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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24 0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军分区(武装部):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2020年11月4日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生活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对3—6岁儿童集中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组织做好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20%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普通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普通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数(不含城市涉农专业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数(不含集中连片地区学生数和涉农专业学生数)的20%确定。43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免除标准按照2015年秋季学期以前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学前一年每生每年750元,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由市县自主确定。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具体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学业奖学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5∶5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政策。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隶属关系或按比例等进行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

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平均补助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5∶5分担。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5∶5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其余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陕西监管局。市县财政、教育等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要加强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预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规定统筹用于学生资助。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标准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减免保教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

第二十三条  市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使用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普通高校要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切实将指标用到学生,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本科高职学生、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研究生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3〕1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1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10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5〕9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3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2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教〔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略)          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略)          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略)          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略)          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略)          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略)          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略)          8.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略)          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略)         10.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略)         1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略)         12.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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