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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英烈纪念设施300余处!山西公益诉讼“挺身而出”保护红色资源!

2023-08-16 2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山西拥有众多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烈士墓及烈士陵园等,这些红色遗迹遗存和纪念设施具有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月16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在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和一批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作为革命老区,拥有众多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烈士墓及烈士陵园等。为了保护这些红色资源,我省检察机关早在2017年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伊始,便将涉英烈纪念设施等案件纳入国有财产保护法定领域积极办理。

2018年、2021年,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相继实施,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保护红色资源提供了更多的实体法支持与价值引导。经过4年的努力,我省大量的革命文物、革命历史纪念场所得到有效管护修缮。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发现红色资源案件线索402件,立案37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磋商370件,保护红色遗址和英烈纪念设施300余处。其中,革命文物113处,入选高检院典型案例2件,案件办理实现了各地市全覆盖。

针对红色资源保护案件,检察机关将对下列8种情形全力进行监督: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或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以及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的;破坏、污损红色文化遗址和烈士纪念设施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的;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的及其他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庄重、肃穆、优美环境和气氛的行为;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全省检察机关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No.1

古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太岳区第一军分区贾寨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革命遗址整体修复红色教育基地乡村振兴

要旨

如何实现红色资源保护同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履职中面临的课题之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督促文旅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助推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对革命遗址实施整体性修复工程,带动当地红色资源全面保护,贾寨因此实现了由依靠黑色资源致富到挖掘利用红色资源促进发展的嬗变。

基本案情

太岳区第一军分区贾寨旧址位于古县北平镇贾寨村。军分区隶属由陈赓担任司令员的太岳军区,于1943年3月在贾寨成立,组织部队先后参加了太岳1943秋季反“扫荡”作战,1942年至1945年的沁源围困战,后配合参加第一、第二次青(城)浮(山)反顽战役和上党战役,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取得最后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太岳区第一军分区贾寨旧址存有8处院落,其中,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于2010年被古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该革命遗址均为清代晚期砖木结构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房屋院落归村民所有和使用,未得到有效修缮和保护。贾寨村周边煤矿较多,村集体经济借此优势得以发展。2018年年初,该村村委决定在原址基础上统一规划,实施新农村建设,拆旧建新,革命遗址面临重大灭失危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9月,山西省古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古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遂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和实地考证、查阅党史资料并咨询有关专家,确认贾寨村部分院落建筑为革命文物。2018年10月9日,古县院对该线索立案,同时向古县县委、县政府专题汇报。经查,贾寨村岳北军分区驻地旧址、岳北军分区医院旧址等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和修缮,房屋毁坏严重,有的院落建筑主体已成为危房,瓦砾掉落、破败不堪,存在倒塌灭失的现实风险,且岳北军分区医院旧址并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2018年10月31日,古县院向古县文物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革命遗址存在的损毁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古县政府高度重视,针对案涉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就全县红色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作出实施贾寨村红色文物保护工程的决定,同时对贾寨村革命遗址房屋院落明晰产权,工程完成后将其作为古县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历经前期规划、勘察设计、评审招标、院落修复等工作,2019年10月底,主体修复工程全部竣工,共计投入资金1900余万元,修复院落9个、房屋110余间,建筑面积达1890余平方米,成为当地规模较大,具有代表性的红色遗址。整改完成至今,该处已接纳干部群众开展红色教育千余人次。2020年,该处被评为青少年红色教育实践基地和古县关心下一代党史国史教育基地并已挂牌。2021年1月11日,该处被公布为山西省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日前,古县县委常委会将该处旧址的修缮和布展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清单,2021年计划投资775万元,实施贾寨美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打造太岳红色文化新亮点,大力提升、充实、丰富党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革命遗址是珍贵的红色资源,是党史、军史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取得办理一案带动全面的效果,助推地方政府对革命遗址实施整体性修复,使其充分发挥了革命传统教育功能作用,并被认定为省级不可移动文物,革命遗址所在农村因此实现了由依靠黑色资源致富到挖掘利用红色资源促进发展的嬗变。

No.2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羊头崖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烈士纪念设施军地联合保护

要旨

军地检察机关对于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情形,共同立案并联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探索和实践了军地联合保护公益的新模式。

