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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0103

2024-06-23 09: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general layout drawings

GB/T 50103--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总图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3—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3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图例。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调整了基本规定中图线内容、图纸比例;②调整增加了图例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建筑院

主要起草人:孙国峰 程述成 徐忠辉 史丽秀 蒋 靖 沈久忍 陈修礼 陆亚娟

主要审查人:何玉如 费 麟 徐宇宾 白红卫 石定稷 苗 茁 刘 杰 王 鹏 董静茹 寇九贵 胡纯炀 张同亿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总图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  计算机制图; 2  手工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总图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的总图制图(场地园林景观制图);

   2  原有工程的总平面实测图;

   3  总图的通用图、标准图;

   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场地园林景观设计制图。

▼ 展开条文说明1.0.3  本条增加了场地园林景观设计制图的规定。

1.0.4  总图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2.1 图线

2  基 本 规 定

2.1  图 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中图线的有关规定选用。

2.1.2  总图制图应根据图纸功能,按表2.1.2规定的线型选用。

▼ 展开条文说明2.1.2  本次修订对表2.1.2中的图线做了补充;对各种图线的用途加以修正。如:实线一栏中,中粗线取消挡土墙可见轮廓线,因其图例已表示清晰;取消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因其图例已表示清晰。细实线中增加±0.00高度以上的可见建筑物、构筑物轮廓线。虚线中,将不可见轮廓线改为地下轮廓线更为准确。双点长画线中增加了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将“波浪线”改为“不规则曲线”。

2.2 比例

2.2  比    例

2.2.1  总图制图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2.2.1  表中增加场地园林景观的各类图纸所需的比例。

2.2.2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铁路、道路、土方等的纵断面图,可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选用不同比例。

2.3 计量单位

2.3  计 量 单 位

2.3.1  总图中的坐标、标高、距离以米为单位。坐标以小数点标注三位,不足以“0”补齐;标高、距离以小数点后两位数标注,不足以“0”补齐。详图可以毫米为单位。

▼ 展开条文说明2.3.1  总图坐标宜标注到小数点后三位,标高宜标注到小数点后两位,宜予明确区分。

2.3.2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方位角(或方向角)和铁路、道路转向角的度数,宜注写到“秒”,特殊情况应另加说明。

2.3.3  铁路纵坡度宜以千分计,道路纵坡度、场地平整坡度、排水沟沟底纵坡度宜以百分计,并应取小数点后一位,不足时以“0”补齐。

2.4 坐标标注

2.4  坐 标 标 注

2.4.1  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2.4.1)。

2.4.2  坐标网格应以细实线表示。测量坐标网应画成交叉十字线,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建筑坐标网应画成网格通线,自设坐标代号宜用“A、B”表示(图2.4.1)。坐标值为负数时,应注“-”号,为正数时,“+”号可以省略。

2.4.3  总平面图上有测量和建筑两种坐标系统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两种坐标系统的换算公式。

2.4.4  表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坐标应根据设计不同阶段要求标注,当建筑物与构筑物与坐标轴线平行时,可注其对角坐标。与坐标轴线成角度或建筑平面复杂时,宜标注三个以上坐标,坐标宜标注在图纸上。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 展开条文说明2.4.4  坐标标注宜按设计不同阶段要求标注,明确建筑平面复杂时应标注三个以上坐标。本节取消了原标准第2.4.7条和第2.4.8条。取消第2.4.7条的理由是坐标宜标注在图上已写入第2.4.4条内,列表方式不适用。取消第2.4.8条的原因是在一张图上如坐标数字的位数太多时,可将前面相同的位数省略,此规定不适用。

2.4.5  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2.4.6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轴线交点;

   2  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

   3  皮带走廊的中线或其交点;

   4  铁路道岔的理论中心,铁路、道路的中线或转折点;

   5  管线(包括管沟、管架或管桥)的中线交叉点和转折点;

   6  挡土墙起始点、转折点墙顶外侧边缘(结构面)。

《总图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103-20102.5 标高注法

2.5 标 高 注 法

2.5.1  建筑物应以接近地面处的±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平面。字符平行于建筑长边书写。

