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常州12349维修收费标准 ›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 业主、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 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 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 不包括电梯的 大修(修理费用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五条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电梯 受益业主按月收取, 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 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 过一年。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列帐, 按实结算。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 (每年至少一次) 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40 元乘电梯楼层系数预收(月度电梯运行 维护费 = 建筑面积×0.40 元×K, K 为电梯楼层系数)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电梯运行维 护费年终结算, 其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足, 结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代表 大会处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 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 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第六条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方式: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建 设项目分期分批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之前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协商确定, 并由物业服务 企业报市、区(武进、新北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在商品房销 售现场醒目位置向购房人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 则确定并经相关电梯受益业主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同时物业服务 企业应及时将合同约定的电梯楼层系数报市、 区(武进、 新北区)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 部门备案。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 根据不同高低的住宅楼以单元为单位, 以电梯受益业主的中间层系 数为 1 ,然后向上、下分别增、减差率来确定,但各楼层系数增减差率的代数和应等于零, 且 原则上最高楼层系数不高于 1.50 、最低楼层系数不低于 0.50 。
第七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电 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没有合同约定的, 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 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 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 始交费时间。 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 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 定标准的 70% 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说 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 70% 交纳。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 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八条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前,各开发建设单位 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电梯费用,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电梯运行维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