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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7-02 17: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为什么要修订《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答: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函〔2018〕12号)(以下简称《网约车细则》),明确了我市网约出租车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准入要求。

而网约出租车作为“互联网+出行”新生事物,在5年多的蓬勃发展中也不断产生了新变化、出现了新问题,对管理也提出了更新更多的要求。同时,随着《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文件的修改,现行的《网约车细则》其中部分内容、表述与上述相关文件规定已不相符合。此外,近年来交通、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机构改革后,部门设置、职责划分也已有变化,因此亟待调整《网约车细则》相关内容。

二、本次《网约车细则》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本次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为:2018年5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以及2022年11月30日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等。

三、本次《网约车细则》主要作出了哪些修订?

答:本次《网约车细则》修订,主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同时针对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统一。具体如下:

(一)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纳入《网约车细则》修订依据。网约出租车作为新生事务,处于不断发展、逐步规范之中,2018年修订《网约车细则》时,《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暂无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依据。随着上述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已对网约出租车有了全新的规定要求,应予以纳入本轮《网约车细则》修订依据。

(二)调整“网约出租车”有关表述。《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均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为“网约出租车”,为规范统一,故对《网约车细则》有关表述进行同步调整。

(三)调整职能部门和职责分工有关表述。按照综合交通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出租车管理各项工作,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出租车市场监管工作。

同时,原价格、质监部门有关职责在机构改革后也并入了市发改、市市场监管局。对此,在《网约车细则》中相应调整职责划分。

(四)调整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的准入规定。《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规定了申请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网约车细则》中不再列出具体条件,调整为“在本市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五)调整网约出租车车辆的准入规定。《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市交通运输局的规定”。因此,《网约车细则》中不再列出具体条件,调整为“在本市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约出租车运输证。申请网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时应符合市交通运输局规定的车辆参数、性能、要求有关标准,即明确网约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六)调整网约出租车车辆的办证材料。在前款调整基础上,相应调整申请从事网约出租车所需提供的材料,确保与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网约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相一致。此外,目前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已与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两检合一”,故无需再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删去相应材料要求。

(七)调整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准入规定。我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与网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实现“两证合一”,统一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规定了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网约车细则》中不再列出具体条件,调整为“申请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八)调整网约车平台公司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向社会公开及提前报备时间要求等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制定的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并在实施之日的七日前报备。因此,《网约车细则》中明确“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以及“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7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同步抄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九)调整网约出租车车辆安装设备和数据接入等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一款二项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三款规定,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因此,《网约车细则》中明确“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出租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十)调整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运营信息数据接入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因此,《网约车细则》中一并明确。

(十一)明确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吸纳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提供服务有关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规定,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向乘客开具发票。因此,《网约车细则》中对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吸纳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在杭州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提交哪些材料? 

答:《网约车细则》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具体为:1.在本市或者外地登记的企业法人、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网约出租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6.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7.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出租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须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在杭州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在本市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参加客运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1.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3.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4.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5.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6.按照国家规定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予以受理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参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在杭州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网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市交通运输局规定的车辆参数、性能、要求有关标准。具体而言,根据《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2.须为出厂新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新能源汽车还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3.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4.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00千米(换电式纯电动汽车除外)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非新能源纯电动汽车;5.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并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在杭州市区依法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且使用年限未超过3年的车辆,可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不得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得安装顶灯装置。

网约出租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出租车经营。

七、本次《网约车细则》对于网约出租车车平台企业的经营义务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调整网约车平台公司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向社会公开及提前报备时间要求等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制定的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并在实施之日的七日前报备。因此,《网约车细则》中明确“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以及“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7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同步抄报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其次,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具有车辆设备安装和数据接入的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一款二项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三款规定,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因此,《网约车细则》中明确“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出租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再次,调整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运营信息数据接入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因此,《网约车细则》中一并明确。

最后,明确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吸纳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提供服务有关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规定,巡游出租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当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向乘客开具发票。因此,《网约车细则》中对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吸纳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八、本次《网约车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网约车细则》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

九、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顾建信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45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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