] 于醒民:《上海,1862》,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5页。

  [22] 另有资料显示为英法美俄四国,为尊重所用资料的完整性,笔者直接采纳原文“五国”之说。

  [23] 《上海公共租界略史》,上海:上海宣传部编译股1928年版,第16页。

  [24]《中国政府在租界征税》,上海地方志办公室:《上海租界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63852/node63859/node63879/node64479/userobject1ai58002.html (2012年4月15日获取)。

  [25]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3年第2卷,第851页。

  [26] 《西沃德致蒲安臣》,见朱尔斯·戴维斯主编:《美国外交和公共文件:美国与中国》系列2第1卷(Jules Davids, ed.,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Series II, vol.1),威尔明顿学术资源公司1979年版,第22页。

  [27]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3年第2卷,第851页。

  [28]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3年第2卷,第856-857页。

  [29] 曼利·赫德森:《上海的国际问题》(Manley O. Hudson, “International Problems at Shanghai”),《外交季刊》(Foreign Affairs)第6卷第1期,1927年10月,第75-88页。

  [30] 1870年,工部局董事会通过决议:今后在所有官方文件中停止使用“英美租界”这一名词,用“上海公共租界”来标明工部局管辖范围的整个租界。参见《大事记》,上海地方志办公室:《上海租界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63852/node63856/index.html (2012年6月27日获取)。1899年,经中英双方议定,改称公共租界为“上海国际公共租界”(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of Shanghai),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3卷·晚清政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31] 租界内的土地租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民租”,即由中国官员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等官员划定某一区域为专管租界或公共地界后,再由外国商民分别向界内中国业主永租直至购买土地;一为“国租”,由租界开辟国向中国政府租借整片土地为专管租界,再由该国将界内土地分租给本国商民及别国商民。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92-98页。

  [32]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4年第3卷,第379-381页。

  [33] 熙华德是前文所提美国务卿威廉·西沃德的侄子,今采用国内常用译名称为熙华德。

  [34] 《蒲安臣致熙华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4年第3卷,第428-430页。

  [35] 《蒲安臣致熙华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4年第3卷,第429、439页。新章程草案具体内容见该书434-445页。

  [36] 《西沃德致蒲安臣》,《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3年第2卷,第881-882页。

  [37] 此次被批准的土地章程即《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通称为1869年土地章程。其具体内容见商务印书馆编,《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中英合载),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另有英文本:Land Regulation and Bye-law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 North of the Yang-King-Pang,上海北华捷报社1907年版。

  [38] 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9页。

  [39] 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22年版,第379页。

  [40] 志刚:《初使泰西记》,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24页;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委会:《中外约章大全》第1卷(下),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4年版,第760页。

  [41] 卫斐列:《蒲安臣和中国第一个外交使团》(Frederick Wells Williams, Anson Burlingame and the First Chinese Mission to Foreign Powers),纽约1912年版,第148-149页。原书可见http://www.ebooksread.com(2012年5月2日获取)。

  [42] 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22年版,第382页。

  [43] 西拉斯·斯特朗:《美国在华政策》(Silas H. Strawn, “American Policy in China”),载《美国政治和社会科学学院年报》(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第138卷,1928年7月,第38-45页。亨利·诺顿:《美国在华政策》(Henry K. Norton, “American Policy in China”),载《纽约政治学研究院论文集》(Proceedings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Science in the City of New York)第12卷第1期,1926年7月,第253-259页。

  [44]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张汇文等译,393-394页。

  [45] 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22年版

  [46] 曼利·赫德森:《上海的国际问题》,载《外交季刊》第6卷第1期,1927年10月,第75-88页。

  [47] 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姜龙飞:《上海租界百年》,上海:文汇出版社 2008年版;金卫星:《从“门户开放”到世界贸易组织:20世纪美国全球扩张战略的历史轨迹》,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陶文钊:《中美关系史·上卷(1911—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王玮,戴超武:《美国外交思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王静:《梦想与现实:威廉·西沃德外交思想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张培德:《民国时期上海租界问题述论》,载《史林》1998年第4期等。

