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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凤丽丨礼俗并举:清明祭祖的历史实践

2024-07-18 06: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唐代白居易在《寒食野望吟》中说:“乌啼鹊噪昏乔木,清明寒食谁家哭。风吹旷野纸钱飞,古墓垒垒春草绿。棠梨花映白杨树,尽是死生别离处。冥冥重泉哭不闻,萧萧暮雨人归去。”唐代时,清明与寒食并存,主要节俗活动有墓祭、禁火、吃冷食、取新火、踏青、宴饮等。其中,墓祭是重要节俗活动,主要是在寒食节进行。从发展时间看,“寒食墓祭在初唐时期已在民间盛行,并于开元年间上升为国家礼制。而至少在中唐时期,墓祭时给死者送纸钱也已蔚然成风”。(张勃)在唐代,寒食墓祭不仅是民间节俗,也是国礼。《唐会要》载“开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勅,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世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用拜扫礼,于茔南门外奠祭撤馔讫,泣辞。食馔余于他处,不得作乐。仍编入礼典,永为常式。”自此,寒食墓祭成为了官方正式的礼制内容,《通典》载“大唐开元年之制五礼,其仪百五十有二。一曰吉礼,其仪五十有五……王公以下拜扫、寒食拜扫。”

援俗入礼

寒食、清明两节发展到宋代,依旧是盛大的民俗节日。无论是皇亲贵戚,还是普通乡民,逢此时节都要上墓祭扫。北宋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载清明时节,普通百姓出城扫墓,踏青,“士庶阗塞诸门……四野如市,往往就芳树之下,或园囿之间,罗列杯盘,互相劝酬。都城之歌儿舞女,遍满园亭,抵暮而归。”皇宫贵戚也到诸陵祭祀,“禁中前半月,发宫人、车马朝陵,宗室、南班、近亲,亦分遣诸陵坟享祀,从人皆紫杉,白绢三角子、青行缠,皆系官给。亦禁中出车马,诣奉先寺、道者院,祀诸宫人坟,莫非金装绀幰,锦额珠簾,秀扇双遮,纱笼前导。”到了南宋时,墓祭依然盛大。南宋吴自牧在《梦粱录》中说:“禁中前五日,发宫人车马往绍兴攒宫朝陵,宗室南班,亦分遣诸陵,行朝享礼。向者从人官给紫衫、白绢、三角儿青行缠,今亦遵例支给。至日,亦有车马诣赤山诸攒,并诸宫妃王子坟堂,行享祀礼。”民间墓祭也十分盛大,“官员士庶,俱出郊省坟,以尽思时之敬。车马往来繁盛,填塞都门。宴于郊者,则就名园芳圃,奇花异木之处;宴于湖者,则彩舟画舫,款款撑驾,随处行乐。”

儒家文化向来重视祭祀,《礼记》中载:“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礼,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按照儒礼规定祖先祭祀的地点是在家庙中进行,庶人没有家庙,只能“祭于寝”。汉代以来,墓祭虽然被广泛推行,但因“墓祭非礼”,墓祭一直没有被纳入儒礼系统,只是以习俗的方式存在。清代赵翼在《墓祭》中说:“盖又因上陵之制,士大夫仿之,皆立祠堂于墓所,庶人不能立祠,则祭于墓,相习成俗也。”这种情况到了礼仪文化重建的宋代发生了变化。面对寒食清明时节盛大的墓祭现实,宋儒不得不再次对“墓祭非礼”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墓祭非礼”,不应该被肯定。张栻坚决反对世人的“墓祭” 行为,认为 “墓祭非礼”,也害义理。他说: “古者不墓祭,非有所略也,盖知‘鬼神之情状’不可以墓祭也。神主在庙,而墓以藏体魄。体魄之藏而祭也,于义何居而乌乎飨乎? 若知其理之不可行,而徇私情以强为之,是以伪事其先也。若不知其不可行,则不知也……此所疑一也。”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墓祭非礼”,但“风俗皆然”,于人情可以理解,也“不害义理”。宋代程颐曰: “生不野合,则死不墓祭……后世习俗废礼,有踏青、藉草、饮食,故墓亦有祭。如礼望墓为坛,并墓人为墓祭之尸,亦有时为之,非经礼。后世在上者未能制礼,则随俗未免墓祭。既有墓祭,则祠堂之类亦且为之可也。”南宋朱熹承接二程观点,承认 按照古礼传统“墓祭非遗”,“《祭仪》 以墓祭、节祠为不可”,但是却认为 “先正皆言墓祭不害义理,又节物所尚,古人未有,故止于时祭。今人时节随俗,燕饮各以其物,祖考生存之日,盖尝用之。今子孙不废此,而能恝然于祖宗乎?”他在和弟子们的讨论中曾明确指出:“墓祭非古。虽 《周礼》有‘墓人为尸’之文,或是初间祭后土,亦未可知。但今风俗皆然,亦无大害。国家不免亦十月上陵。”

