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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规〔2020〕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6〕3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白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生态功能区划,划定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养区是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本通告实施对象是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场具体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10号),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三、本通告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1.流溪河中下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区内); 2.流溪河人和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3.流溪河竹料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4.和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5.流溪河石角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区内); 6.流溪河太平、钟落潭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白云区辖区内); 7.白云区辖区内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8.白云区下辖18个街道和4个镇的城镇建成区。 (二)非禁养区: 白云区辖区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建成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五、本通告印发实施之前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及属地镇街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广州市白云区禁养区分布图 下载附件可查看大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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