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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预习:审计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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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1.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管理层的责任;   (4)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5)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     1.考虑特定需要   2.组成部分的审计。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3)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4)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5)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3.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需要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条款。   4.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   上述第(1)项和第(2)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①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②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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