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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 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 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 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 时检查。
三、 凡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 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 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 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 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 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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