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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16: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华润信托家族信托业务负责人肖飒介绍,从2013年的首单家族信托落地到现在为止,大概有五年多的时间,其实监管从来没有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对于这种业务的形态做过明确,本次也是第一次给出了家族信托很具体的定义。而且不仅明晰了家族信托的定义,也是唯一的一个具体拿出来讲的细分领域的业务,他认为这显示了监管对家族信托的态度非常重视。

近年来,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迅速。根据普益标准发布的专题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近30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约占信托公司半数,存量家族信托的规模合计超过500亿元,存量产品数近3000单。

从统计数据看,单个信托平均规模并不大,很多现存家族信长规模都在千万以下。在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姜燕看来,明确家族信托门槛以及其它条件(比如他益),对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长远发展有利。1000万既是家族客户的起点,也是行业里的一个基本区分和要求,也将有助于筛选出真正的家族客户来开展此类业务。

BOX:37号文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于资管新规,但这里的家族信托定义为:

1、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

2、是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之力、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3、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不得为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

5、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而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千万以下家族信托

符合新规不受影响

在家族信托迅猛发的这几年中,很多金融机构根据调和客户的要求,开发出很多门槛低于千万的家族信托产品。实际上,这类信托产品在市场中占了非常大的比例。一般认为,1000万分水岭以下的家族信托产品,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不会受到影响。

盈科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米兰贝拉家族办公室联合创始人李魏认为,1000万的门槛是监管层对纳入资管新规监管的家族信托范围的一种划分,对于很多1000万以下的家族信托,只要不涉及多层嵌套业务的,可以继续援用原有的信托模式,不会受到直接影响。

肖飒也指出,那对于这些一千万以下的家族信托的,如果在当时设立的时候是符合资产新规的要求的,或者现在和未来其实也是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来做的,其存续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所以这种模式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从监管的口径上来讲,可能一千万以上和一千万以下需要遵从不同监管条款,这才是核心区别。

对于这次家族信托定义的一个明确,他认为对一直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来说绝对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好事。而对于一些其他的机构假借这个所谓家族信托之名,做一些其他目的业务的话,反而是加强监管,对行业同样也是好事。

但从某个角度看,千万分水岭似乎是一把“双刃剑”,也有值得担忧的一面。

在李魏看来,长远来看,监管层对家族信托服务产品的划分,对于推进传统严格意义的家族信托发展还是有推动作用的,但是也会对目前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会产生较大影响。由于千万以下规模的家族信托产品需要符合资管新规要求,这些信托产品可选择的服务产品少了,客户的选择也就少了,对于这些家族信托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会有相当的影响。

他建议,对于需要设立家族信托的家族来说,应该重视监管层对家族信托的认识变化与监管思路调整,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家族信托法律专家担任顾问,制订合法合规合用的家族信托方案,确保所识信托在未来能够真正起到安全避险和传承目标。

家族信托或凸显资产配置的壳作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37号文明确了公益(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相关规定——这就将家族信托从繁杂的投资规范中解脱出来,享受更大的投资自由度,令一些人为之拍手称快。但也似乎多多少少有点为家族信托“开绿灯”的感觉。

信托业人士更愿意将此理解为推动家族信托正本清源,回归本质。

姜燕认为,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于资管新规,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资管新规本质上是规范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家族信托从本质上是单一账户,委托人基于这个单一账户体系做财产的管理、传承以及隔离的相应安排,它本质上不是一个产品。因此它区分出来,明确它不适用资管新规是符合家族信托本质业务规律的。

肖飒也认为,说给家族信托“开绿灯”不是特别合适,应该是正本清源。将家族信托业务和慈善信托业务与资产新规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厘清,并且是通过一个正式发文的形式把这个东西固化下来,是本来就应该有的细则。

那么在明晰家族信托的定义以及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机构展开业务层面影响有多大呢。

采访中,有北京资深信托业人士乐观的表示,不适用资管新规,代表家族信托本身不是一层嵌套,资产配置壳的作用凸显,有利于家族信托作为投资管理的架构。

在肖飒看来,这次对于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定位的明确,算是一个非常大的政策的利好。他从操作层面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这将对家族信托未来投资产品产生重要影响。

资管新规里讲到了不能超过两层以上的资管产品的嵌套。如果是通过家族信托去进行投资,很可能会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比如说家族信托投资一个FOF或者MOM的产品。因为这个FOF的产品本来就已经涉及到两层的资管产品。如果以家族信托出来投资,而且家族信托又设一层产品的话,那就是已经超过了监管要求的两层到了三层。所以对于这类的业务,华润信托在过往的过程中都是比较审慎的去处理,基本上都不太涉及。但客观来讲,家族信托去投资FOF的资产,对客户的资产有一定的风险的分散和平缓作用,另外一个层面随着这个中国的组合投资资产配置的概念越来越成熟,越来越被接受,这一类的投资现象也会涉及的越来越多。因此,他认为家族信托定义就是上明确了之后,对未来投资产品其实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

其次是,省却了家族信托长期投资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麻烦,简化了投资环节。

举个例子说,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产品分四类资产进行划分,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衍生品类和混合型。监管局当时制定这样的产品分类,其实也是为了明确资管产品在投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风险。但是对于那些想设立一个长期限的家族信托客户来讲,必须涉及到投资方向变化的问题。比如说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在做一些固定收益类,但过一段时间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投资环境的调整,有可能会调整为这个混合型或者权益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按照资管产品来处理的话,会面临每一次产品类型的变更,信托公司都需要与客户去签署补充协议调整产品的投向,并且去调整产品类型的定义,才能扩充它的投资范围。实际操作中,无论对客户还是信托公司来讲,都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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