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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2023-06-15 20: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事人:重庆苏渝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100Q

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万寿福居(公租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617

联系电话:198*****37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万寿福居(公租房)***

2022年4月27日本局接到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称举报人反映位于北碚区万寿公租房支路的京沪时代购物中心万寿福居店在经营的君豪金汤酸菜鱼调料等食品,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求对该店进行查处。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丰禾路223号万寿福居(公租房)46#1号的重庆苏渝特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即举报人称的京沪时代购物中心万寿福居店)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未发现举报人购买批次金汤酸菜鱼调料,生产商:重庆市长寿区可又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4号,生产日期:2021/06/18,保质期:12个月;一口虾(香辣味),生产商:漳州市台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五社338-2号,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12个月;一口虾(原味),生产商:漳州市台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五社338-2号,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12个月;酥挞の,生产商:莒县忆柏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果庄工业园,生产日期:20211122,保质期:常温5个月;素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制造商:重庆市璧山区喜洋洋食品厂,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马坊桥北街95号,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180天;剁椒山笋,生产商: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青水九路贵三红产业园,生产日期:20210814,保质期:12个月;黑糖坚果沙琪玛(坚果巴旦木),制造商:漳州市味雅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圳兴路1号C幢201室,生产日期:2021/10/10,保质期:9个月;大枣枸杞黑芝麻红糖,委托商:邢台敬天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邢台良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西固城乡齐村,生产日期:2021/09/15。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GB28050-2011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进行调查,指定叶岗、石洪亮负责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17年8月3日当事人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核准(换证)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

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销售系统中2021年12月25日14:21:49的销售清单,与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的信息一致,经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辨识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证实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当事人销售的。