朱熹不仅没有反对墓祭,还在编订《家礼》时,将“三月墓祭”列入其中,作为祖先祭祀的重要礼仪,与四时祭、冬至始祖之祭、立春先祖之祭、季秋祢祭、忌日之祭并列。在具体的祭祀仪节方面,朱熹依据家祭礼仪模式设定了墓祭的具体礼仪,主要分祭前准备、三献礼、祭后土三个环节。

一、祭前准备。这是墓祭的准备环节,主要包括前一日斋戒、具馔。“墓上每分如时祭之品,更设鱼肉米面食各一大盘,以祀后土。”到了祭祀日,“厥明洒扫”,“主人深衣,帅执事者诣墓所,再拜。奉行茔域,内外环绕,哀省三周。其有草棘,即用刀斧鉏斩芟夷洒扫。讫,复位,再拜。又除地于墓左,以祭后土。”然后布席,陈馔,“用新洁席陈于墓前,设馔。”这样祭祀的准备工作就完成了。

二、三献礼。这是墓祭的核心仪式。先要参神,降神,然后行三献礼,初献,亚献,终献。仪式和家祭一样,但祝辞云:“某亲某官府君之墓,气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扫封茔,不胜感慕。”另外,和家祭不同的是,亚献,终献“以子弟亲宾为之”,区别于家祭由主妇进行亚献,以“兄弟之长或长男或亲宾”进行终献。献礼之后辞神、乃彻,结束祖先祭祀仪式。

三、祭后土。先要布席,陈馔。“四盘于席南端,设盘盏匙筋于其北。余并同上。”然后降神,参神,举行三献礼,仪式与祭祖一样。祝辞云:“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后土氏之神,某恭修岁事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惟时保佑,实赖神休,敢以酒馔,敬伸奠献,尚飨。”最后辞神,乃彻而退。祭后土虽在最后,但却极为重要。明代邱濬在《文公家礼仪节》中说:“朱子尝戒其子曰:比见墓祀土神之礼,全然灭裂,吾甚惧焉。既为先公托体山林,而祀其主者,岂可如此?今后可与墓前一样,菜果鲊脯饭茶汤各一器,以尽宁亲事神之意,勿今其有隆杀。或问:祠后土如何不在墓祭之前?曰:吾为吾亲荐岁事,专诚在墓,土神自宜后祭。盖有吾亲,方有是神也。”

在《家礼》中朱熹“援俗入礼”,将墓祭纳入了儒礼系统,并设定了具体的祭祀仪节。明清之后,朱熹《家礼》被认为是“万世人家通行之典”,被列入国家礼典,其对墓祭仪节的设定改变了墓祭的民间习俗属性,使之具备了儒礼特性,进而推动了后世清明墓祭的礼仪性发展。

礼俗并举

明清以后,随着寒食节的消亡,清明墓祭成为清明节的核心仪式。人们在清明时节祭奠祖先,感恩缅怀。明代陆容说:“古人谓墓祭非礼,故礼无墓祭之仪,朱子亦尝谓其无害于义,盖以孝子感时物之变,有不忍遽死其亲之心,不能不然。”明代刘侗、于奕正在《帝京景物略》 中也记载明代北京城清明“墓祭”盛况, “三月清明日,男女扫墓,担提尊榼,轿马后挂楮锭,粲粲然满道也……望中无纸钱,则孤坟矣。哭罢,不归也,趋芳树,择园圃,列坐尽醉,有歌者,哭笑无端,哀往而乐回也。”

