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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看奥古斯都的婚育政策

2023-12-13 04: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代学者对《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的关注有限,但亦有相关成果产出。16世纪法国学者雅克•戈德弗鲁瓦(Jacques Godefroy)整理校勘并评注了一系列罗马法典,《尤里乌斯法》就在其中。18世纪的德国法学家约翰•戈特利布•海纳西乌斯(Johann Gottlieb Heineccius)也出版了《尤里乌斯和帕披乌斯法》(Lex Julia et Papia)的注释本,对该法令有所解读。两位法学家也都曾尝试复原《尤里乌斯法》中的具体条款。

现代学者针对奥古斯都关于婚姻的法律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研究。但这些研究多是从政治影响的角度来分析婚姻法的诞生和作用,将奥古斯都有关婚姻的法律整体视为公共权力对私人生活的渗透,是其建立元首制的一种手段和途径。还有一些学者专门针对奥古斯都婚姻法的目的展开讨论,各自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此外,更多的学者是在研究罗马法律中有关婚姻的条款时,对《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有所涉及。当然,也有学者是从人口的角度思考奥古斯都的婚姻法,主要代表有E. J. 扬克斯(E. J. Jonkers),凯斯•霍普金斯(Keith Hopkins)和 M. 赫伯特(M. Humbert)。E. J. 扬克斯和凯斯•霍普金斯都强调了共和晚期内战对罗马人生活的不良影响,论述了由于人口生产出现问题而引发的罗马生存危机。M. 赫伯特则对法律影响的范围进行了深入思考,指出奥古斯都婚姻法不仅督促上层富有者结婚生子,对下层平民,包括被释奴在内,也都有所触及。然而,关于《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当中鼓励人民结婚生子的法令,依然少有人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类;而在其推行后,在罗马人口增长方面所产生的效果,同样缺少深入探讨。英国著名古典学家P. A. 布伦特(P. A. Brunt)在这方面有所涉及。他的著作《意大利人力资源——公元前225年至公元14年》(Italian Manpower:225 B. C. ─A. D. 14) 全面考察了公元前225年至公元14年从意大利到行省的诸多人口问题,对奥古斯都时期罗马鼓励婚育的法令和人口普查数据也有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观点,但缺乏深入的阐释和论述。因而,关于奥古斯都的《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仍存在系统梳理和详细论证的空间。鉴于此,本文拟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诞生入手,收集相关原始资料,梳理该法中鼓励婚育的内容,在吸收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奥古斯都鼓励婚育的法令产生的效果 。

一、《尤里乌斯法》和

《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的诞生

公元前31年,亚克兴海战的胜利巩固了屋大维在罗马的统治权。公元前29年,屋大维回到罗马,随后成为“奥古斯都”,创立元首制。罗马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保障庞大帝国的延续和进步,奥古斯都鼓励婚育的人口政策随之诞生。

奥古斯都的人口政策,集中体现在公元前18年和公元9年推出的《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两项法令中。事实上,奥古斯都对罗马人口问题的关注比上述时间更早。《尤里乌斯法》及其相关草案的拟定,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8年。公元前28年,奥古斯都第6次当选执政官后,与同僚阿格里帕(Agrippa)共同勾勒了罗马未来的发展蓝图。同年,他以执政官的名义组织了一次针对罗马公民的人口普查,并对元老院中的无德之人进行清洗。这一系列措施,目的在于推进新帝国的建设。奥古斯都在自传中提及人口普查时写道:“依我所创始的新立法,我恢复了已遭吾一代人废弃的许多祖先旧传统;我本人也在许多方面为后代树立了效法的榜样。”可见在奥古斯都新时代的建设中,新政的推行,伴随着对旧传统的恢复。而在奥古斯都看来,鼓励结婚和生育的法律,从根本上讲就是对旧传统的复兴。由此可以推断,鼓励生育的法令在此时应已在新政里出现。而且,根据迪奥•卡西乌斯(Dio Cassius)的记载,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第7次担任执政官后,在任命行省总督时,已明确将候选人的家庭情况考虑在内:“他规定元老院行省的总督任期一年,由抽签产生,除非某位元老因有大量子女或因婚姻而享受特权。”上述内容说明,奥古斯都推行敦促罗马人生育的政策不会晚于公元前27年,极有可能从前28年就已经开始了。

