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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为何另要死亡证明?公证处提醒: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2023-06-20 20: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1月初,陈先生携材料来到南京公证处河西分部办理继承公证事宜。当公证员要求陈先生提供父亲的“死亡证明”时,陈先生感到费解:材料中已经写着父亲因死亡注销户口,为什么还要提供死亡证明呢?

读到这里,遇到类似情况的读者朋友们也许会连连点头,但背后其实没那么简单。

原来在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一个重要节点,这关系着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继承人的范围的界定。

从遗产范围的界定举例

1、被继承人在2010年1月死亡,配偶在2010年2月购买了一处房产,因为房产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购买的,不属于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这套房子中并没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2、但如果时间调换一下就不是这样了:若被继承人的配偶于2010年1月以配偶个人名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继承人在2010年2月死亡,房屋于2012年交付并办理产权证,虽然产证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的并且只有其配偶一方的名字,但因为购房合同订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因此这处房产应当作为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房产中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从继承人范围的界定举例

1、甲于2010年1月车祸死亡,甲父于2010年5月病故,家属于2018年办理继承公证,对于甲父的遗产,甲的子女享有参与继承权利;

2、但若是甲父于2010年1月病故,甲于2010年5月车祸死亡,家属于2018年办理继承公证的,对于甲父的遗产,甲的配偶和子女都有参与继承的权利。

这么看来,死亡时间确实是不能马虎的,但为什么户籍信息证明不能用作死亡时间证明呢?

其实,准确来说应该是:仅写明因死亡注销户口日期而没有注明死亡日期而的户籍信息证明不能用作继承公证中的死亡时间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死亡的,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注销户籍,因此生活中常存在死亡时间与户口注销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另外,因各地的户籍管理要求不一,外省市户籍的死者常有死亡若干月甚至多年后才注销户籍的情况发生。所以公证员对于死亡时间的审核总是慎之又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各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各地的户籍证明制式不同,其中的证明内容也各不相同:对于死亡时间和户口注销时间,有的二者皆能证明;有的只有户口注销时间;有的二者皆无,只写被证明人户口的死亡注销状态;有的只写明该人户籍已注销,但不注明注销户籍的原因是死亡还是其他原因(如参军、定居外国等)。

但正如前面的例子所说的,死亡时间在继承公证中是不能忽视和推测的,因此,若是提交的材料中仅显示了户口注销时间的,还需要另外提供一份死亡时间证明材料。

例如:南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制式中没有被证明人的死亡时间,公证员往往需要家属另行提供死亡证明了。

▲某市民的户口注销证明

当然了,没有死亡时间的户籍注销证明并非无用,如仅需要证明该人已经死亡而不需要证明具体死亡时间的,单有一份户籍注销证明就可以顺利在公证过程中使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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