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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工龄超十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的错?

2024-07-15 2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老张自2008年4月17日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20年3月15日已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老张提出续签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同意续签。A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符合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即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续订。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供稿:民三庭

监制:付鸣剑

文案:甘 霖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工龄超十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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