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正式通过《尤里乌斯法》。次年,为了论证自己有关鼓励结婚和生育的法律的合理性,奥古斯都向元老院宣读了昆图斯•莫特路斯(Quintus Caecilius Metellus Macedonicus)的演说《论增加家庭人口》(De Prole Augenda)。这是一篇敦促罗马人结婚的演说。昆图斯•莫特路斯在演说中强调:“如果我们可以不娶妻,我们将免于承受那些麻烦,但是由于自然规律使我们既不可能轻松自在地与她们一起生活,又不能完全不与她们一起生活,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不是一时的快乐。”尽管奥古斯都积极推行《尤里乌斯法》,但该法在推出之初便遇到阻碍。从该法律的内容来看,受其影响较大的首先是罗马公民中拥有一定资产者,特别是希冀在罗马政坛上谋得一官半职之人,故引起这一群体的强烈不满,甚至导致部分条款无法执行,致使奥古斯都不得不对法律内容进行修改。

公元9年,在一场庆祝提比略(Tiberius)凯旋的运动会期间,骑士们力主废除有关独身和无子女的法律。而奥古斯都看到在场的罗马人中,不婚者多于已婚及有子女者,感到十分伤心,于是对这两类人分别发表了演讲。对已婚及有子女者,奥古斯都首先表示感谢,然后论证了积极孕育后代既是神灵的巧妙安排,也是祖先树立的好榜样;拥有关爱自己的妻子和继承自己血脉和财产的孩子是非常幸福的事情,既于个人有利,也对国家有益。最后,他当场赐予一些人礼物。而针对独身者,奥古斯都严厉地批评了他们,认为他们既不配称为“男人”,更不配称为“公民”。奥古斯都指出,这些人的行为将会导致罗马人的灭绝,其行为比杀人和抢劫神庙更甚;他们犯有“谋杀”、“亵渎”和“不敬神明”的罪行;最后,规劝他们珍视自己公民的头衔,承担公民应尽的职责。接下来,由当时担任过一段时间执政官的马库斯•帕披乌斯•穆提鲁斯(Marcus Papius Mutilus)和昆图斯•波派乌斯•塞昆杜斯(Quintus Poppaeus Secundus)负责拟定新法。新法根据他们的名字被命名为《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

《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是对《尤里乌斯法》的调整和补充,在内容上较后者更为温和,例如“《尤里乌斯法》给予寡妇从其丈夫去世算起一年的时间,给予离婚的女性从离婚生效起六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她们不结婚可以免受该法律的处罚。《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则将上述两个时间分别延长至两年和十八个月”。此外,根据迪奥•卡西乌斯在《罗马史》中的记载,奥古斯都在《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拟定的同时,为推进法令的执行,还给予未婚者和已婚无子者一年的宽限,让他们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免受处罚。

在古代作家和罗马法学家的眼中,《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这两部法律既彼此不同,又密不可分,经常被同时提及,联系使用,由此衍生出了多种名称,如《尤里乌斯法》(Lex Julia)、《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Lex Papia Poppaea)、《依据社会阶层婚嫁的尤里乌斯法》(Lex J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尤里乌斯和帕披乌斯法》(Lex Julia et Papia)。由于早期研究《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的古代法学家的作品早已散佚,现代学者只能通过《查士丁尼法律汇编》中对这些作品的收录,以及一些古典作家的零星记录,来复原这两部法令的内容 。

二、《尤里乌斯法》和

《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

对婚育的鼓励

《查士丁尼法律汇编》对古代法学家关于两部法令相关的研究的整理和收录,以及个别古典作家对它们的零散记载,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史料基础。通过现有文献,我们可以推测《尤里乌斯法》至少包含35章。尽管有学者尝试对其复原,但我们依然难以掌握这两部法令的全貌。可以确定的是,《尤里乌斯法》与《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的理念相通,均秉持鼓励公民结婚生子的精神。本文通过全面梳理《查士丁尼法律汇编》中所收录的相关法条信息,结合古典作家的相关记载,对该法律涉及公民婚育行为的内容分类总结如下。

