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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在小区内、道路上、公共场所 溜宠物的现象随处可见 但与此同时 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狗绳 纵容宠物狗随地大小便而不捡 等养宠物不文明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而引发一些事故和纠纷 ![]() 那么问题来了 未拴绳的宠物被撞死亡 司机需要赔偿吗?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01 案情简介 林女士与陈先生为某小区居民 2022年7月的一天早上 林女士在小区门口约20米处 遛着四个月大的比熊犬 因林女士未携带狗绳 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 导致宠物狗自行从马路西边 窜出至对面马路 ![]() 此时 陈先生驾驶车辆朝门口驶来 车右前轮与宠物狗相撞 宠物狗当场死亡 后双方因宠物狗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林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林女士认为 陈先生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观察路况,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应当对此事负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养育费4360元。 陈先生辩称 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未超速驾驶;林女士的宠物狗体型较小,且突然窜出,在正常驾驶中的视觉盲区,司机无法发现,不应当对自己苛以过重的负担义务;林女士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林女士的宠物狗 与陈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右前轮相撞死亡 陈先生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在于陈先生是否具有过错 林女士提交了当时交警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 用以证明陈先生存在超速驾驶等过错行为 但从上述证据来看,陈先生驾驶机动车朝北门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林女士的宠物狗。同时,陈先生不存在明显超速驾驶的行为。 ![]()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载明的内容看,林女士遛狗未按规定拴狗绳、宠物狗从马路窜出,以及林女士未注意马路行使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 陈先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并不存在过错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宣判后 双方均未上诉 该判决已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应付赔偿责任,是正义的要求;相反,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在道德上也没有可指责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 司机陈先生在视线盲区 且未超速的情况下 驾驶的车辆将未拴绳的宠物狗撞亡 行为上不存在过错 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林女士承受着 丧失爱犬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但造成事故的原因为林女士未按照规定 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 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后果 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 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 只有自律 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和社会文明规范 才能更好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 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司机需要赔偿吗?》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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