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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6-13 04: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年3月27日,省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我们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有关规定,出台《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了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准入标准、调整程序和管理要求。2022年,我们按照国、省规定要求,规范开展了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调整工作,经过准备、申报、市(州)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形成了我省首版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制剂目录管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共2867种,其中西药制剂182种,中药制剂854种,藏药制剂1831种。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制剂。

二是规范制剂支付管理。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支付范围,促进中医药推广使用和创新发展。

三是公布制剂支付标准。要求各地及时公布目录内本地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并明确了制剂支付标准的具体含义。

四是做好制剂目录落地工作。明确做好信息系统调整、数据库更新完善、基金监管、智能监控、协议管理等工作,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确保基金安全。

《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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