(一)针对自由人的法律条款

奥古斯都的《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罗马自由民结婚和生育方面行为的鼓励政策和惩罚措施。第一,在婚姻的合法性方面,在整个共和国时期,尽管生来自由的人与被释奴之间通婚是被允许的,但一直不被社会所看好。奥古斯都曾在公元前18年明确规定:“允许除元老之外的所有人娶被释女奴,并给予他们的后代以合法地位。”从而鼓励了更多跨等级婚姻的产生。同时,法令还助力人们消除通往婚姻之路上的障碍,规定对于错误地阻止子女结婚的人,可以由行省总督(provincial governors)强迫他们为子女安排婚姻。那些试图不(为子女)安排婚姻的人将会被拘留。

第二,奥古斯都的这两部法令通过予以政治优待,大力鼓励罗马人结婚生子。据塔西佗记载,在相关法令规定下,孩子多的政治候选人比孩子少的更受到青睐。同样地,迪奥•卡西乌斯也记载了奥古斯都在任命行省总督时,“规定元老院行省的总督任期一年,由抽签产生,除非某位元老因有大量子女或因婚姻而享受特权”。《尤里乌斯和帕披乌斯法》实施的对象包含了罗马的中、上层社会。家资殷实的罗马人一般热衷投身于公共事业,担任法官、行政官、外交官、军官、祭司和元老。将结婚生子与政治进步挂钩,给予该群体更大的政治特权和机遇,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敦促他们组织并扩大家庭的作用。

第三,在经济方面,《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同样有相关措施出台。例如,“罗马男子如果有三个孩子则可以免除‘公民劳役’(munera)……意大利男子则需要有四个孩子,行省的要五个……”“公民劳役”是每一个人都要为了公民集体或国家的利益而必须履行的某些公共服务。有一些是要亲自完成的,例如守卫职责(tutela),其他的是经济上的任务。公民劳役中包括了某些税收,而且人们经常用支付金钱来代替实际劳动。因而免除公民劳役,显然可以大大减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益人的经济负担,从而引导人们生育更多孩子。

另外,根据迪奥•卡西乌斯的记载,“《沃科尼乌斯法》(Lex Voconia)规定,女人继承财产不能超过十万塞斯退斯;但奥古斯都允许部分妇女继承更高的数额”。女性在古代长期处于被监护的状态,诸多权益受到限制,即便有财产继承权也被视为是用来进行财产转移的工具。一个女性结婚后,她的财产会合并到其丈夫的财产中,而她对无遗嘱的财产的继承权,也从原生家庭那里转移到她嫁入的家庭里,她由此获得新组成家庭的主母身份(materfamilias)。这种财产转移显然对男方和新生家庭有利。女性从娘家继承较多的财产对于提升新家庭的经济状况会有很大帮助。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推动了更多男性走向婚姻,因为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财产的组合。不仅如此,法律对女性继承财产的数额有所放宽,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可以对女婴有所保护,减少家族当中针对女性的杀婴和弃婴行为,让更多的人口存活下来。同时,罗马女性的首要任务是结婚生子。每个活到50岁的妇女平均需要生育5.1个孩子,才能维持罗马帝国的人口。因此,更多女性的生存对于罗马的人口增长与国家存续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法律还进一步鼓励女性庇护人(patroness)生育:“女性庇护人由于不能充当监护人,从来不能控制她的女被释奴的遗嘱。但是《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却赋予她对遗嘱提出质疑的权利(前提是她拥有有三个孩子(的人)的权利),这与法令给予男性庇护人的,涉及男被释奴的遗嘱方面的权利大致相同。”另外,“过去,女性庇护人对其被释奴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十二铜表法’所允许的;但是后来《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给予有两个孩子的生来自由的女庇护人,有三个孩子的被释奴女庇护人,与男性庇护人同样的权利”。根据“十二铜表法”,罗马的庇护人对其被释奴有继承权,前提是这个被释奴是无遗嘱死亡且没有继承人。因此,如果被释奴死时留下了遗嘱,即使没有继承人,或是无遗嘱死亡但有继承人(尽管这个继承人可能不是他亲生的,而是在其夫权治下的妻子或收养的儿子),那么庇护人也什么都得不到。然而,根据后来执法官(praetor)的法令,如果被释奴立下遗嘱,但没有给庇护人留下任何遗产,或者给其留下少于其财产的一半的遗产,那么庇护人可以违背被释奴的遗嘱而得到其全部财产的一半,除非这个被释奴留下一个亲生孩子做他的继承人;如果这个被释奴是无遗嘱死亡,留有其夫权治下的妻子或收养的儿子,那么庇护人同样可以继承这个被释奴财产的一半,排除(against)其非自然继承人(artificial sui heredes)的继承权。在这个方面,女性庇护人仅拥有《十二铜表法》所赋予的权利,却没有执法官的法令所允许的,违背被释奴的遗嘱的权利,或当被释奴无遗嘱死亡时,排除其非自然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权利。然而,如果她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则会给予其这方面的权利。这其实就是让有两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女庇护人,有权继承其被释奴的财产。这对于社会地位较高的罗马女性来说,无疑是其多生子女的动力之一。而且由于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才能成为庇护人,所以如果一名女性是庇护人的话,那么其子女应当恰是奥古斯都最希望增加的那部分人口。