在具体的墓祭形式上,一是受朱熹《家礼》的影响,民间墓祭日趋礼仪化,尤其是在家族组织发达的地区,世家大族更重视清明墓祭礼仪,发挥其“敬宗、收族”的重要作用。

一些家族在墓地举行清明祭礼。清康熙年间,茗洲吴氏家族按照《家礼》的墓祭礼仪模式举行墓祭,“前期具馔。如家祭之品。届期就墓所洒扫、陈馔,陈于墓前。”具体仪节是序立,鞠躬,拜、兴,拜、兴,拜、兴,拜、兴,拜、兴,平身。诣坟墓前,跪,上香,一献酒、再献酒、三献酒。主人以下皆跪读祝。读毕俯伏、兴,平身、复位。鞠躬,拜、兴,拜、兴,拜、兴,拜、兴,平身,焚祝文,礼毕。然后祀后土陈馔于墓左。鸡、鱼、肉各一盘。就位。鞠躬,拜、兴,拜、兴,平身。盥洗。诣香案前跪。上香。一献酒、再献酒、三献酒。读祝。俯伏、兴,平身、复位。鞠躬,拜、兴,拜、兴,平身。焚祝文。礼毕。清乾隆年间,福建何氏家族也十分重视墓祭,墓祭仪式多与祠祭相同,“墓祭仪同时祭,而去饮福受胙”,与祠祭不同的是,“拜毕,环绕省视,除草棘、添土。”之后祭祀土地神,“乃布席陈馔,先祭福神,次祭考妣”。

除了在墓地举行隆重的祭祀仪式外,一些家族也在祠堂内进行祭奠。明代新安林唐范氏家族“每年于清明前家长照旧规率众分行展墓,共伸孝思”。到了清明节时,在祠堂举行祭礼。“祠祭例于清明节。”祭祀之前要做好准备,“祭之前二日,祀首躬帅人除厅堂门宇各龛前尘网,拭拂洁净”,并“预定主祭、正分献及各执事花名,粘贴祠壁,即行通知,以便习礼”,还要“令善书者,恭写祝版如新式”。清同治六年《滑县志》“三月”载当地人“或携纸钱、酒榼拜扫坟墓,世家则祀于祠堂或神主前”。

有些家族先在祠堂祭祀,然后再到墓地祭祀。清嘉庆七年《浚县志》“三月”“世家至单门小户知礼者,先祀大宗,后祀小宗,再及墓祭。”民国七年《高淳县志》“清明日”“具羊豕,列肴馔,其尊长率族众祀于祠堂,行献礼,并致祭墓所,飘挂楮钱”。

作为家族礼仪的墓祭,不仅在祭礼形式上更加规范、严谨,同时在人员参与、物品备办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并且会通过家法族规予以制度化。

二是汉代以来的上墓祭扫之俗依旧盛行,普通百姓依然在清明时节上墓祭扫。明清时期,虽然朱熹《家礼》对家族礼仪建设影响很大,但是在清明墓祭方面,汉唐以来形成的世俗活动仍然广泛存在,扫墓、挂(烧)纸钱、悲哭、宴饮欢聚等都是清明祭扫的内容。明代张岱《陶庵梦忆》中云:“越俗扫墓,男女袨服靓妆,画船箫鼓,如杭州人游湖,厚人薄鬼,率以为常。”明代谢肇淛《五杂俎》中说:“北人重墓祭,余在山东每遇寒食,郊外哭声相望,至不忍闻。当时使有善歌者,歌白乐天《寒食行》,作变徵之声,坐客未有不坠泪者。南人借祭墓为踏青游戏之具,纸钱未灰,乌履相望,日暮,幡间主客无不颓然醉倒。”

