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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的内涵和外延

2024-07-02 17: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论文提要:

    对司法能力这一崭新命题,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其内涵和外延都在热烈讨论,各有其表。本文建设性地提出司法能力应从法官个体和法院整体两个层面上探讨,并对个体司法能力和整体司法能力的内涵分别界定,对其外延细致划分、逐一清列。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司法能力命题的提出及背景、意义,引出对司法能力内涵和外延的探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重点用墨:第二部分从智力状况、身体素质、司法技能等论述了法官个体司法能力的内涵,从法官队伍、基础设施、规章制度等解析了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内涵。第三部分则从诉讼调解、适用法律等六方面阐述了个体司法能力的外延,从刑事审判、调节经济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宣传教育等十个方面探讨了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外延。

    全文共10600字。

    一、司法能力命题的提出

    司法能力这个概念古今中外从未出现过,它作为一个命题,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去年12月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来的。肖扬指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实行依法执政、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加强自身建设,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必然要求。

    司法能力这一命题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其一,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司法能力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其二,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收案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其三,个别法官素质偏低,不学无术,违法裁判,贪赃枉法,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千夫所指,极大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其四,司法环境的恶化,使法院各方面建设和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其五,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涉诉上访愈演愈烈,对司法权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必须正确理解,科学把握提高司法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实践,有的放矢。

    司法能力的提出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一次深刻变革,它精辟地诠释着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要途径,对这一命题,以及对这一命题的内涵和外延的讨论正日趋热烈。然而在热烈之中,也许我们更需要的是冷静,是理性,是耐性,是时间。下面是笔者对司法能力内涵和外延的论述。

    二、司法能力的内涵

    通俗地讲,内涵就是本质,也就是概念的内容,司法能力的内涵即是司法能力的本质,本应不难理解。但由于司法能力作为一个具有目标意义的概念,首次被提出,因此,关于司法能力的内涵,专家学者各有所表,有的从广义上论述,有的从狭义上界定,有的从整体上解析,有的从个体上探讨,很难统一。广义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司法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说认为,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但无论广义说还是狭义说,都认为司法能力包括个体和整体两方面的能力。

    笔者采狭义说。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能力是“能够进行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的本领”,能力的主体既可以是“人”作为个体的特征,也可以是若干人组成的集合。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行使的是一种传统和广泛意义的司法权,因此,司法能力应包含两个层次: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和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其内涵当然也应从这两个层次上剖析。

    (一)个体司法能力的内涵

    个体司法能力,简而言之,就是司法个体―法官从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本领。具体理解应当把握其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普遍性要素:即司法个体从业的基本条件要求,包括道德水平、智力状况和身体素质,它们都是法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身体素质是基础条件,是司法“革命”工作的本钱。审判工作是一项繁重的劳动,即是脑力的,也是体力的。没有健康的身体,将很难胜任,当然也就谈不上很强的审判能力,因此,法官法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官“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

    智力状况是关键条件,法官法要求的学历和专业即为本意,虽不能必然反映,但学历和专业一般都是智力水平的考察内容。审判是根据案情,分析推理判断并综合运用法律的过程,这必然对法官的智慧有较高的要求,即使不能达到每个法官都头脑发达,都高智商,至少也要保证正常的智力,因为它决定着司法者理解社会、适用法律和司法判断的方法和效果。一个不懂逻辑、智力低下的人审判案件是很难想像的。

    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整体的规范体系要求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上具体体现。当一个人按社会的准则去行动时,我们就说他的行动是合乎道德的;一个人不按准则或是直接违反准则去行动时,我们就说他的行动是不道德的。 在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涵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如果一个人满口谎言、不尊重父母、没有同情心或者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甚至自己就不遵守法律,他就当不了法官,做了法官,也是一个不称职的法官,因为他与法官的条件相悖:缺乏良好的品行。

    2、特殊性要素:即司法个体从业的特殊条件要求,包括司法理性、司法经验和司法技能。司法能力通过司法者的具体司法实践得以体现,而最能体现司法实践能力是司法者的司法理性、司法经验和司法技能等特殊要素。法官在司法现实中以司法理性为指导,以司法经验为基础,以司法技能为保障,从而推动司法活动理性规范和符合规律地运行。

    其中,司法理性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整体的、全面的、理智的把握,是法律理论、执法态度、执法方法的有机结合。