以前,夫妻只能把自己财产的十分之一留给对方。但根据奥古斯都的法令,当家庭中有子女存在(不管是现存婚姻的子女,还是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的另一段婚姻的子女),就允许当事人对其绝大部分财产自由处置。此外,“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继承对方的全部财产,前提是双方或任意一方低于(在法律看来的)适宜生育子女的年龄(男性为25岁,女性为20岁);或者如果丈夫超过了60岁,妻子超过了50岁……或者他们有存活下来的孩子;或者失去了一个年龄超过了青春期的孩子或两个三岁以上的孩子,或三个活过了起名日(出生后的第九天)的孩子。”上述法规可刺激人们出于保护财产的目的,更积极地走向结婚并生育更多的子女。为了保证法令的推行能够真正地促使罗马人的结婚率上升,避免有人为继承财产而弄虚作假,法令对继承财产的前提有明确规定:“执行‘配偶的遗产占有’(bonorum possessio unde vir et uxor)的前提是有效婚姻。如果一段婚姻不合法,那么寻求‘遗产占有’(bonorum possessio)就是绝对不可能的。”

针对处在适婚年龄,但没有结婚和生子的罗马自由民,两部法令也给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这方面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处理当事人的继承权问题上。法令对特定年龄段里的独身或无子女者予以惩罚。相关法令规定,禁止独身者接受遗产和遗赠(inheritances and legacies);无子嗣者只能继承留给他们的遗产和遗赠的一半。据迪奥•卡西乌斯的记载,“他(奥古斯都)对独身男女课以更高税额,相反奖励婚姻和生育子女。”根据乌尔比安的解释:独身者不能继承财产,但是若一个人在遗嘱人死亡的时候是单身,如果他在一百天内遵守法律,即,如果他在一百天内结婚的话,他可以继承该遗产。这些内容既反映了奥古斯都婚姻法对独身和无子嗣现象的打击,又体现出惩罚不是它的目的,引导人们通过结婚生子规避惩罚才是其追求的目标。至于对法律约束对象的年龄规定得如此具体,将其严格设定在有生育能力的年龄范围内,更强化了这项法律对提高生育率的推动作用。

(二)针对被释奴的法律条款

对于经济情况尚可,但社会地位较低的公民群体,奥古斯都的法令也给出了同样具有诱惑力的条款。第一,法令就被释奴的结婚权予以保护,以避免其受到庇护人的阻碍。在古罗马,奴隶可以通过努力加运气被释放成为罗马公民。被释奴在获得自由后通常会成为前主人的被庇护人(cliens),而前主人也就自然是他们的庇护人(patronus)。庇护人有权干涉被释奴的婚姻问题,因而他们很有可能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而阻止被释奴结婚生子。因为在涉及婚姻的财产继承问题上,根据共和国晚期的法令,如果被释奴没有子女的话,不管他是立了遗嘱,还是无遗嘱而亡,其庇护人都有权占有该被释奴一半的财产。但是,根据两部法令中有关不同等级之间联姻的规定,只要被释奴(男或女)愿意缔结婚姻,则不能再强迫他们发誓不娶或不嫁。这样,被释奴就可以拥有选择结婚的自由而不再为前主人的庇护权所阻碍。而且,如果一名庇护人强行或者使用欺骗的手段阻碍被释奴结婚,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一个庇护人允许他的被释奴宣誓[不存在争议],也被理解为[违反了禁止庇护人]强迫女被释奴宣誓不结婚或[被释奴]不生育的法令。……若一个庇护人强迫一个女被释奴发誓嫁给他,如果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娶她为妻,那么他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如果他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娶她,而只是为了让她不能嫁给别的人,……这个庇护人在法律上犯了欺诈罪,就像他强迫女被释奴发誓不结婚一样,应受到惩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尤里乌斯和帕披乌斯法》在婚姻和生育方面对被释奴权益的保护。

