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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 国家、省政策文件 关于在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07-17 01: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在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电子证照应用

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司〔2023〕31号

 

各市司法局、大数据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的部署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数字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数据赋能 建设“无证明之省”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数字强省办发〔2023〕3号)要求,决定在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现场执法活动中深化电子证照应用,逐步实现“亮证执法”“亮码核验”“信息免填”,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工作基础,确定在烟台、潍坊、济宁、日照、德州、滨州等市开展试点。重点探索电子证照在交通运输和文化旅游等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拓展到其他具备高频现场执法需要的行政执法领域。

三、试点任务

本通知所指的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通过强化电子证照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实现现场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亮证”表明执法身份,对行政相对人通过“亮证或亮码”完成身份或资质自动核验,并推动实现行政相对人基础信息在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免填写、行政相对人实体证照类证据材料在调查取证阶段免提交。

(一)搭建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各试点地区司法局、大数据局要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发掘本地区电子证照数据资源、“居民码”“企业码”的应用潜能,积极搭建电子证照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场景,最大限度推动实现现场执法实体证照免提交。可以从以下场景进行探索:一是探索“亮证执法”。试点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可以通过“山东通”APP、山东执法监督小程序出示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电子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二是探索“亮证(码)核验”。行政相对人依法需要出示相关证照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出示实体证照外,可以通过“爱山东”APP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渠道,出示电子证照供行政执法人员核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需要核验行政相对人身份或资质的,可以通过“扫码核验”等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三是探索“信息免填”。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等现场执法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扫码等方式自动获取行政相对人电子证照上的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上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免填写。四是探索“实体证照免提交”。在现场执法环节依法需要收集、固定行政相对人持有的证照作为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获取有效的电子证照及存档副本,作为证据存入行政执法案卷,实现实体证照类证据免提交。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由易入难的原则,逐步搭建应用场景,具备条件时可以探索更多的应用场景。

(二)加强电子证照应用信息化保障。各试点地区大数据局要梳理可以在行政执法领域应用的电子证照,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将具备相关应用条件的电子证照清单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发布并动态更新,推动清单内电子证照在相关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要加强本地区电子证照系统、“居民码”“企业码”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省级系统和平台对接,为实现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提供技术支撑。开展试点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立足本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推动行政执法办案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开发完善电子证照调用、核验等功能,推动实现行政相对人证照信息在线核验、免填写,实体证照免提交等功能,为行政执法人员应用电子证照提供必要条件。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通过推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电子证照在行政执法领域应用进行规范,为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提供制度支持,保障电子证照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应用合法合规。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电子证照、可信身份认证、电子档案等方面在行政执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务实管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电子证照“取证”管理制度和应用规则,为行政执法“无证明”提供制度保障。

三、时间安排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强工作统筹,实行挂图作战,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8月15日前)。各试点地区司法局、大数据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充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找准电子证照在本地区行政执法应用工作中预期实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的难点和推动试点的具体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由各参与单位于8月15日前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3年8月-2024年4月)。各试点地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夯实试点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5月)。各试点地区司法局、大数据局要组织客观评估试点成效,全面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归集试点应用场景案例,认真查摆工作困难和短板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在全省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综合报告,于2024年5月底前由各参与单位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电子证照应用,是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年度重点工作,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域建设“无证明之省”的重要路径,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有关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各试点地区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开展试点。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定期报告试点工作情况。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大数据局要强化数据支持和信息化保障,各参与单位要积极推动本领域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和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切实将改革红利释放到提升行政执法工作质效中去。

(三)注重统筹谋划。要把试点工作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按照大兴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找准问题、对症施策。要充分尊重相关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立足本地区信息化工作基础,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不搞“大而全”“一刀切”,减轻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负担,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行政执法工作涉及企业和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在依法依规推进试点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电子证照在行政执法领域应用工作的宣传引导,注重总结试点工作效果,赢得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支持配合,形成积极响应、广泛应用的良好氛围。

各试点地区司法局要于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需要省级层面研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送。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也可以结合试点内容开展先行先试。省司法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调研督导、宣传推广等工作,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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