基本案情

寿阳县羊头崖烈士纪念塔塔体杂草丛生,其附属设施周边垃圾随意堆放,纪念展馆内设有棋牌娱乐室等。该纪念塔系寿阳县政府于1946年为纪念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烈士所建,2014年7月,县政府将其列为红色革命教育基地。寿阳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却未对纪念设施尽到维护、修缮、严格管理职责,使本应庄严、肃穆、激励奋进的场所变得荒芜和极不严肃,严重影响了群众对英雄烈士的崇拜和瞻仰,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受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初,晋中市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寿阳县院)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联合开展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调查摸底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英烈纪念设施是军地检察机关都负有责任保护的公益领域,寿阳县院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及时向石家庄军事检察院移送了案件线索,经双方研究讨论案情,于4月11日联合向寿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共同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在纪念设施内开设棋牌娱乐室等违法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国家和社会公益不受侵害。

寿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军地联合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责成分管副局长担任专门整治小组组长,调集人力、财力限期整改,高标准、高效率完成了整改任务,按时向寿阳县院和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邀请军地检察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案件办理后,军地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了座谈会,分享了办案成果,形成了共赢理念。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全国检察机关把英烈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持续发力,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英烈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一个缩影,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司法举措,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保护英烈权益,既创新了办案模式,又形成了军地保护、全民保护公益的合力,有力地推动了全社会共同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气,从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No.3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革命文物保护脱贫攻坚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的拆迁灭失风险,检察机关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保护好文物安全。

基本案情

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位于左权县芹泉镇芹泉村杨家庄自然村,该兵工厂始建于1937年底,是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在太行山区较早建立的兵工厂,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朱德、彭德怀、罗瑞卿等曾亲临此处指导工作,是左权县迄今保存形制较为完整的革命遗址。2019年9月,兵工厂旧址被左权县文物局确定为“左权县不可移动文物”。按照2018年12月制定的扶贫方案,杨家庄村作为深度贫困村被左权县确定为32个脱贫攻坚整体搬迁村之一,定于2019年底前实施搬迁、拆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也在拆除范围,该革命遗址面临重大灭失危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杨家庄村民向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左权县院)反映,该村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即将被拆除。左权县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11月11日作出立案决定。通过调取有关脱贫攻坚文件、杨家庄兵工厂史志研究资料和文物确定资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鉴于该案涉及脱贫攻坚工作,影响较大,左权县院及时向县委汇报,与县政府沟通,并请示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两级检察机关会同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共同赴杨家庄实地察看,详细听取县文物部门、镇政府及村民代表意见,聘请省级文物专家对该处革命遗址进行了保护必要性论证。2019年11月14日,左权县院向该县文旅部门依法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进行有效保护。

发出检察建议后,左权县院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形成“文物保护范围内人走房留、移民搬迁政策继续享受”的解决方案。在落实整改过程中,左权县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并向上级文物部门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申请专项维护修缮经费,聘请专家组对杨家庄村发展红色旅游进行整体规划。2020年6月,山西省文物局确定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为山西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左权县文旅部门以“杨家庄八路军兵工厂旧址”为依托,集中打造德育教育基地和太行军工研学基地。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文物是珍贵的红色文化遗产和我国军工发展的重要见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服务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同时,积极助力文物部门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不仅使文物免于拆除灭失的命运,还与文物部门共同推动将其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发挥其在红色文化传承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No.4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赵守成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跨省检察联动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零散烈士墓损毁问题,山西、陕西两地检察机关积极协作,加强联动,及时跟进监督。通过公开听证就烈士墓的修缮广泛征求意见,在尊重烈士家属意见的基础上,统一保护标准,制定保护方案,实现公益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赵守成(1920-1945),山西省怀仁市亲和乡草地村人,1943年8月参加革命,曾任怀仁三区政委,1945年在应县上桥头搞调粮工作时被日军杀害,1983年4月25日被民政部评定为烈士。其牺牲后埋葬于怀仁市亲和乡草地村赵家祖坟地里,后人定居于陕西省安康市。2019年,赵守成后人回怀仁市祭奠时发现赵守成墓所在的土地已被当地村民于某某承包耕种,便将情况反映至怀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怀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当地乡政府、村委会协调后达成“由草地村留出墓地土地,烈士家属出资修坟”的口头意向。2021年3月,赵守成后人准备重修赵守成烈士墓,因与土地承包人于某某无法达成一致,烈士墓无法修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22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转交的赵守成烈士墓损坏线索交办至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朔州市院)。接到案件线索后,朔州市院当日便成立了专案组,与怀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仁市院)共同进行调查。经调取相关材料、座谈交流、现场查看,发现赵守成烈士墓所在地现场杂草丛生,没有任何标识和保护设施。由于墓地平时无人管理和维护,在雨水、风沙侵蚀下,坟头逐渐与周围地面齐平,墓地特征已经消失,难以辨识。该处土地由土地承包人于某某、贺某某流转给他人用于集约化玉米种植。