第二,法令通过免除义务来鼓励被释奴生育子女。对于罗马的奴隶而言,自由是最为珍贵的礼物。但是,即便有生之年有幸获释,成为被释奴,他们也不是具有完整公民权的罗马公民。前主人作为他们的庇护人依然在人身和经济上对他们享有特权。这使得被释奴永远无法摆脱从属地位。他们在法律上有义务对其庇护人表示敬意,并每年为其劳动或服务数日。但《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给予了他们真正获得自由的可能,这将鼓舞他们结婚生子的热情。例如法律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男(或女)孩的被释奴(曾从事表演工作或者受雇与野兽搏斗的除外),不必提供馈赠、服务或其他曾向他的(男性或女性)庇护人(或其子女)宣誓要做的任何工作,来作为他获得自由的报答。”再如,有四个孩子的女被释奴可以解除其庇护人的监护权。只要多生育子女,就可以摆脱前主人的压迫和控制,获得真正意义的独立并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政策对于被释奴而言是具有极大诱惑力的,满足了他们对自由的向往。

第三,由于被释奴不可能竞选公职,因此针对这一群体,奥古斯都的法令主要从经济方面产生了影响。“以前,一个存活的自然生育的孩子(但不是领养的孩子)可以取消庇护人对被释奴遗产的继承权。现在,根据《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被释奴如只有一个孩子,那么其庇护人可以继承其一半的财产;如果有两个孩子,庇护人可以继承其三分之一的财产;被释奴如果有三个孩子,就能让庇护人无权继承其财产。”显然需要多生孩子才有助于被释奴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护,使财富在本家族内部流转。过去,女被释奴对自己的财产没有掌控的权利。“因此,如果她想要立遗嘱,若她的庇护人在其遗嘱中不能成为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institute),那么庇护人有权保留他的权力(auctoritas)。如果这个女被释奴是无遗嘱死亡,那么所有的遗产都必然归庇护人所有,即便她留有子女。”但是相关法令把有四个孩子的女被释奴从庇护人的监护权中解放出来。从此,她们可以不经庇护人的批准而立遗嘱。而庇护人只能根据女被释奴在世孩子的数量,获得其财产的一部分。可见,拥有更多子女,就意味着保有更多财富。这样的条款,既是对育有多子女的女被释奴的嘉奖,也是对有生育潜力的女被释奴的鼓励,对于提高被释奴的生育率有着积极作用。被释奴虽然不是全权公民但其孩子却是拥有完整公民权的罗马自由人。如果被释奴有意愿积极繁育后代,那么这一群体对罗马帝国人口的增长势必会发挥很大作用。

综上所述,《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对自由民和被释奴的婚育都有所干预。从法律的角度消除人们通往婚姻道路上的障碍,并通过政治激励、经济刺激和财政处罚等手段,鼓励人们步入婚姻并孕育子女 。

三、《尤里乌斯法》和

《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的效果

奥古斯都当政期间曾三次组织人口普查。这三次人口普查分别在公元前28年、前8年和公元14年。而《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两部法律分别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人口普查之后推出,时间分别是在公元前18年和公元9年。因此,分析这三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有助于探究这两部立法所取得的成效。

根据奥古斯都的自传,这三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分别是:4063000人、4233000人和4937000人。然而,在此之前从公元前3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世纪末期,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人口普查被证实的数字仅仅从20万逐渐上升到40万。相比之下,从奥古斯都的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到,从公元前28年到公元后14年,短短几十年的时间,罗马人口总数是在急剧上升的。

