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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经公司员工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也具有法律效力

2024-06-14 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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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经公司员工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也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刘成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55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案情简介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2021)辽02民终5815号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集团系合作伙伴,双方存在长期供销水暖产品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甲公司按照乙集团的要求送货,乙集团的工作人员出具销货小票,甲公司累计销货小票与乙集团对账并开具发票后,乙集团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后因乙集团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另查明,沈某为乙集团员工,案涉欠款送货单都是由沈某签字收货。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乙集团给付甲公司货款43万元。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事项为乙集团给付甲公司货款92万元。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提供有沈某签字的对账单能否作为认定乙集团尚欠货款数额的依据?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为乙集团提供水暖产品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了口头的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起诉称与乙集团工作人员沈某对账确认乙集团尚欠其货款92万元,而乙集团则认为沈某没有代表公司对账确定付款金额的权限。对账时甲公司应当提供原始的销货凭证与乙集团指定人员进行品名数量的核对,并确定最终的付款金额。庭审中甲公司没有提供原始的销货凭证,仅依据自行制作的销售明细表要求乙集团支付货款92万元属于证据不足,又因乙集团自认尚欠甲公司货款43万元,故法院对于尚欠货款43万元予以采信。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乙集团尚欠的货款金额展开分析。认为甲公司提供了沈某签字确认的对账欠款明细表,每张欠款明细表中详细记载了每笔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因乙集团承认沈某系其集团员工,故以沈某签字确认的对账欠款明细表向乙集团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同时将一审判决欠款货款金额变更为92万元。小结: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交易,很多公司与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多次甚至长年交易往来。在此情况下,建议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对买方未支付的货款出具对账单,对货款进行确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求买方加盖公司印章,这样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卖方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虽乙集团对甲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不予认可,另一方面乙集团并没有否认沈某签字的真实性,仅以沈某没有对账权利为由抗辩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但作为乙集团员工的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字之前应知晓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对案涉对账欠款明细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乙集团承担。因此,作为公司员工在确认的对账单上签名也应当谨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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