    司法经验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丰富的社会经验认知的高级结果,两者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官就象中医,经历是很重要的。中医看病是要靠经验,一看脸色,一听心脏,一问饮食,一把脉搏,就知道是什么病情,是不是血亏、是不是肝火,这叫见多识广。法官类似,经历越丰富,案件办得越多,处理的纠纷越离奇,就越能准确地判断出案情的真象,越能从纷乱的证据中理出头绪。因此,美国人做到法官,大多已四十岁以后了。

    司法技能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事实判断、程序运用、法律识别和其他业内活动的操作技术,包括运用证据的技能、解释的技能、推理的技能以及程序的技能等,只能经过长期、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熟练地把握。 法官与普通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伦理等职业资质。正是由于这些技能运用的熟练程度不同,才会出现同一个意思的话语,不同的人表达出来就有不同的味道,才会出现同样内容的判决,不同的法官做出来产生不同的结果:有的引起当事人上诉、上访,而有的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3、发展性要素:即司法个体从业的发展条件要求,包括学习水平和研究水平。学习水平包括政治、业务两个基本方面,研究水平则包括理论和应用两个基本方面。因为法律规范十分庞杂,浩如烟海,而且在不断地补充、修改和完善,法学理论更是日日发展,永无定论,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必须也只能始终保持学习态势,通过一定的学习和教育,以及通过对司法经验的总结和司法方法的创新,使司法能力得到持续性地发展。反之,则会因学习、教育的缺乏,司法经验的僵化和司法方法的陈旧而停滞和退化。

    (二)整体司法能力内涵

    整体司法能力即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法官群体司法能力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综合的和全面的司法能力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个体法官能力的简单相加。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内涵,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所具有的本领、技能、条件。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法院队伍。这是司法能力建设的主力军,是实现司法能力的决定性因素,包括领导班子、法官队伍、行政人员和法警队伍。简而言之,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整体,是由人组成的,所谓的司法正是由这些人直接或间接实践的。其中法院领导班子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实践者和承载者,也是司法能力建设的设计者和组织者,增强法院司法能力的核心和关键是增强法院领导班子的司法能力。法官队伍是法院队伍的主体,是审判活动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实施者,一个法院的司法能力最终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来体现,法官职业化应当成为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行政人员和法警队伍虽然不直接从事审判,但他们的工作都是为审判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作用同样不可或缺。

    2、基础建设。这是司法能力建设的物质基础条件,包括办公设施、经费保障、车辆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首先是个机关,是一个法人组织,那就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开展审判工作所需的办公经费,有配套的桌椅、电话、电脑,有一定数量和相当容量的审判庭,以及交通工具等。这些设施都属于法院硬件,如果缺少这些基础设施,要开展审判工作,提高司法能力是根本不可能的。

    3、规章制度。这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制度要求,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两庭建设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事任何活动,都要有一套管理机制,法院审判亦是如此,也更应如此。只有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才能有序地开展,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得以有效地实现和保障。

    三、司法能力的外延

    司法能力的外延,就是司法能力的范围。同讨论司法能力的内涵一样,我们也从两个层面上讨论司法能力的外延: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外延和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外延。

    (一)个体司法能力的外延

    司法能力的内涵要素是相对静态和固定的,而司法能力的外延构成是相对动态和发展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构成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结合当前的实际,法官个体司法能力的外延应当及于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敏锐。法治从来都没有超阶级超政治的,司法实践活动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高度统一的,任何的偏离都会有损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每一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自身的司法实践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准确用法。法官的价值追求就是通过自身的司法实践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而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正是通过我们的审判实践来体现和彰显。因此,准确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也是司法能力外延的核心内容。法官应当通过对庭审的熟练驾驭、对证据和事实的准确认定、对程序和实体的正确把握、对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案件结果的公正裁判,最终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3、诉讼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调处各种纠纷,是司法活动的重要机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这一机能的发挥对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要求及于二重:一是有效强化诉讼调解,二是有效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通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枫桥经验”发挥,真正使案结事了、化干弋为玉帛。

    4、廉洁自律。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社会的守护者,社会和公众不可避免地对其有着不同于其他任何职业的特殊要求。法官的不廉严重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预期、严重损害着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树立。这就要求我们面对社会,审慎地保持距离;面对诱惑,形成最大的自我约束和物欲克制,以优秀的司法品质示人,以良好的司法形象立身。

