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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4-07-09 17: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年来

在小区内、道路上、公共场所

溜宠物的现象随处可见

但与此同时

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狗绳

纵容宠物狗随地大小便而不捡

等养宠物不文明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而引发一些事故和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

未拴绳的宠物被撞死亡

司机需要赔偿吗?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01

案情简介

林女士与陈先生为某小区居民

2022年7月的一天早上

林女士在小区门口约20米处

遛着四个月大的比熊犬

因林女士未携带狗绳

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

导致宠物狗自行从马路西边

窜出至对面马路

此时

陈先生驾驶车辆朝门口驶来

车右前轮与宠物狗相撞

宠物狗当场死亡

后双方因宠物狗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林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林女士认为

陈先生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应当对此事负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养育费4360元。

陈先生辩称

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未超速驾驶;林女士的宠物狗体型较小,且突然窜出,在正常驾驶中的视觉盲区,司机无法发现,不应当对自己苛以过重的负担义务;林女士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林女士的宠物狗

与陈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右前轮相撞死亡

陈先生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在于陈先生是否具有过错

林女士提交了当时交警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

用以证明陈先生存在超速驾驶等过错行为

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陈先生驾驶机动车朝北门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林女士的宠物狗。同时,陈先生不存在明显超速驾驶的行为。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载明的内容看,林女士遛狗未按规定拴狗绳、宠物狗从马路窜出,以及林女士未注意马路行使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

陈先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并不存在过错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

双方均未上诉

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付赔偿责任,是正义的要求;相反,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在道德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

司机陈先生在视线盲区

且未超速的情况下

驾驶的车辆将未拴绳的宠物狗撞亡

行为上不存在过错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林女士承受着

丧失爱犬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但造成事故的原因为林女士未按照规定

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

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后果

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

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

只有自律

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和社会文明规范

才能更好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

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司机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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