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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临沂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31 02: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学籍管理权限

1、省教育厅建立全省统一使用的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统筹管理。

2、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市教育局为主(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以省教育厅为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县区教育局为主。

3、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通过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逐级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和信息。

二、学籍异动要求

1、凡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无需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可由县区或学校统一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办理(转往外省的可由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2、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三、学生转学

1、高中学生在本市内跨县区转学: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学生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等材料,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由学校和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再到转入学校盖章,同时由转入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后,再持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回执到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2、高中学生本省内跨市转学:

学生持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并由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加盖公章,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加盖公章。转入学校接到盖章的转学证后可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转出学校接到盖章的回执后,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3、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

A、接收学校同意证明信(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

B、学生本人本地身份证(或本地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

D、转出省(市、区)级或市级(部分)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转学证、学籍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

E、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4、高中学生由我省转学到外省(市、区):

A、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证明信或转学证原件(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

B、转入地接收学校、学校主管教育局同意接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

C、转入地当地学生本人身份证(或当地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D、学生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名确认办理手续:经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复印件,盖章同意办理转出手续。

E、转学证上不需要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可以不到不到省教育厅办理手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由市教育局代为打印(已加盖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专用章)。

F、不转学籍到省外报考,需要出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并由家长提交保留学籍申请,由学校在平台提交打印成绩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打印。

特别提示:学生一旦转出,学籍即刻注销,且无法恢复,省、市教育部门不再负责高中毕业证发放、高考报名等一系列事宜。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

A、由学生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B、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学生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

C、学生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地,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D、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四、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

1、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高中学生休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1000元以上药费单据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校向平台提交休学申请后,学生持休学证明到县区教育局审批,县区审批合格盖章后,方可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对申请休学的,可及时上报手续,及时审批。

5、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6、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7、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学生主动退学需提交申请,并由学生或家长本人签字确认后,学校才可向平台提交申请。

五、学生升级、跳级与留级

1、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2、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学生更名

1、高中新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学生注册学籍时,姓名必须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使用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更不得随意更名。

2、高中学籍一经注册无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得更名。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学校打印带照片的更名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原件(能体现出现用名和曾用名)和复印件(粘贴在更名申请表上),经学生本人、监护人、学校签字盖章后,集中报所属县区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

3、由市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后,定期集中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七、在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开始,和成绩发布之前,停止办理高中段省、市外转入和市内转学,以及重要信息修改等相关异动。在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报名开始至成绩上传平台之前,停止办理八年级学生学籍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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