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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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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关于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 

二、工程验收不了谁的责任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出现质量问题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该负责,并承担负返修责任。而《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工程验收包括哪些阶段

  1、检验批验收阶段:包括隐蔽,也是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

  2、分部工程验收阶段:该分部内所有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及实物观感的验收,由总监主持,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小组代表各方签认。

  3、竣工验收阶段:单位工程所含各个分部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及实物观感的验收以及实体安全功能抽查的验收。由由总监主持参建各方组成的验收小组代表各方书面签认。

  4、综合验收阶段:规划、环保、消防、档案、建设主管、参建各方代表,完整的验收。

  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之后,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果进行评定的过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关于工程验收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工程验收时,必须要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且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只有在竣工验收完成之后才可以交付使用,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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