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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2024-06-25 14: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

日期:2013-06-13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人选酝酿产生过程、选任程序等有助于股东判断该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董事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制订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七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寻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 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益出发,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审慎判断和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将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利益,发现上市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 考评与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以及相关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以及相关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四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

  (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执行本指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所指“中小股东”系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公司控股股东、1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前述第1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上述第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上述第1、2项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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