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经典的民法名词解释(2)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居住的名词形式 › 最经典的民法名词解释(2) |
最经典的民法名词解释( 2 )
最经典的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 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 的民法的 ` 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 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 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 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 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 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 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 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 系国家。
4.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 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 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 涉。
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 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 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 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 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 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