    5、勤于学习。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应当表现出较高学识和能力。这不仅是对法律的精深掌握,还在于思想的深邃、知识的广博、政策的把握,以及在逻辑推理和演绎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娴熟技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的知识的不断更新,法官只有通过加强政治、业务和其他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不断自我提高,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成长为社会的精英、成长为正义之路的开拓者、成长为社会事务最敏锐的感受者”。

    6、开拓创新。审判工作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和模式,但更需要不断创新和拓宽发展的空间。因循守旧,僵化持固,不可能有所作为。只有不断加强审判方式改革、司法资源整合、整体效能发挥等司法方法和效果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才能与快速发展的社会跟进和协调,才能有更广阔的自我发展空间。

    (二)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外延

    根据肖扬院长2005年的工作报告,新形势下审判业务工作中的司法能力应该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的能力;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五是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具体理解,笔者认为如下:

    1、总揽全局,服务中心工作

    人民法院是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正确司法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是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 机结合起来,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全国、全省、全市中心工作,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积极主动地做好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工作,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支持和服务大局。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上级新闻媒体等单位的监督,以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发生,推动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应该突出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提高刑事审判的工作质量。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严惩刑事犯罪中,应该坚持“严打”的方针,注重集中严打和经常打击相结合;在惩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中应该坚持依法从严的方针,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中,应该依法惩处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另外,还应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防止出现新的超期羁押案件;严格刑事自诉案件整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经常组织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刑事审判工作应该放在各项审判业务工作的首位。刑事审判工作能力的增强应该突出注意以上的一些重点方面,这是为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之必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应该根据现实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逐步转变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确立先进的刑事审判司法理念,用以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在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公有制及非公有制的良性发展。

    3、与时俱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这方面的司法能力主要是指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和发展应该立足于服务经济建设,全面加强自身修养、发挥职能、搞活机制,努力提升保障经济建设的司法水平上面。在改革开放和新的社会形势下,经济审判工作日趋复杂,新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才能大胆高效地搞好经济审判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服务;只有不断提高经济审判工作能力,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同时,在服务经济建设中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涉及到经济关系的一些审判工作一般专业性都比较强,这就更加要求法院要不断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办案水平,针对经济关系的各种矛盾,不断寻求最佳途径,妥善处理经济纠纷,从而协调发展社会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4、妥处纠纷,构筑和谐社会

    人民法院也即社会的医院,应该善于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为社会医治“法律上的病”,为构筑和谐社会做出努力,营造平安、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法院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也好比医院医治病人的水平,医术高不高明,也决定了病人能否起死回生。一个好的法院应该有加强审判意识,优化审判职能,提升审判可信度的信念。内练思想,外化行动,将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将智慧与才干灵活地运用于审判工作中。法院办好了一件案子,社会稳定系数也即增加一个法码。作为社会的“减压阀”,法院工作水平对外界社会的影响可想而知。在老百姓心目中,法院办案公不公正,审判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和信赖。法院的工作也在间接起到宣教法律的作用,司法能力建设对增强整个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创造良好和谐的法治氛围有特殊的意义。

    5、监督行政,推进民主政治

    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人民法院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和支持依法行政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处理好行政审判关系,督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够保障行政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强行政审判工作能力应该注意到:一是法院领导予以重视。行政案件比例虽然不大,但也呈日益上升趋势,作为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重要作用。二是审判机关应该保持独立的审判权。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司法模式呈现行政化,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都导致了社会关系不协调和部门司法腐败。为了增强法院的抗干扰能力,维护司法权力和独立利益,法院应该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从而确保司法权威与公信。有了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作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6、保障人权,践行司法为民

    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实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我们司法工作的殷切希望。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应教育每一位法院干部,都应该牢固树立明确的权力观,公正的执法观和全面的落实观,使司法为民,为老百姓服务,办实事,在思想上内化为司法的基本理念,在审判中外化为公正的实际动力。人权是指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的要求,受一定限度、时期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增强人权保障的司法能力还表现在:制定科学、合理的诉讼体制;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诉讼地位,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维护老百姓诉讼权利;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及保障在监罪犯的合法权利等。各级各地法院都应该结合实际,真正采取措施,将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积怨,努力做到“亲民、爱民、利民、便民”,改进审判作风,逐步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7、强化培训,实现公平正义

    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律的坚实守护者,需要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地运用法律,需要有对法律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法院的法官通过理性的法律思维,对事实证据进行判断,深刻领会法条含义并将其正确融入办案的过程,也即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的过程,这是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增强这方面的司法能力,光靠学习、理解还不够,必须通过专门的训练来实现,通过专门的培训逐步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专业化,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几个转变。

