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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淄住字〔2022〕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271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下限 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1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90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7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451元。 四、办理方式 (一)网上服务厅办理 已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应于7月31日前通过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zbzfgjj.cn/hfmiswt/login)办理。 (二)现场办理 未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2022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2年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 (三)缴存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核对本人账户余额、缴存明细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职工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爱山东”APP、支付宝-市民中心、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获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附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单位名称(盖章): 职工账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原缴存基数 原月缴额 新缴存基数 新月缴额 单位比例 职工比例 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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