2021年5月11日和5月13日,怀仁市院分别向怀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怀仁市亲和乡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烈士墓存在的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2021年6月9日,怀仁市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烈士家属参加,达成由怀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于2022年清明节期间对赵守成烈士墓按相关标准进行重修,后续的日常维护与祭祀工作由烈士家属承担的意见。亲和乡政府在保障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赵守成烈士墓所占土地进行了补偿回征。

典型意义

针对跨省的案件线索,山西、陕西两地检察机关联动履职,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平衡保障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同时通过公开听证,推进相关各方协同保护英烈纪念设施,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赢得行政机关、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No.5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六七烈士殉难处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烈士殉难处钢筋打入墙体周边环境整治

要旨

案涉烈士殉难处承载着一座城市的红色记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效保护了革命遗址并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商业发展与红色资源保护矛盾提供了借鉴。

基本案情

六七烈士殉难处位于山西省汾阳市英雄路与胜利街交汇处。1945年8月,晋绥野战军独立第3旅17团1营3连计划根据汾阳城内内线指引,从城西北一暗洞进城,向守城的日伪军发起攻击。但是,8月29日,部队在进入城墙暗洞时被发现,日军用火力封锁该洞口并扔进毒瓦斯,连长薛春荣等67人在毒烟熏呛下壮烈牺牲。为纪念这些英勇的革命烈士,1985年,汾阳县人民政府在烈士牺牲处兴建纪念牌楼。1991年,该处被公布为汾阳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1993年,该处被公布为汾阳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该处长期未得到有效管护,烈士殉难洞口围墙因毗邻火锅店搭建简易房而被打入钢筋,火锅店产生的油污沿围墙及周边排入下水道,污秽不堪。此外,纪念牌楼上多处有刻章、办证等小广告痕迹,周边环境脏乱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汾阳市院)在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遂立即开展调查核实。2019年5月17日,汾阳市院对该线索立案。2019年6月14日,汾阳市院向汾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汾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对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的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汾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汾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案涉火锅店将依附于纪念设施的钢筋、建筑等全部拆除,并对文物设施污损、小广告痕迹等部位进行清洗,同时清理了纪念设施周围的全部垃圾。

典型意义

67名烈士英勇牺牲的事迹已经成为每个汾阳市民心中永远留存的记忆,成为这座城市具有标志意义的红色符号。城市商业的发展给英烈纪念设施本体及周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已成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过程中亟待破解的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拆除商业设施并全面整治周边环境,为英烈纪念设施营造了庄严肃穆的环境氛围,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No.6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侯贵财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烈士墓保护军地联合办案系统整治以案释法

要旨

针对烈士墓被破坏的情形,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助推行政机关对英烈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基本案情

侯贵财(1923-1948),山西省壶关县大峡谷镇桥后沟村人,1943年参军任六纵队十七旅副班长,1948年12月14日在淮海战役中壮烈牺牲,年仅24岁。其牺牲后葬于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后由家属自费迁回原籍安葬。2018年清明节,烈士后人祭祀时发现墓地被严重破坏,茔地散落烈士尸骨,经多方反映未果,烈士后人只得暂时将烈士遗骨收敛浅埋。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1月,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壶关县院)接群众控告发现该线索,遂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将线索移送石家庄军事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壶关县院对该线索立案。经查,2014年11月24日,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通信公司签订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建设通信基站,建设工地正好位于侯贵财烈士墓所在地,在整个施工阶段,上述两家公司均未通知烈士家属,致使烈士墓无端遭到破坏。2020年12月16日,壶关县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联合向壶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壶关县大峡谷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对烈士墓被破坏情形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上述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壶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涉案两家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该局以此为契机,修订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有关制度,对全县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树立责任牌,落实监管责任人,将存在安全隐患和受损的烈士纪念设施列入保护修缮计划。大峡谷镇政府召开镇村两级干部会议,开展以案释法。涉案两家企业向烈士后人赔礼道歉,共支付10万元人民币用于墓地修复。2020年12月21日,侯贵财烈士墓地修葺一新。

典型意义

军地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短时间内促使烈士墓得以修复,高效维护了烈士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彰显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方”的制度优势,在推动行政机关着眼源头性、长效性解决英烈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问题的同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公开宣介,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维护英烈权益的浓厚氛围。

No.7

浮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总部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八路军总部旧址持续跟进革命教育功能