▼ 展开条文说明2.5.1  明确建筑物接近地面处的±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平面,因民用建筑中设计标高变化多样,如±0.00位置较高时宜画接近地面层的建筑平面。

2.5.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当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2.5.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水池等应按下列规定标注有关部位的标高:

   1  建筑物标注室内±0.00处的绝对标高在一栋建筑物内宜标注一个±0.00标高,当有不同地坪标高以相对±0.00的数值标注;

   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标高;

   3  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4  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5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线交点及变坡点标高;

   6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趾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 展开条文说明2.5.3  建筑物的±0.00标高在一栋建筑物内不宜标注多个,标注以0.00相对数值标注比较准确。

2.5.4  标高符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2.6 名称和编号

2.6 名称和编号

2.6.1 总图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注写名称,名称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当图样比例小或图面无足够位置时,也可编号列表标注在图内。当图形过小时,可标注在图形外侧附近处。

2.6.2 总图上的铁路线路、铁路道岔、铁路及道路曲线转折点等,应进行编号。

2.6.3 铁路线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线宜由站房向外顺序编号,正线宜用罗马字表示,站线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 厂内铁路按图面布置有次序地排列,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3 露天采矿场铁路按开采顺序编号,干线用罗马字表示,支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6.4 铁路道岔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岔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2 车站道岔宜由站外向站内顺序编号,一端为奇数,另一端为偶数。当编里程时, 里程来向端宜为奇数,里程去向端宜为偶数。不编里程时,左端宜为奇数,右端宜为偶数。

2.6.5 道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矿道路宜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圆圈顺序编号;

2 引道宜用上述数字后加-1、-2编号。

2.6.6 厂矿铁路、道路的曲线转折点,应用代号JD后加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6.7 一个工程中,整套总图图纸所注写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的名称应统一,各设计阶段的上述名称和编号应一致。

3图例

3  图 例

▼ 展开条文说明图例部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补充、简化、调整。

3.0.1  总平面图例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0.1  本条根据原表3.0.1做了如下修改:序号1新建建筑物区分不同阶段需标注的内容,并增加了外挑连廊等形式的图例及说明。序号18取消原图例中实体与通透的区别。序号19档土墙。序号21台阶与无障碍坡道,后者为新增部分,图例有所修改。序号28坐标标注明确地形测量坐标与自设坐标的区别。序号31填挖边坡取消备注,原序号32护坡图例取消,边坡、护坡在图例上相同。序号33洪水淹没线简化,最高水位以文字标注。序号38雨水口中增加了原有雨水口、双落式雨水口。序号44过水路面简化了图例。序号45室内地坪标高(±0.00)位置调整。序号46室外地坪标高只保留一种。序号47~50为新增加图例。

3.0.2  道路与铁路图例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0.2  本条根据原表3.0.2做了如下修改:序号1新建道路中心线交叉点由“”及“+”两种表示方法均可。 将原序号2、3合并为现序号2道路断面;不分城市型与郊区型。取消原表3.0.2中8~10图例,因缘石类别在详图中体现,总图中无法区别。序号7道路曲线段主干道应标注详细,其他道路曲线可从简。序号11运煤走廊为新增图例。取消原表3.0.2中序号15、16图例。 取消原表3.0.2中序号21、23,因现阶段已不设窄轨铁序号18~21名称中取消了“有架线的”表述。序号22~26为新增加的图例。取消原表3.0.2中序号29~37图例。取消原表3.0.2中序号44、45、55、56图例,因铁路水鹤已不存在,有关信号标注不在总图上标注。铁路图例与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尽量一致。序号51~54为新增图例。

3.0.3  管线图例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  园林景观绿化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3.0.3、3.0.4  将原表3.0.3序号1~4列为表3.0.3管线图例;因园林景观设计需要,将序号5~16单独列为表3.0.4园林景观绿化图例,该表满足总图需要。种植详图根据园林景观设计另行补充。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总图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01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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