事实上,奥古斯都时期的人口普查数据出现迅猛增长,主要是由于该时期人口普查范围的扩大,行省公民权的广泛授予和对奴隶的大量释放。对比公元前28年和前8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到统计登记的公民增加了17万人。然而,在此阶段有大量的奴隶获得自由,同时在这二十年里大约有10万名行省居民(成年男性)获得了公民权。这从侧面说明意大利本土原生人口的增长率并不高,说明奥古斯都鼓励罗马公民结婚生子的《尤里乌斯法》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

对比公元前8年和公元14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可以发现该阶段人口增长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增加了704000人。其原因应与罗马人口普查范围的扩大有关。不仅如此,倘若将这个时期获得公民权的行省新公民、被释奴以及二十年前大量释放奴隶风潮下获得自由的被释奴的后代等都考虑进来的话,可以看到:从公元前8年到公元14年这段时间里,意大利本土血统的公民,也就是奥古斯都婚姻法所涉及的有产自由民,人口数目涨势乏力。由此可见,改革后的《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依然收效有限。

古典作家的记述,也同样印证了奥古斯都鼓励婚育的法令效果不佳。塔西佗在《编年史》中这样评价奥古斯都的相关立法:“然而,它没能使婚姻和家庭受到欢迎——不生育仍然很流行。”据迪奥记载,奥古斯都因《尤里乌斯法》没有收到成效而在晚年推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但是当年负责拟定《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的两名执政官马库斯•帕披乌斯•穆提鲁斯和昆图斯•波派乌斯•塞昆杜斯自身就既没有孩子,也没结婚。同时,迪奥还曾在其作品中反复提到,公元9年还有相当多的骑士等级成员没有结婚。另外,苏埃托尼乌斯(Suetonius)也曾提到,在《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对《尤里乌斯法》中的部分条款做出让步后,骑士们在一次公共演出时仍然坚持要求废除它。提比略在公元22年与元老院的交流,也反映出了奥古斯都婚姻法的失败:“我们祖先制定的一切法律,被神化的奥古斯都制定的一切法律,现在都被埋葬了,那些被遗忘了,这些——更令我们羞愧——被蔑视了。”由此可见,奥古斯都鼓励罗马人结婚生子的法令的确并不成功。

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两部法令的推行遭到了罗马人民,特别是元老和骑士阶层的强烈抵制。这使其执行和推广面临强大阻力。从政治的角度看,两部法令的出现,是罗马国家首次对公民私人生活进行强力干预。这些法律使人们的私生活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它消除了“私人”和“公共”之间的区别,反映了对公共领域、自由言论、立法和选举集会以及人民主权的破坏。这是在共和时期从未出现过的,也是心存共和的罗马人所无法想象和接受的。这一立法行为,明显带有元首权力扩张和公民权利压缩的特征。罗马公民,特别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元老和骑士阶层,必然会就此做出反抗。这种反抗不仅表现在暗讽奥古斯都自身的生活不检点,没有贯彻婚育法令所奉行的法律精神,以此来质疑元首干涉他们私生活的权力;更体现在他们在多个场合,直接向元首提出废除该法令的要求。至于那些“支持新的秩序和安全,而不是旧的秩序和冒险”的人,倘若他们既热衷于独身带来的好处,又存有升官发财之欲念,自然也会对这婚育法令心存不满。

从经济的角度看,《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给罗马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了不利影响,因为法令赖以执行的重要途径,就是对遗产继承的干预。而遗产继承对很多罗马人来说是获得和保存财富的重要手段。在富有的罗马人中有一种习俗,即将大量的遗产留给非亲属,以示对庇护或支持的尊重或感激。对富有的精英阶层来说,赠予或接受朋友和被庇护人的遗产是一种既定的传统。但奥古斯都提倡婚育的法律打破了这一传统。据塔西佗记载,两部法令推出后,“倘若一个人回避拥有父权,那么国家作为全体人民之父,就要填补空缺,代为继承”。这一做法显然会导致很多人遭受经济损失。塔西佗曾认为奥古斯都推行这项法律是为了充盈国库。那么足以见得,在塔西佗看来,这项法律的罚款数额之巨,大到足以起到充盈国库的效果。由此,这便从侧面反映出,如果这两部法令得到充分的执行,将会给罗马私人带来严重的经济冲击。简言之,政治上的不利影响和经济上的损失,使得罗马人民,特别是元老和骑士阶层,反对奥古斯都的婚姻法,为相关法令的推行造成了巨大的阻力。

