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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纳米材料②

2024-07-15 02: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他山之石·纳米材料②|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安全评估要求

2021-02-02 14:52 作者:刘杵胜 苏哲 张海元 王晓炜 王钢力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除了相关法规的其他要求,《化妆品中纳米材料安全评估指南》——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2019年10月版)(以下简称《指南》)旨在对拟用于化妆品的纳米材料的安全评估提供具体指导。纳米材料可能表现出与其常规或块状形态不同的理化特性、生物动力学行为、生物相互作用和/或毒理作用。因此,《指南》介绍了测试和报告纳米材料数据时应重点考虑的内容,明确了申请人需向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信息类型,以说明拟用于化妆品的纳米材料的安全性。为实现对化妆品原料安全性的总体评估,《指南》应与评估指南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1602/18(对一般化妆品原料进行测试和安全性评估的技术指南)或更新版本结合使用。

  《指南》涵盖以下方面内容:纳米材料安全评估要求、理化表征、暴露评估、危害识别和剂量反应关系特征描述、风险评估,以及关于主要讨论内容的总结和结论。

  需强调的是,《指南》仅基于目前所有可用的知识和信息。由于纳米材料安全评估领域仍在不断发展,当出现新的科学知识或进展时,委员会将根据需要适时对指南进行修订。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的要求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对纳米材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作出相关规定,不仅提供了纳米材料的定义,还制定了化妆品使用纳米材料的备案、标签标识以及安全评估机制。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第13条,责任人应在化妆品上市之前向委员会备案。对于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该备案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即责任人需要至少在化妆品上市之前六个月向委员会备案(化妆品法规第16条第3项)。委员会如对某种纳米材料的安全性存在担忧,则应要求SCCS在六个月内给出相关的科学意见(化妆品法规第16条第4项)。SCCS主要基于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对纳米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此外,在委员会要求数据的情况下,SCCS还可以使用已发表的文献和/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信息。如需额外数据或进一步解释,则六个月的时间限期将从申请者重新提交数据或信息开始重新计算。

  部分类别的原料只有当获得“授权”后才能用于化妆品,包括着色剂、紫外过滤剂、防腐剂,以及它们的纳米形式。这些化妆品原料分别收录于化妆品法规附录Ⅳ-Ⅵ(第14条第1项第c-e款)。这些原料在获得“授权”时,委员会指定SCCS提供科学意见。化妆品法规第16条第4项不适用于这些类别的化妆品纳米原料的安全评估(第16条第4项指前文所述委员会要求SCCS在六个月内对责任人提交备案的纳米材料进行安全评估的工作程序。该程序不适用于拟用作着色剂、紫外线过滤剂或防腐剂的纳米材料,此类纳米材料在化妆品法规相关附录中以清单形式进行管理)。因此,提前六个月的备案时限不适用于所含纳米材料用作着色剂、紫外线过滤剂或防腐剂的化妆品。化妆品法规第13条规定此类产品的备案时限与其他化妆品相同,即在上市之前备案即可,但需符合化妆品法规相关附录要求。

  如果某化妆品原料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第2条第1项第k款(或任何修订版本)中关于纳米材料的定义,在进行安全评估时,应结合该纳米材料的具体特性,考虑相应的安全性数据。该原则适用于任何符合纳米材料定义的新原料或已批准原料,例如通过不同方法制备已批准原料时产生了纳米级颗粒。

  关于纳米材料的总体定义

  2011年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纳米材料总体定义的建议书(2011/696/EU),该建议书目前处于审查阶段,其中提出以下建议:

    1、“纳米材料”是指一种自然的、次生的或人造的含有颗粒的材料,这些颗粒处于未结合、聚集体(aggregate)或团聚体(agglomerate)状态,且根据数浓度粒径分布(number size distribution),有50%或以上颗粒具有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在1~100 nm范围内。