作为世俗节日活动的墓祭与朱熹《家礼》规定的墓祭礼仪之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参与人员不同。朱熹在《家礼》中规定墓祭只有男性参与,女性不能参与墓祭。但是在民间社会,除了一些世家大族有明确的要求外,普通人家常常是男女老幼都去拜扫。民国二十八年《新安县志》“二(三)月、七月展墓,名曰‘上坟’。合族皆至,祭以酒肉,用白纸剪条挽于树枝或草上。如有新妇,必于祖父母坟上添土,祀祠堂者则必用鼓乐。”民国二十二年《吴县志》“‘清明’前后数日,士庶并祭祖墓,谓之‘上坟’。远则泛舟具馔,近则提壶担盒,增新土,烧楮钱,祭山神,奠坟邻,皆向来旧俗也。凡新娶妇必挈以同行,谓之‘上花坟’”。

其次,仪节不同。朱子《家礼》按照家祭礼仪模式设定了墓祭礼仪,以三献礼为核心展开,但是世俗墓祭的仪节更为多样化,且常具有地域性特点。例如墓祭时是否可以哭泣。在《家礼》中,墓祭是吉礼,以祈福纳吉为主,不能哭,也不用哭。但是在一些地方,墓祭时要“哭尽哀”。同治六年《钟祥县志》清明“备牲礼拜扫先墓,挂纸幡,拜哭声相闻。”民国二十五年《鄢陵县志》载清明“野哭相闻”。人们通过哭的方式,抒发对已故亲人的缅怀和追忆。又如鼓乐、聚饮问题。按照《家礼》规定,墓祭氛围隆重而庄严,无乐亦无聚饮。但是在民间社会,墓祭之时常有鼓乐、聚饮活动。清同治八年《江夏县志》清明日,“以竹木枝束五色纸挂楮钱、彩球,植于坟巅,子孙罗拜。有阖族鼓吹、聚饮者,亦缀食之遗”。对于这种现象,清代张文嘉曾在《重定齐家宝要》提出了批判,他说:“朱子称:‘湖南风俗犹有古意,人家上冢,往往哭尽哀;他处则不然矣。’今世俗假拜墓之便,延宾宴饮,甚至歌管喧阗,漠无哀思!”

最后,时间不同。按照朱熹设定“三月墓祭”,具体时日是“上旬择日”,并没有规定具体哪天,但是不是在清明,因为在《家礼》中规定包括清明在内的俗节要在祠堂举行献礼,“俗节则献”。到了明清时期,很多地区已经将“三月墓祭”确定在了清明节,并且增加了其他墓祭时间。如明代宋纁《四礼初稿》“墓祭”一条规定:“《家礼》三月上旬择日。今拟就如乡俗用清明、七月十五及十月朔日祭。”明代吕坤在《四礼疑》中也说:“哀节展墓。清明、七月十五、十月一日,以酒食拜墓。”明代王敬臣在《俟后编》中说:“凡墓祭,春则雨露既濡,清明时也。秋则霜露既降,八九月也。”虽然清明节要祭祖,但是时间也不限于清明当天,前后数日均可祭祖。清光绪二年《重修灵宝县志》载清明“拜扫茔墓,三日不绝。”清同治六年《重修直隶陕州志》载清明“拜扫坟墓,率以前数日及本日为之”。民国十一年《法华乡志》载:当地俗语说“‘前七后八,阴司放假’逾期则不灵”。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清明墓祭经历了援俗入礼、礼俗并举的发展过程。墓祭本源于俗,礼经无载,直到宋代被朱熹写入《家礼》,明清时期被纳入礼典,实现了从俗到礼的性质彻底转变。但是在民俗生活中,作为礼仪的墓祭和作为习俗的墓祭两者并存,且常相互续接使用。整体而言,作为礼仪的墓祭,突出祭祀仪式的规范性、制度性,具有敬宗、收族的作用。而作为习俗的墓祭,突出拜扫的世俗性、多样性,凸显其孝亲、欢愉的作用。礼俗并举既是明清以来清明墓祭发展的两种路径,同时也赋予了清明墓祭更加丰富的价值与内涵,使其常保旺盛的生命力。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节日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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