其次,《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该法律在内容上,大体可以分为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在奖励方面,最具影响力之一的内容是“有三个孩子的权利”(ius trium liberorum)。然而,在专制政府的统治下,这种权利遭到了滥用。早在奥古斯都时期,这一权利就已经发生改变。它并非仅是对子嗣多者的奖励,还被当作一种特权和荣誉,授予实际上并没有生育子女的人。据迪奥记载,德鲁苏斯(Drusus)去世后,“为了安慰李维娅(Livia),人们投票决定给她建造雕像,并把她算作生养过三个孩子的母亲。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以前是由元老院通过的,现在是由元首通过的),法律将属于‘有三个孩子的’父母的特权,赋予那些上天没有赐予这么多孩子的男人或女人。这样,他们就不必遭到无子女者应受的处罚,并且可以获得为多子女家庭提供的绝大多数的奖励”。可见,“三个孩子的权利”早已不仅仅用于鼓励生育,激励人们为了博得奖励而努力生子了。类似的特权赠予行为,在苏埃托尼乌斯、玛提阿尔(Martial)、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和弗隆托(Fronto)的作品中都有提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赏赐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随意。这种情况,势必会稀释法律奖励条例的有效性,因为人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这项权利,而不一定必须生育子女。

在处罚方面,许多不遵守法律者也可以通过迂回的手段,逃避惩罚或攫取政治利益。例如,长久以来存在着一个现象,那就是通过虚假的父子关系来竞选行政官员。“没有子女的候选人,临近要选举或分配行省职务前,通过虚假的收养行为使自己有儿子。然后,在以父亲的身份获得了执法官(praetorship)或总督(governorship)职位之后,便立即与被过继者解除收养关系。结果是,真正有子女的人向元老院发起了愤怒的控诉。”这种舞弊行为,直到尼禄时期才被元老院发布命令制止。而这样的父子关系,对罗马人口的增长大业是没有实际贡献的。再如,苏埃托尼乌斯和迪奥都曾提到过某些人通过订婚来逃避法律处罚的现象。苏埃托尼乌斯说存在“通过与年幼的姑娘订婚和频繁更换妻子,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的现象”。迪奥则记载道,“某些人与女婴订婚,借此获取已婚男子所享有的特权,却不用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宣称自己已经订婚来获得法律规定的权益,但同时由于对方尚未成年,便可借故长时间拖延婚期。而频繁更换未婚妻,更是在直接回避履行结婚义务。尽管奥古斯都在发现此类现象后,出台了补充法令。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反映出法律本身是存有漏洞的。而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则有意寻找漏洞,通过弄虚作假来逃避法律的约束。这便使得法令惩罚不婚或无子女者的措施,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简言之,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这两项法令赖以执行的重要手段,都没有充分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因而减弱了法令执行的有效性。

总而言之,作为奥古斯都意欲鼓励罗马人结婚生子的工具,《尤里乌斯和帕披乌斯法》在实施和推行方面本就面临巨大阻力。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以及专制政府对法律权益的任意使用,使法律精神得不到充分贯彻,不能很好地发挥奥古斯都所期望的作用。因而这部鼓励罗马人结婚生子的法令,实施的最终效果并不理想。

奥古斯都在罗马恢复和平之日起,便着力推进发展帝国人口的政策。他推出了两部重在督促罗马人民结婚生育的法令——《尤里乌斯法》和《帕披乌斯•波派乌斯法》,从政治、经济等方面刺激罗马自由民及被释奴结婚和生育的积极性,并对遵从和违背法律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但两部法令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法令在实施和推行方面面临强大阻力,同时政府对法律权益的滥用及法条本身的漏洞,也使法律精神难以贯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在法制观念甚强的罗马,通过颁布法令的方式直接督促人民生育,也没能收到很好成效。要想实现人口发展,需要通过多举措、多渠道。作为横跨地中海的庞大帝国,罗马拥有辽阔的疆土和不同的种族。因而广泛扩展公民权的政策,为其人口的增长带来了切实的效果。奥古斯都人口普查数据所呈现出的人口大幅增长态势,就是这一效果的反映 。

本文作者倪滕达,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原文载《世界历史》2021年第2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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