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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2024-04-27 08: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珠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珠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珠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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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珠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珠海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珠海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珠海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77元×60%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77元×60%×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77元×60% × 4个月)= 93154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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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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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珠海市各个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或2685015

珠海市工伤保险申领办事指南:http://www.zhsi.gov.cn/

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基金中心存联)(原件);   

2、《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4、疾病证明书原件;  

5、相关就医资料;   

6、属门诊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原件、清单(付方)原件及门诊病历;   

7、属住院治疗的,提供《广东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住院)》原件、出院小结、首诊病历、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同时领取未发放的住院伙食补助金的,需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8、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工伤保险市外就医审批表》原件;同时领取市外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交通、食宿费的有效发票原件以及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农行或工行的有效账户;  

9、申请了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康复评估报告原件; 

10、领取伤残待遇者,除提供1、2、3、4材料之外,同时提供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携带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的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    

11、申请康复器具费用报销,除提供1、2材料之外同时提供《珠海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康复器具配置或维护费用发票原件及明细单;   

12、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由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或工伤职工本人在停保后凭用人单位开具的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工伤职工本人农行或工行存折或借记卡(须本市开户);  

13、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珠海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14、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情形,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珠海市工伤赔偿案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民终1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6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余莫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95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9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双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事实与理由:一、唐某某已于2015年11月4日主动解除与双辉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在此之后的工资请求无据。唐某某在2015年10月25日遭受交通事故受伤,当天开始至2015年11月5日在珠海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也从未到过公司报到或者办理请假等,反而是在2015年11月4日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其于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11月4日与双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得到了香洲区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唐某某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动解除了与双辉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据双辉公司了解到的情况,唐某某出院后立即去到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上班,所以,其请求的2015年11月4日以后的工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错误。二、唐某某的工资是1650元每月,根据双辉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和唐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一审认定其工资为5227元每月明显错误。最后,唐某某主动提出离职,双辉公司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双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双辉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二审法庭调查中,双辉公司补充上诉意见:一、一审判决确认的工资支付时间与事实不符,应当依据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312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来计算工资;二、工资的标准与事实不符,应当按照唐某某的基本工资每月1650元来计算停工期间的工资,不应当包含社保补贴、全勤奖和提成。

