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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道的审批(仅限于高速公路)

2024-07-01 0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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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09-0283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发文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09年10月19日 标      题: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道的审批(仅限于高速公路) 发文字号: 无 发布日期: 2009年10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605G/2009-0283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发文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 成文日期: 2009年10月19日 标      题: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道的审批(仅限于高速公路) 发文字号: 无 发布日期: 2009年10月19日 X分享到 - 微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国省道的审批(仅限于高速公路)   (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交通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三)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   2、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情况特殊、复杂的,须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   3、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证明材料;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具尺寸、重量、行走系统的说明,防护公路的技术方案;   5、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五)承诺时限:当日。但情况复杂的除外。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许可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df下载  word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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