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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4-07-17 1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到被告王某家帮工搭建装玉米瓤的棚子。原告在同样为被告家帮工的铲车的铲斗内,帮忙安装棚子的铁皮盖,在这个过程中,铲斗突然翻转致原告坠落地面,致原告腰部受伤。被告带原告到依安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后回到家中。原告感到病情加重,便到齐齐哈尔中医院就诊,并入该院住院治疗,诊断“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15天。原告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再次入该中医院取出固定钢板。在与被告协商医疗费赔偿过程中,双方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该案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帮工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明确拒绝帮工的问题。本院认为,义务帮工是发生于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无偿的自愿的提供劳务的行为,具有自愿、自发的特征,体现为相互扶助、相互帮助,本案被告及三名证人均肯定了原告是在为被告家搭建的棚子安装铁皮盖时受伤的事实,无论被告本人在原告帮工时是否在场,对原告的帮工行为是否知情,均不影响帮工的成立,被告仍是原告帮工的受益人。对于被告是否对帮工表示明确拒绝的问题,仅有一名证人郑某证实被告对原告说了“大哥你们别干了,这么大岁数了”的话,从证据上看,单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这样的话亦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帮工的行为表示了明确的拒绝,义务帮工多发生于亲戚朋友邻里等熟人之间,且本案证人郑某明确证实被告所说的客套之辞不是针对原告本人,而是针对在场帮工年纪大的人,应视为被告对帮工人所说的推辞、客套之语,且其他年龄大的帮工人也一直在现场帮工,故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明确拒绝帮工。

针对本案焦点二,关于本案中因此次受伤所致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数额。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3768元,其所主张的护理费7085元、残疾赔偿金24847.2元、伙食补助费2400元、鉴定费3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因原告在受伤时已经60周岁,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在受伤前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因没有鉴定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鉴定交通费,虽然原告只提供了两张返程的车票,但交通费是鉴定必然产生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一人的交通费82元予以支持,以上合计91182元,对于上述损失,被告已先行支付了20000元。

针对本案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伤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原告作为完全事行为能力人,帮工时应该知道帮工的能力范围,原告想要登高传递铁皮,应用梯子等合理工具进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铲车的铲斗是装载货物之用,禁止用铲斗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且当天风也很大,原告年龄也偏大,原告应意识到站在铲斗中会有潜在的危险,也没有询问铲车司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会驾驶铲车,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70%责任为宜,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63827元,扣除被告已先行支付的2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43827元。

因本案原告从铲斗中掉落受伤系因其他帮工人碰触铲车的操作杆所造成,且铲车司机没有取得铲车驾驶资格便驾驶铲车作业,存在重大过失,待本案被告向原告赔偿后,被告可向实际侵权人在应负责任比例内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

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工人出于自我的意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了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农村地区熟人社会氛围浓厚,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非常普遍,这就使得农村地区成为义务帮工类案件的多发地带。

在义务帮工案件中,当事人或为邻里,或为亲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熟人社会的帮助行为。有时帮工仅是临时搭把手,被帮工人从帮工行为中受益也非常有限,在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常以此为由仅同意少赔或者不予赔偿。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具有被帮工人责任主体难确定、留存证据意识较弱等特点,而法律规定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赔偿或者少赔偿。如果证据不充分,那么已经明确拒绝帮工的抗辩意见,法院也将无法采信。

因此,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义务帮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一旦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原标题:《【典型案例】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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