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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对信访结果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024-06-10 10: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信访答复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不可诉。

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拿出一堆的信访答复材料,但其中的答复内容或避重就轻或语焉不详或搪塞推脱……反复答复、反复的转办、反复的复核,都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说,信访问题依旧还摆在那,信访答复并没有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质影响。现在,政府部门已开始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已经很小心。怕担责,打太极。

第二、政府部门对信访事项不答复,或对重复的信访问题不予答复,这种情况不可诉,但也有例外。

只要信访渠道正规,信访问题都会有答复,能否解决是另一回事,但也有不给答复的。有些信访问题已演变成长年的问题,反复信访上访,也会出现不予答复的问题。对信访部门或行政机关不答复的问题,一般不可诉。那么对于信访部门不答复怎么办呢?就是告信访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不过,投诉后即便答复了也可能没啥用,又回到原点。

但也有例外,比如信访问题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如果不答复,就可以诉;或者行政机关名义上答复,却要求信访人通过法律途经解决,其实就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但诉的不是不答复信访问题或答复推诿,而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就是俗话说的“不作为”。这时候就可以告它!

第三、信访答复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这种情况当然可诉。

信访答复并非一律不可诉,关键是看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有没有改变原处理意见。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和安排,是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自身的答复或不履行上级作出的指示、命令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当当然可以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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