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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经典案例①:辛普森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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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一个震惊全美的悬疑案件,这个案件的轰动程度不亚于吴某凡强奸案。

故事的主人公—— OJ辛普森,1947年出生于美国旧金山,他的母亲尤尼斯是医院管理员,父亲吉米·李·辛普森是一名厨师,可以说是普通他妈给普通开门,普通到家了的一个家庭。

哎,中国俗语说寒门出贵子,在太平洋东岸的美国也同样适用,尽管家庭条件一般,但是辛普森拥有优秀的运动天赋,逐渐让他在美式橄榄球这项美国「国球」运动中崭露头角。

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超过2000码的惊人记录,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

他不仅在橄榄球运动中取得惊人成绩,在商业以及娱乐圈也是风生水起。在他从国家橄榄球联盟(NFL)退役以后,辛普森(Simpson)成功地参演了一系列影视剧例如《 白头神探》,《三K党》、《火烧摩天楼》。

担任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rtz)担任代言人。

辛普森的人生到这里,可以说就是黑人奋斗的标杆,事业取得巨大成功,住富人区住大别墅,还娶了一名白人妻子。

随着一场凶案的发生,OJ辛普森,这个昔日橄榄球巨星开始以另一种方式被人们所关注。

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这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随后,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

惊魂未定的人们当即报了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叫妮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服务员。

两人皆因利刃所伤致死,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

6月17日上午8点,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辛普森的律师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

6 月 17 日,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逮捕辛普森。

警察抵达辛普森的住宅后,却发现辛普森不在了。 辛普森的好友罗伯特面对守候在辛普森豪宅前的媒体读了一份辛普森自己写的便条:「……我自认为,一生中没做什么坏事,我希望这么做是对的,不然我会很内疚。」 这份留言,让人误以为他会自杀,而此时的他,坐上了好友柯林斯的一辆白色福特 SUV,驶上了高速公路。

车上的柯林斯接通了警方电话:「辛普森现在很好,但你们的警车必须退后,因为他现在正拿着手枪对着自己的头。」

这是一场惊动全美的电视大直播:数十辆警车尾随着辛普森坐的那辆白色 SUV,直升机在天上盘旋,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观众跑到高速路上打出横幅支持辛普森,因为辛普森有自杀倾向,警方没有采取撞车,拦截等任何措施,这后来被很多美国人讥讽「为总统护驾」。

整个追捕非常荒谬,仿佛辛普森又回到了自己职业生涯的巅峰时期,电视机前无数人在看追捕直播,公路两边站满了吃瓜群众,甚至有人现场打出横幅:“释放辛普森”。

最终白色 SUV 停在了辛普森豪宅门口,辛普森走出了汽车,早已准备就绪的警察当场逮捕他,但是他坚称自己无罪。

梦之队介绍:

1、 萨皮罗 Robert Shapiro 负责协调指挥整个团队

2、柯克伦 Johnnie Cochran 著名黑人律师

3、李贝利 Lee Bailey 著名刑事律师;

4、舍克 Barry Scheck DNA证据专家;

5、贝登博士 (Michael Baden) 解剖和法医专家

6、乌尔曼 Gerald Uelmen 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

7、德肖维茨 (Alan Dershowitz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最好的辩护》作者

8、还有被中国观众所熟知的李昌钰 他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

9、 罗伯特·卡戴珊(Robert Kardashian),这个名字是不是很熟悉?对,他就是金·卡戴珊的父亲,他是是辛普森的好友。

整个辩护团队,被称之为:梦之队,这个梦之队形容的不仅仅是业务水平,当然也包括价格,据说辛普森每天要花掉5万美金来保障整个团队运作,要知道,当时的5万美金可是相当于普通美国家庭一年的收入!

疑点:

1.种族歧视的警员:

辩方找到了一份警察采访录音,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

对这样一个有着严重种族歧视的警察来说,面对一个黑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栽赃陷害,虽然没有证据表明福尔曼警官确实有栽赃陷害的事实,但是,这些会在无形中影响黑人陪审员的判断。

2. 戴不上的手套:

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之下,尝试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

3. 可疑的血迹:

袜子上的血迹疑点重重,现场的一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如果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那么血迹很有可能是涂抹上去的。

4.涉嫌“非法搜查”  

西方有句名谚:“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依照美国法律,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

可是,福尔曼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单枪匹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就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有非法搜查的嫌疑。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大约有一亿四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判决结果出炉,辛普森的支持者兴高采烈,而受害者的家属悲痛欲绝,虽然法律判决辛普森无罪,但是他们认为辛普森就是凶手。

之后,两名受害人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辛普森被判赔偿3350万美元。 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民事诉讼案中的原告方和刑事公诉案中的公诉方证明责任和举证标准不同。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s),而民事案件为“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刑事诉讼中确立的证据标准被称为“排除合理怀疑”,即陪审团只有在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能够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之后,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优势”指的是表明一项事实很可能是真实的证据,“很有可能”是指一个事实有超过50%的可能性是真实的。

2007年9月,辛普森又梅开二度,在拉斯维加斯被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多项重罪。2008年,他被判有罪,并判处33年监禁, 9年内不得保释。2017年10月1日,O·J辛普森入狱9年后,获假释出狱。

有很多美国民众认为凶手就是辛普森,法院仍然按照法定程序判决辛普森无罪。这就是程序正义,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视为合乎正义的。其实,公正与否作为一种评价本质上就是主观的。实体公正太过于抽象,而且评价标准因人而异,只有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才能无限接近甚至达到我们心中的实体正义(结果正义)

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法官检察官是人,并不是全知全能的神,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都了如指掌,法律的生命在于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公平正义,既然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只有做到程序正义,才能让无罪之人不蒙受不白之冤,让有罪之人付出应有代价,这才是法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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