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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 实行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制度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 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但合同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 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 施工过程结算部分不得在竣工结算时重新核定 。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不得拖欠工程款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 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百分之八十 。 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广东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 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 违规情形: 广东: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设保证金项目!严查不付预付款行 东莞 近日,广东东莞 放大招了,东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行动计划》。 2022年当年度将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90%! 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市镇财政、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2022年当年度将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90% 。 施工合同自签订以来 历年累计 已完成的工程量 可按照提高后 的支付比例 补充 支付工程进度款。编者注:东莞是提升比例最多的。 施工过程结算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 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对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节点工程过程结算经审核后, 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将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浙江: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留给中小企业! 9月1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 由 80% 提高到85% ,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福建 11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重点如下: 工程进度款 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 ,支持有条件地区 提高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建立项目 工程款支付监控预警机制 。施工过程结算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稳步推进。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工程款支付担保 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督促 未依法提供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对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 。劳务实名制 推行项目考勤闸机直连平台模式 ,确保人员考勤数据真实性。 严厉打击实名制弄虚作假行为, 对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全省曝光 ,督促限期整改, 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新项目接入 。湖南 10月22日,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1、 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 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 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2、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3、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 ,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4、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 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5、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 加盖执业专用章和 编制单位公章。 重庆 9月16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 原则上 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 施工合同金额的 10% , 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合同工期1年(含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住建委:即日起,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 湖北 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遵照部文件执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 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降为1.5% 。 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8月29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 进度款支付 应 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 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质量保证金 征收标准 , 由国家规定的 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3%降为1.5% 。天津 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1、遵照部文件执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江苏常州 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 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 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附山西原文: 附山西原文: 晋建市字〔2022〕1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扎实稳定全省建筑业运行发展态势,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筑业提质发展 一是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指导各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有关精神,在全面落实《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综改区在2022年7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 全部出台扶持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二是加快提升资质水平。分级建立资质升级后备企业库,“一企一策”针对性辅导,帮助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支持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范围。 鼓励我省特级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有关专业资质分立至省内子公司,保留其专业领域特色优势。(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提升企业资信实力。积极向国家申请,将山西省优质工程奖项设置由省直部门表彰项目调整为省级表彰项目,缩短评选周期,优化奖项设置。鼓励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申报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支持各市设立企业及工程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拓展我省优秀企业荣誉获取渠道。(指导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住建局) 四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定期推送我省新立项核准的大型工程项目信息,助力企业对接意向工程。对我省企业无法独立承揽的大型项目, 支持引导本地企业与省外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实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发改委、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一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机制,减少专户开设数量,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总承包企业在同一地区有多个项目的,可设立省内或市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该账户下按项目单独记账管理;省内项目严格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省级建筑业骨干企业等省内外大型企业,可在本省只设立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即可。加强工程项目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约定将施工所需人工费用向工资专户分账拨付到位。(指导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 二是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计价依据。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 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 进一步明确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 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 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 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人社局)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指导各地认真执行《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保障工程款按期支付。(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房管局) 二是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严格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 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 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财政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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