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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总结及稽查案例

2024-06-26 09: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拨缴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确认在以前年度按规定扣除。

4、某公司2018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 243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 年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经核实:(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度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2)2018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66万元。

问:2018年拨缴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177万元(243-66)能否调减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如企业按照《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应履行补缴以前年度未成立工会时工会经费的义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2018年度拨缴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扣除在以前年度;如企业不承担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的义务,则企业2018年缴纳的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5、劳务派遣人员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6、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列支。

五、部分上市公司工会经费稽查案例

稽查案例1:

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7121)于 2017 年5 月 22 日收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国税稽罚[2017]6)

一、处罚事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我公司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管理费用,调增计提但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377.9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737.69元。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868.85元。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案例2:

山东省****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15]90 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15]85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3、企业所得税

(2)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个别月份工会经费没有拨缴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处罚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 号)规定,对公司未申报缴纳 2012 年度印花税 4179.50 元、企业所得税 2231.63 元、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 11,402.47 元和应扣未扣 2012 年度个人所得税 38,174.90元、2013 年度个人所得税 39,689.31 元、2014 年度个人所得税 33,250.61 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同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为64,464.21 元。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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