要旨

八路军总部旧址是山西最具代表性的红色文化资源,针对该类革命遗址存在的管护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助力行政机关解决资金难题,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对红色资源保护高度重视,使其承载的革命教育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基本案情

浮山县八路军总部旧址位于该县寨疙瘩乡山交村。1938年初,朱德总司令率领八路军在山交村驻扎,将总部设在村民赵家岐院内,同时抵达的彭德怀、左权、任弼时等均在此办公,他们深入农户访贫问苦,宣传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号召人民动员起来,抗击日寇保卫家乡。旧址主体包括3个院落6孔窑洞,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旧址内同时存放有革命先辈们使用过的旧物。1983年,该处被公布为浮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该处被确定为浮山县党性教育基地。八路军总部旧址所涉窑洞均为土窑洞,年久失修,墙体出现裂痕,最宽处达6公分左右,因管理保护不到位,随时面临坍塌的危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2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浮山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并于12月13日立案。浮山县院通过查看现场,调取文献资料,走访乡政府等方式收集证据,并主动争取浮山县委、县人大的支持。2018年12月14日,浮山县院向浮山县文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八路军总部旧址存在的管理保护不到位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浮山县文物局积极安排整改,但因资金缺乏,修缮工作迟迟得不到有力推进。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党委组织部门,行政机关争取修缮资金34万元。2019年年底,旧址修缮工程全部完成,院落和窑洞焕然一新,革命烈士所用旧物陈列井然有序,旧址周边基础设施也得以完善。项目完工至今,干部群众来此参观受教育人数已达15000人次。

典型意义

抗日战争时期,山西处于抗战前沿,是华北抗战主战场和八路军主要活动区域,为我们留下许多宝贵的革命遗址遗存。以八路军总部王家岭旧址、麻田八路军总部旧址等为代表的革命文物是三晋大地具有标志意义的红色符号,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红色文化资源意义更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帮助行政机关争取资金支持,使濒临毁损的革命旧址成为具有代表意义的革命教育基地,为广大干部群众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保障。

No.8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泉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烈士陵园保护更正碑文联合党史部门

要旨

尊重史实是传承革命精神的前提,检察机关与党史部门联合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摸底调查,及时更正碑文错误内容,充分借助该部门“外脑”作用,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提供了新的切入点,为传承英烈革命精神作出了贡献。

基本案情

新绛县三泉烈士陵园位于该县三泉镇三泉村南200米处。1948年2月,晋绥军区卫生部部长贺彪根据彭德怀、贺龙电令,率晋绥军卫生部第二野战医院进驻新绛县三泉镇白村、冯古庄一带,执行战地伤员接收、医疗和护送任务,部分伤病员因医疗设备简陋、医药用品缺乏而医治无效长眠于此。1986年10月,新绛县人民政府拨出专款修建三泉烈士陵园,将遗留在三泉、白村、冯古庄的烈士遗骸全部迁葬于陵园中,后经三次维修改造和扩建,建成占地5645平方米,安葬65名烈士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1981年至今,该处先后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新绛县革命遗址、运城市党史教育基地、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但检察机关发现该陵园存在陵园碑记上的碑文叙述与史实不符、烈士墓碑上的烈士姓名书写错误等情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3月,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绛县院)在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活动中,联合该县党史办对全县范围内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时发现该线索,遂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赴民政、文物部门调取有关材料,听取党史研究人员意见。2019年3月13日,新绛县院对该线索立案。经查,三泉烈士陵园碑记中关于军事医院进驻时间、军事医院番号等内容多处叙述与史实不符,保胜、何贞二位烈士墓碑上的烈士姓名书写错误。2019年3月19日,新绛县院向新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新绛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县政府申请资金6.35万元,积极与县党史办联系,由党史办拟定审核碑文,重新刻制了“陵园碑记”,对原碑记中的错误记载进行更正,并补充陵园介绍等内容。此外,该局对姓名错误的烈士墓碑进行了更换,对59块烈士墓碑进行了修复。修葺后的三泉烈士陵园成为当地干部群众瞻仰革命烈士的重要纪念地。

典型意义

传承革命精神应当以尊重历史事实为前提,烈士陵园中存在的碑文叙述与史实不符、烈士墓碑上姓名书写错误等问题,由于其较强专业性而难以被发现。本案中,依托党史部门的专业研究,检察机关发现问题的视角由英烈纪念设施实物本体损毁或环境污染等问题拓展至其承载的历史记忆。同时,在整改环节党史部门全程参与,确保了更正史实的权威性,为发挥好英烈纪念设施的教育功能奠定了基础。

(来源:山西晚报、山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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