  [48] 见郭翠翠:《蒲安臣与早期中美关系研究(1861-1870)》,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4页;王磊:《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列强对华合作政策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44页;刘俊:《晚清驻美公使与美国驻华公使比较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20页;王静:《19世纪60年代美国对华合作政策评析》,载《理论学刊》2009年第9期,第112页;于建胜:《由“合作”到“开放”──19世纪后半期美国对华政策浅论》,载《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第33页;黄伟:《 浅谈蒲安臣与“合作政策”》,载《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15期,第28页;梁碧莹:《论蒲安臣的“合作政策”得以推行的因素》,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第81页。田勇彩:《蒲安臣使团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3页。闵锐武:《蒲安臣使团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68页;温哲君:《浅评蒲安臣使团出国访问的历史作用》,载《惠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54页。

  [49]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26页。

  [50]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国际条约大全·民国十四年增订下编·卷1·租建》,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版,第3-4页。

  [51] 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委会:《中外约章大全》第1卷(下),第1000页。

  [52]《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湖北汉口德国租界案》,光绪廿一年十月初七日文,参见http://ms1.fhsh.tp.edu.tw/~linghsun/class.htm( 2012年5月3日获取)

  [53] 杨熙时:《居留地之性质及其沿革》,载《社会科学杂志》1930年第2卷第2期。

  [54] 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蒯世勋等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185-187页;阮笃成:《租界制度与上海公共租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楼桐孙:《租界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4页;周鲠生:《不平等条约十讲》,上海:太平洋书店,第94-99页。

  [55] 鲍明钤:《租界居留地移交中国管理问题》,载陈立廷、应元道编辑:《最近太平洋问题》,青年协会书局1927年版,第153页;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蒯世勋等编著:《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5页;阮笃成:《租界制度与上海公共租界》,第2页;楼桐孙:《租界问题》,第4页。

  [56] 张天百:《不平等条约问答》,上海:中央图书局1928年版,第58-59页;路章思:《中国被侵略之领土与利权》,上海:亚细亚书局1935年版,第135-139页;戴恩赛:《中国的条约口岸》(En Sai Tai, Treaty Ports in China),纽约1918年版,第147-148页。

  [57] 路章思:《中国被侵略之领土与利权》,第134页。

  [58] 周鲠生:《不平等条约十讲》,第94-95页。

  [59] 拉尔夫·诺勒姆:《胶州湾租借地》(Ralph A. Norem, Kiaochow Leased Territory),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36年版,第86页,转引自朱建君:《德占胶澳的称谓演变》,载《山东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113页。

  [60] 马士(H. B. Morse):《中国境内之租界与居留地》,载《东方杂志》第25卷21号,1928年11月10日,第53-54页。

  [61] (美)威罗俾(Westel W. Willoughby):《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07-308页;韦·埃塞(Vee Esse):《在华外国租界问题之解剖》,载《东方杂志》第25卷21号,1928年11月10日,第59-62页。

  [62] 曼利·赫德森:《上海的国际问题》,载《外交季刊》第6卷第1期,1927年10月,第75页。

  [63] 理查德·费唐:《费唐报告书》(Richard Feetham, Report of the Hon. Richard Feetham: to the 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第1卷,上海字林西报社1931年版,第27-30页。

  [64] 工部局华文处译述:《费唐法官研究上海公共租界情形报告书》第1卷,1931年,第49-53页。

  [65] 周鲠生:《不平等条约十讲》,第114页。

  [66]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379-385页;熊月之、李天纲等:《中国租界史研究综述》,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9年第1期;刘敬坤、邓春阳:《关于我国近代租界的几个问题》,载《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22-31页。

  [67]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326-333页。

  [68]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北京: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36页;王铁崖总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701-702页。

  [69] 黄鸿森:《是“租界”,还是“租借地”?》,载《传媒》2003年第4期,第39页;龙井茶:《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广州湾租借地性质谈》,载《湛江晚报》2011年9月27日,第17版;费成康:《中国租界史》,第309-318页。

  [70]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第 470 页。

  [71]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Hosea Ballou 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第2卷,肯特郡2008年版,第423页;《蒲安臣致熙华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4年第3卷,第29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72]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肯特郡2008年版,第422页;《蒲安臣致熙华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4年第3卷,第428-429页。

  [73]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张汇文等译,第468页。

  [74] 对照参见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22年版,第375页,以及中译本,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9页。

  [75] [美]欧内斯特·梅、小詹姆丝·汤姆逊编:《美中关系史论》,齐文颖等译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2页。

  [76] 《蒲安臣致西沃德》,《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863年第2卷,第856页。

  [77] [英]R. 詹宁斯( Robert Jennings)、A. 瓦茨(Arthur Watts)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2页;黄瑶:《国际法关键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王伯恭主编:《中国百科大辞典》第3卷附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9页。

  [78] 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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