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07-17 11: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根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内容

1.城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经营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2.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类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和经营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城市同类用户相同。

3.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县域范围内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别化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含自备水源)水费一并征收。

4.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保障机制

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要求向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财政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及时整改到位。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金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湖县财政局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安市金湖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