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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和“递延收益”科目的 使用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㈠、“政府补助”的定义和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准则”)第二条 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 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补助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 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㈡、“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补助准则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㈢、“政府补助”的计量
补助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 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 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政府补助应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若有确凿 证据(如授予文件或国家有给予定额补助的文件)可按应收金额计量。对非货 币性资产的政府补助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可能取得时按 1 元名义金额 计量。
㈣“政府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处理
补助准则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 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 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补助准则第九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 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 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核算,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 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收益时采用总额法,将其全额确认为收 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费用的抵减,全面反映政府补 助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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