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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实施细则

2024-06-27 0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经办要求,即: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其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仅2020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原来政策有但无操作细则)、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4项为新增政策,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等3项政策调整了对象、标准等。其余6项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的享受对象、享受条件、补贴标准和期限、经办方式等内容予以解读。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nb.zjzwfw.gov.cn)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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