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从渝北区雅馨食品经营部购进金汤酸菜鱼调料,生产商:重庆市长寿区可又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4号,生产日期:2021/06/18,保质期:12个月。购进数量:8袋,单价:10元/袋,该产品由渝北区雅馨食品经营部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经验收后上架进行销售,销售数量:8袋,销售单价:12.9元,销售金额103.2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该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标注的“香葱油”“鸡膏”“椒麻鸡油”“高鲜肉精粉”,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查询到以上配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该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注上述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该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腌鱼包每100克含能量427千焦,蛋白质0克,脂肪1.9克,碳水化合物21.0克,腌鱼包配料表中标示成分为:淀粉、食用盐。根据《GB7718》第4.1.3.1.2条“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是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则该产品腌料包中淀粉含量应大于50%,而其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仅为21.0克。粉末调料包的配料表中成分为:味精、胡椒粉,根据《GB7718》第4.1.3.1.2条“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是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则该调料包中胡椒粉的含量不超过50%,查询《中国食物成分表》味精中不含脂肪,胡椒粉的脂肪含量为2.1克/100克,该粉末调料包中的脂肪含量最多为1.05克/100克,而其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含量为11.4克/100克。该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021年9月19日,当事人从重庆飞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一口虾(香辣味),生产商:漳州市台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五社338-2号,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12个月,购进数量:6袋,单价:8.9元/袋,该产品由重庆飞亚食品有限公司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经验收后上架进行销售,销售数量:6袋,销售单价:14.5元/袋,销售金额:87元;一口虾(原味),生产商:漳州市台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豆巷村五社338-2号,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12个月,购进数量:6袋,单价:8.9元/袋;该产品由重庆飞亚食品有限公司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经验收后上架进行销售,销售数量:6袋,销售单价:14.5元/袋,销售金额:87元。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GB28050-2011的具体内容,表C.1中对宣称高或富含矿物质的含量要求为“每100g中≥30%NRV或每100mL中≥15%NRV或每420kJ中≥10%NRV”,一口虾(香辣味)外包装上宣称“富含锌”,而其营养成分表中锌的含量为每100克(g)含3.44毫克(mg)23%NRV;一口虾(原味)外包装上宣称“富含锌”,而其营养成分表中锌的含量为每100克(g)含3.55毫克(mg)24%NRV。该产品中矿物质锌的含量未达到可宣称“富含锌”的标准。该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从重庆市秦琼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酥挞の,生产商:莒县忆柏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果庄工业园,生产日期:20211122,保质期:常温5个月,购进数量:50盒,单价:9元/盒,该产品由重庆市秦琼商贸有限公司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经验收后上架进行销售,销售数量:50盒,销售单价:11.9元/盒,销售金额:595元。该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名称中多处使用日文且无对应中文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021年11月11日从北碚区裕亮副食经营部购进黑糖坚果沙琪玛(坚果巴旦木),制造商:漳州市味雅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圳兴路1号C幢201室,生产日期:2021/10/10,保质期:9个月;购进数量12袋,单价:10元/袋,该产品由重庆市秦琼商贸有限公司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经验收后上架进行销售,销售数量:12袋,销售单价:12.9元/袋,销售金额:154.8元;该产品外包装及产品名称中多处使用日文且无对应中文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021年11月22日从江北区腾雅食品经营部购进大枣枸杞黑芝麻红糖(系统录入名称良帝产妇适用红糖350g),委托商:邢台敬天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邢台良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西固城乡齐村,生产日期:2021/09/15,购进数量:9袋,购进单价:10元/袋,销售数量:9袋,销售单价:12.8元/袋,销售金额:115.2元。该产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克(g)能量1724千焦,蛋白质1.0克,脂肪0.7克,碳水化合物92.0克。根据《GB28050问答》第二十三条的能量折算系数,该产品的能量应为1607千焦(蛋白质1*17+脂肪0.7*37+碳水化合物92*17),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021年10月4日从重庆市聚有名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素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系统录入名称辣妹子泡椒臭干子90g),制造商:重庆市璧山区喜洋洋食品厂,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马坊桥北街95号,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180天,购进数量:200袋,购进单价:1.8元/袋,销售数量:200袋,销售单价:2.5元,销售金额:500元。我局收到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回函,制造商重庆市璧山区喜洋洋食品厂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与其酱油供应商重庆市仙瑶食品厂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其使用的酱油里不含焦糖色。另“泡椒臭干子”是该产品的通俗名称,其真实名称“调味面制品”已在产品标签上进行了标识,故不认定该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

2021年12月8日从重庆荣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剁椒山笋(系统录入名称辣三娘剁椒山笋260g),生产商: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青水九路贵三红产业园,生产日期:20210814,保质期:12个月,购进数量:6瓶,购进单价:7.5元/瓶,销售数量:6瓶,销售单价:9.9元/瓶,销售金额:59.4元。该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上标示:剁辣椒(辣椒、水、食用盐)、竹笋、冰糖、鸡精、味精、番茄酱、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产品标准号:GB2714。该产品主要原料为竹笋,剁辣椒为其中的配料,故该产品未违反GB2714中第2.1条“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事实;

2.现场笔录、杜秋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清单,证明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为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3.现场笔录、杜秋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销售小票、京沪时代购物中心商品验收清单、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和违法所得为1142.2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两江市监告字〔2022〕225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金汤酸菜鱼调料标签上标有“香葱油”“鸡膏”“椒麻鸡油”“高鲜肉精粉”字样,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查询到上述配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该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注上述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未标注上述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一口虾(香辣味)和一口虾(原味)标签上标有“富含锌”字样,而其营养成分表中锌的含量为每100克(g)含3.44毫克(mg)23%NRV和每100克(g)含3.55毫克(mg)24%NRV。其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酥挞の和黑糖坚果沙琪玛(坚果巴旦木)产品外包装标签中多处使用日文且无对应中文标识,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大枣枸杞黑芝麻红糖(系统录入名称良帝产妇适用红糖350g)外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与根据各营养成分含量计算出来的能量值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42.2元;

罚款50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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