  2、在特定情况或在考虑环境、健康、安全、竞争的情况下,可以用1%~50%范围内的任意阈值代替50%阈值。

  3、富勒烯、石墨烯薄片和单壁碳纳米管具有一个或多个外部尺寸小于1 nm时,也应当被视作纳米材料。

  根据该建议书,“颗粒”是指具有明确物理边界的微小物质,“团聚体”是指粒子或聚集体的弱结合,其最终总表面积接近于团聚前各组成部分表面积的总和,“聚集体”是指由强力结合或融合形成的一种颗粒,其最终总表面积小于各组成部分表面积的总和。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瑞士日内瓦)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纳米技术术语的文件,例如,在纳米技术词汇的ISO 80004系列中,ISO/TS 80004-2:2015(于2018年确认,此前为ISO/TS 27687:2008)对纳米颗粒、纳米纤维和纳米片等术语进行解释。有关纳米材料定义的更多详细技术信息,可访问欧盟委员会网站的“问题与解答”部分。

  该建议书正在修订中,尚未应用于《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中关于纳米材料的定义。但是,建议申请人在评估含有小颗粒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时,考虑该建议书(以及对该定义的任何修订)的内容。在颗粒材料具有内部纳米结构,或以较大的团聚体或聚集体形式存在的情况下,可使用体积比表面积(Volume Specific Surface Area,VSSA)(Kreyling et al.,2010)和/或其他参数,如电子显微镜成像(扫描透射电子显微镜STEM、透射电子显微镜TEM、扫描电子显微镜SEM等),以提供更多信息,例如提供关于原始纳米颗粒大小、结构和表面涂层的信息。NanoDefine项目最近开发了一套决策流程方案,可辅助确定目标材料是否应根据欧盟委员会所建议的定义视为纳米材料,进而确定纳米材料表征的合适方法和工具。

  纳米材料的特殊考量

  正如SCENIHR在2009年指出,与其他物质相同,纳米材料可能有害也可能无害。原则上,一般用于常规物质的风险评估模式同样适用于纳米材料,包括暴露评估、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特征描述和风险特征描述。然而,由于纳米尺寸,以及在物理化学性质、生物动力学行为和毒理学效应等方面潜在的定性或定量差异,可能引发对纳米材料安全性的额外或不同关注。正如《指南》所述,对于纳米材料的测试以及后续的安全评估需作特别考虑,并需根据材料的纳米级尺寸及其特性对测试方法进行适当改造。在纳米材料拟用于化妆品时,这些方面的问题尤为重要。在整个过程中,即在材料表征、危害识别和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安全评估期间,尤其要考虑颗粒性质和纳米尺寸。因此,对于拟用于化妆品的每一种纳米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各种测试和生产阶段相关的数据信息显得非常重要(另请参见SCCS 1588/17)。

  化妆品中无论是否存在纳米材料,都必须遵守现行法规以及SCCS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测试及安全评估指南》(SCCS/1602/18或更新版本)。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提供了纳米材料的定义,并制定了化妆品使用纳米材料的上市前备案、标签标识以及安全评估机制。《指南》适用于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第2条第1项第k款(或任何修订版本)所规定纳米材料定义的化妆品原料。在评估含小颗粒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时,同样建议考虑欧盟委员会关于纳米材料总体定义的建议书(2011/696/EU)。在对纳米材料进行安全评估时,可采用常规物质日常使用的相同原理。然而,由于纳米尺寸以及在物理化学性质、生物动力学行为和毒理学效应等方面的潜在差异,对于纳米材料的测试和安全评估需作特别考虑。所提供的纳米材料的数据和信息应是相关的、高质量的,以确保完成相应的安全评估(另请参阅SCCS/1524/13和SCCS/1588/17)。

  化妆品中无论是否存在纳米材料,都必须遵守现行法规以及SCCS发布的《化妆品原料测试及安全评估指南》(SCCS/1602/18或更新版本)。

 本文翻译自《化妆品中纳米材料安全评估指南》——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2019年10月版)“化妆品中纳米材料的安全评估要求”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刘杵胜,王晓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安全技术评价中心    苏哲,王钢力;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张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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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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