  唐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双辉公司的上诉请求。

  唐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2015年10月-2016年1月期间共计4个月的工资40000元;2.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2014年9月-2016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0000元;3.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2016年2月到2016年6月期间共计5个月的误工费50000元;4.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2016年10月25日到2016年6月25日期间共计240天的护理费24000元;5.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营养费3000元;6.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交通费3000元;7.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唐某某当庭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共计106天护理费10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入职双辉公司处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辉公司没有为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0月25日,唐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在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1月5日,出院诊断为骶5骨骨折、左侧头颞部血肿、四肢多处挫擦伤,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三个月内避免坐位或者平卧;骨科及神经外科门诊复诊。唐某某此后未再去双辉公司上班。2015年11月4日,唐某某向香洲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辉公司、唐某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4月5日,香洲仲裁委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3120号裁决书,确认上述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5日,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某某2015年10月25日所受上述伤害为工伤。双辉公司在唐某某住院期间支付住院押金8000元,唐某某住院期间产生医药费7888.7元,结余111.3元由唐某某保管。唐某某在职期间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650元+社保补贴525.95元+全勤奖200元+业务提成”,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双辉公司称业务提成有时按季度发放,有时一个半月发放一次,没有保存支付凭证。双辉公司未支付唐某某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工资。双辉公司主张唐某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自行于2015年4月底第一次离职,2015年6月1日重新入职;唐某某受伤出院后没有回双辉公司工作,并拒绝回公司领取10月份工资;据双辉公司了解,唐某某出院后不久去了其他中介公司上班;2015年11月4日,唐某某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3120号)申请,此后没有回双辉公司工作也没有请假,应视为其自行离职。唐某某对此否认,称2015年4月底没有离职,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3120号裁决仅系确认2015年11月4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推论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月31日前,唐某某均处于治疗期,双方劳动关系至2016年2月1日解除。唐某某因经济赔偿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工伤待遇问题与双辉公司发生争议,于2016年9月2日向香洲仲裁委对双辉公司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6〕25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辉公司向唐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期间工资及生活费14293.9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93.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40.5元及驳回唐某某的其他仲裁申请。唐某某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辉公司虽主张唐某某2015年4月底离职,2015年6月1日再次入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3120号仲裁裁决确认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双辉公司、唐某某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唐某某在上述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辉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唐某某受伤后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一直在进行工伤治疗、病休。此后,根据医嘱所述,唐某某伤后三个月内仍需注意休息及定期复查,其未返回双辉公司工作,双辉公司亦未联系及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双方均未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对唐某某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双辉公司自2015年10月后未再向唐某某支付工资,一审法院对唐某某称2016年2月1日,其以双辉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就唐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分述如下:一、关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问题。双辉公司、唐某某均确认唐某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650元+社保补贴525.95元+全勤奖200元+提成”。双辉公司提交了2015年9月至10月的工资表,表内载明了相应月份唐某某除提成以外的应发工资情况,不足以证明唐某某完整的工资收入情况。唐某某未申请证人林某、周某出庭作证,该两位证人的书面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足以证明唐某某称其月平均工资1万元的主张。由于双辉公司、唐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均未对唐某某完整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举证证明,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及珠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认定唐某某的工资为5227元/月。双辉公司与唐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为唐某某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双辉公司怠于为唐某某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现唐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双辉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0月1日至24日期间,唐某某已向双辉公司提供了劳动服务,双辉公司应依照上述标准,向唐某某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审案件中,唐某某2015年10月25日受伤住院治疗至2015年11月5日,出院小结医嘱全休一个月。故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属于唐某某停工留薪期,双辉公司应该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据此,双辉公司应向唐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工资11325.2元(5227元×2个月+5227元÷30天×5天)。由于唐某某没有提供医嘱证明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期间需要全休,故其关于该期间为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鉴于双辉公司未及时联系及安排唐某某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履行用工管理义务,结合医嘱建议唐某某伤后三个月内适当休息及不间断门诊治疗及唐某某事实上未向双辉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双辉公司按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支付唐某某上述期间工资3080元〔1650元+1650元÷30天×26天)。综上,扣除双辉公司已支付的医药费结余款111.3元后,双辉公司还需支付唐某某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工资14293.9元(11325.2元+3080元-111.3元)。唐某某主张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过上述认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误工费问题。唐某某撤回对误工费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三、关于护理费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一审案件中,唐某某提交的医院医嘱没有反映出唐某某需要护理,故唐某某主张护理费,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关于营养费问题。病休期间的营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唐某某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五、关于交通费问题。唐某某主张双辉公司需报销病休期间回老家休养产生的交通费。由于唐某某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报销交通费的约定,唐某某回家休养也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地区进行工伤治疗产生的费用。故唐某某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唐某某与双辉公司自2014年9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双辉公司最迟应在2014年10月9日前与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双辉公司主张的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双辉公司也应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唐某某的劳动关系。双辉公司未履行与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但继续与唐某某保持劳动关系直至2016年1月31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支付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二倍工资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一审案件中,唐某某自入职一个月起就知道双辉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唐某某应及时主张权利或者在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唐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曾向双辉公司或相关部门要求过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时效中断的情形,且于2016年9月2日才提起仲裁,对于其主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即2015年9月2日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双辉公司应当承担自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9日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辉公司已支付上述期间工资,还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19.6元(5227元÷30天×7天)。仲裁裁决双辉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3.9元,超过双辉公司应承担的范围,双辉公司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双辉公司应向唐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3.9元。唐某某主张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过上述认定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辉公司自2014年9月10日起一直没有与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5年9月9日,唐某某与双辉公司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已经持续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在2015年9月10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唐某某主张2015年9月10日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法定义务,以其存在以违法事由作出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的事实为前提条件。一审案件中,唐某某未举证证明双辉公司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其称以双辉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双辉公司的劳动合同的主张恰恰证明并非双辉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唐某某主张双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一审法院上述认定,双辉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唐某某以双辉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双辉公司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故双辉公司需支付唐某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唐某某在职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半,双辉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7840.5元(5227元×1.5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唐某某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期间工资14293.9元;二、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唐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93.9元;三、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唐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40.5元;四、驳回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唐某某负担4元,由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元。

  本院二审期间,就相关问题双方陈述如下:一、双辉公司称珠香劳人仲案字〔2016〕2504号仲裁裁决认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3120号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只适用于工伤认定,但是〔2015〕3120号仲裁裁决并没有载明该事实。二、双辉公司称唐某某在仲裁期间没有主张经济补偿金,而是主张赔偿金,一审支持经济补偿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双辉公司称工资结构中,业务提成并非每个月都有,提成领取有签名确认,但该证明没有保存。四、双辉公司称唐某某曾经于2015年5月离职过一个月,2015年6月再回来上班。唐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及时间。申请劳动仲裁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当然解除。〔2015〕3120号仲裁裁决也不能证明该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之外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辉公司以唐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主张唐某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双辉公司主张唐某某出院后立即到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上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双辉公司仍应向唐某某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但在唐某某主张于2016年2月1日以双辉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双方均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辉公司已拖欠唐某某工伤停工留薪期等工资,唐某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1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唐某某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工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唐某某因工伤接受医疗需要停工的情况,确定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属于唐某某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关于工资标准,结合双方认可的唐某某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1650元+社保补贴525.95元+全勤奖200元+业务提成)及唐某某有提成的情况,双辉公司主张唐某某工资为1650元每月,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在双方均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以珠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认定唐某某的工资,并据此判令双辉公司支付唐某某上述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双辉公司未为唐某某安排适当岗位、医嘱建议及唐某某未向双辉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酌定双辉公司以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期间工资,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如前所述,唐某某以双辉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辉公司主张唐某某请求的是赔偿金而非补偿金不应支持。本院认为,唐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双辉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其亦未主张是双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实质上看该赔偿金应为经济补偿金,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双辉公司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视为服判,本院径行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双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某某

审判员  郭某某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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