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难产“保大还是保小”的问题,你知道法律是怎么解决的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对于患者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 对于难产“保大还是保小”的问题,你知道法律是怎么解决的吗?

对于难产“保大还是保小”的问题,你知道法律是怎么解决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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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冷门,但争议颇大。

对于该题目的疑问是源于笔者在很多影视剧当中,都会看到在妻子难产之时,医生会询问丈夫是保大人还是保小孩?这种情况下,一旦丈夫选择了保大,那就扼杀了即将到来的新生命;倘若选择了保小,那就是“杀”了妻子。即使妻子事后无恙,也可能会严重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不过我们讲,锅碗瓢盆吃喝拉撒,社会生活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生孩子涉及到生命的诞生,当然就更需要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介入。笔者拟将本问题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予以分析

一、“知情同意书”应当慎重

考虑到现实,一般的公立医院会坚持“母亲平安,婴儿优先”原则,全力保障母子平安。除非母亲遇到其本身无法挽救的情况,否则母亲的生命安全第一位,不会让家属做出“保大保小”的抉择。

但部分的民营医院就存在着一些不同,它们可能出于避免医患纠纷的角度,会让随行家属签订“保大或者保小”的知情同意书。工作人员认为,只要有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手段,医院必须征求患者或者家属的意见。

但是从产妇本人及其家人来讲,签下“知情同意书”无异于是一场精神折磨,无论是母子平安亦或者悲剧发生,这场精神的折磨都不能避免。

从这个角度而言,其实有必要看一下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

1.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患者得病丧失了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来签字。

2.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如果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另外《母婴保健法》也规定,医生有责任对妊娠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孕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且按照一般的医疗原则来看,当遇到危及母体生命的情况,医生也应当做出母体优先的建议。如果牵涉到胎儿的安全,当然也要交代,至少不会出现让产妇家属面临“保大人还是保小孩”的选择。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56条也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也就是说对于医生的建议,当产妇和家属无法进行理性思考时,医生有能力和义务做出正确的选择。

综上所述,“保大保小”还是应该由医生根据病情和规定来判断,不能动不动就将该类难题抛给家属,从而有规避责任之嫌。当病人遇到紧急的情况,医生应该及时告知患者或者家属情况,而不是在产妇遇难产,让家属决定保大人还是保小孩。

二、“知情同意书”由谁来签

对产妇而言,先受十月怀胎之苦,再到生孩子的时候难产而生命垂危之时,还要再被别人决定自己的生死。这已经是让产妇接近无法忍受的地步了。

此外更让人伤心的是,有些家庭盼子心切还毅然决然地选择了保小孩。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保大保小”的知情同意书对孕妇来说有侵犯其生命权的嫌疑。

对此《母婴保健法》第18条明确规定:

经产前诊断,若孕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因此在孕妇生产的过程中,孕妇的生命安全是首位的,法律的保护也是较绝对的。

另外,如果是遇到孕妇在送入产房前已经昏迷,不省人事的情况,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应当由孕妇的法定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这也就是说孕妇的丈夫和其他近亲属只是被孕妇授权委托而已,是否有替孕妇决定其生死的权利还有待商榷。

综上所述,如果医院在孕妇难产时没有让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而是直接由其亲属签署,有侵犯产妇生命权的嫌疑。当医生可以选择保大人还是保小孩的时候,如果没有尽力保全大人和小孩的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而将这一选择权交给家属,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

三、结论

全文至此大致已毕。

我们可以看到,其实难产背后牵涉的是多方面的问题,伦理和法律交融,生命和生命相较。

在这样的情况下,或许当事人都要在绞尽脑汁之后才能艰难作出决定,对此法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两害相较取其轻。

对此,最现实也是最优的做法就是先由医院在医疗技术的支持下作出理性的判断,不能轻易将该决断抛给家属;其次在不得不请求当事人的意见时,也要尽力追求孕妇本人的意见,先保证孕妇本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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