    8、维护稳定,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群众工作和政治工作,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同时还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进行民主协商对话,了解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事关国家稳定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能认为信访工作就是政府的事,与法院无关,而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信访工作,树立信访工作意识,培养信访工作能力,并把它作为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部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政令,及时恰当地处理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满足信访群众的正当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群众的呼声,为实现党的总路线、总目标服务。主要是要做到:认真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采纳信访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积极的批评、建议;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事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刑事责任;广泛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合法性,不准截留和私拆信访人的信访信件,不准追查信访人的信访动机和信访活动;教育信访人认识自己的信访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不能用信访的合法性来达到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信访,该立案的立案,该移交的移交,属于当事人对法律政策不理解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决不能简单粗暴,一推了事。

    9、普法宣传,教育公民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的任务中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无疑确认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宣传审判活动才能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精神。现行的社会法制状态,已真正开始体现出法律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现实作用。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生存利益免遭无序状态的侵犯,从而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并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文化程度高低,人们都会在各自的利益面临挑战的时候,拿起他(她)认为可以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律于人的本质意义,从来就是寻求平等的意愿。长期以来,由于“平等”的概念在“人治”色彩强悍的历史环境中开始逐步得到了可喜的改善,人们要求平等的呼声随着社会的进程开始了有目共睹的进步。所以,法制秩序的建立也必然成为人们需要法律的理由。与此同时,我国的各项立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是处在与社会经济进程相对滞后的状况中。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已经是“十五纲要”,而普法才进入“四五”,作为国家行政部门似乎没有办法以有效的手段把浩繁的法律条款象今天的“私产”入宪那样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而现在社会的法制秩序太需要使现行法律成为全民行为意识中的一个工具性的概念,在工作和生活的时候知道怎么去遵守、依靠、运用和寻找。 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状况及现行社会状况,要求每个诉求于法院的公民能够知法懂法,暂且只能是良好愿望。因此,作为肩负审判使命的执法部门和执法者,有责任也有义务向需要掌握法律工具的人们宣传法律的各项主旨。一是要向社会告知法律在审判机关执行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二是要告之怎样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秩序;三是要通过有效的告知营造一个全社会了解、理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舆论环境。要实现这个目的,当然只有依靠宣传的理念,通过不同的宣传方式与途径,把那些在人们眼里接近晦涩的法律观念通过具体审判实例以及人们对某一具体事件的关注,建立起常识性的概念,从而进一步改观和提高人民法院与法官的形象,改善法院工作的执法环境,推动和提高公正与效率。

    搞好法院宣传工作仅凭法官和法院宣传人员是不够的,必须同新闻部门紧密配合,建立起自己的宣传阵地。通过专栏形式,宣传反映大案要案和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报道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法官公正执法的典型事例。采取一案诠释一条法律的形式,使大众得到最直观的法制教育。也可开辟法院网站,分别建立公告、信访、回音壁等多种栏目,更好地为民服务。与此同时,法院还可建立新闻人发言及采访接待制度。严格新闻纪律、杜绝虚假报道。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宣传工作是现代法院审判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现代法官所应具备的司法理念,并与其审判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顺利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彼岸。

    10、发扬传统,深入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一切工作的法宝。毛泽东同志就曾把调查比喻为“十月怀胎”,解决问题是“一朝分娩”。法院工作,无法是队伍建设、法院管理,还是司法改革,包括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审判工作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调查活动。因此,调查研究工作对法院尤其重要。调查研究能力是法院不可或缺的司法能力。

    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践反复证明,开展调查研究,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是坚持专业化、专门化的标准,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保障。 人民法院应紧紧围绕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围绕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开展调查研究。

    尚需指出,司法能力建设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内涵和外延也包含极广。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法院职能的扩展和演变,司法能力的外延也必然会发生变化。即使笔者以上对司法能力内涵和外延的论述,也不完整,个体和整体之间也还存在着交叉。其实,交叉也是必然的,因为,法院的司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官实践的,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在某些方面也同时是法官个体的司法能力,如调查研究能力、适用法律能力等。同时,当前我国的司法能力建设尚有不足之处,我们应切实拿出合理方案,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依法治国的今天,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合理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外树形象、内练素质,必将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一项主要而长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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