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实验室化学药品分类存放原则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07-16 09: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教育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学校:

现将《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2日

 

 

 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各中小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特别是危险化学药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涵括易制爆、易制毒化学药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废弃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各中小学化学药品购买、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的操作流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则

1. 化学药品的购买、使用、报废全流程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国家对危化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化品。

2. 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化学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配合负有化学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化学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化学药品的管理及使用工作,应当建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化学药品存储场所(含化学药品的仓库、场地、储存室或储存柜),其中各配件、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符合省市标准数量的专职实验管理人员、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管理化学药品,从业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相关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管理人员的设置情况应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实验室管理人员需如实登记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化学药品特别是危化品的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4. 中小学要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化学药品特别是危化品管理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二、职责

1. 校长是本学校所有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购买、储存、使用所有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化学药品购买、储存、使用、报废流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学校的化学药品管理使用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制订完善安全防范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措施等,对相关危化品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和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有记录。

2.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学校化学药品的采购申报、化学药品的采购、化学药品的日常巡查、化学药品使用过程监管、废弃化学药品的回收衔接等管理。涉及多部门的,部门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化学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3. 学校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化学药品的储存、日常使用管理、相关账册平台管理和化学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工作,确保化学药品随时处于可控、可管、可使用的状态。相关学科教师负责化学药品的领用登记、化学药品废弃物的回收指导与教育,应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管理好化学药品。

4. 学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每天核对危化品存放情况,发现危化品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发现账物不符的,应及时查找,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管理

1. 基础建设和设施设备

(1)学校应要根据属地公安机关,安监等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设好药品室和危化品库房,并根据储存、使用的危化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危化品室或危化品仓库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危化品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学校须根据存放危化品的种类和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易燃危化品存储柜、腐蚀性危化品存储柜、剧毒危化品存储柜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在储存室出入口安装实体防范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在储存柜区域安装实体防范系统和视频监控装置。(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超过50 kg的储存室或储存柜即为小剂量存放场所)。

(3)危化品室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2007的要求,其防盗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

(4)学校药品室(危化品室)出入口和存放部位要安装视频监控及红外报警器或其它入侵报警装备,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完成后,应由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检验和验收。存放部位的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物品存取情况和人员活动情况。视频监控装置的防爆特性、电缆的防爆防护措施应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应与行业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报警运营服务机构远程联网或预留接口。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故障和报警信息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天。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的相关规定。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32581的相关规定。

(5)学校应加强对安全防范系统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出现故障,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

2. 化学药品购买

(1)学校应通过正规渠道,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规范购买化学药品。

(2)学校应制定规范的化学药品购买流程,明确专门负责人,制定好化学药品的采购制度,危化品采购制度,切实加强化学药品购买的报备、审核、监管。

(3)学校教学部门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教学需要制定年度化学药品添置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批准后方可购买。

(4)学校购买的化学药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3. 危化品购买

(1)每一学年度,学校教学部门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本校实际教学需要,结合学校现有情况编制学校《危化品清单》,超出《危化品清单》的一律禁止购买。

(2)涉及易制毒化学药品须到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取得购买许可证和备案证证明,方可向供应方采购。留好相关购买证明和材料以备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部门申报使用情况。涉及易制爆化学药品购买的,在药品到校五天内将采购品种、数量以及流向等信息按照属地公安机关要求,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输入专门的计算机联网平台系统。

(3)学校采购危化品时,须向供货商索要相关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三类易制毒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药品运输许可证、化学药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危化品包装上须有规范的标识,如注明品名、性质、警示语等。学校应要求危化品经销商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品运输流程。

4. 化学药品入库

(1)化学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控入库,规范装卸和搬运行为,对化学药品进行检查,保证入库的化学药品(数量、包装)与入库单一致,合格证、说明书齐全,要求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并按照要求作好记录备查。

(2)做好化学药品的入库登记。应当如实记录化学药品的购买品种、数量、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验收人姓名等所购买化学药品的相关信息。危化品还需留有运输押运人的相关信息,以便查验。

5. 危化品储存

(1)学校危化品应储存在规范的危化品库或专用危化品存储柜中。

(2)学校危化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根据其储存、使用的化学药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分类存放。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储存危化品的危化品库房须设置明显标志、报警装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学校危化品应分区、分类分库(柜)存放,不得混合储放。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确保各类危险品安全、可使用。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5)学校危化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应当对危化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确保危化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领用登记册、流水账目等相关纸质台账资料至少保存2年。

(6)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危化品使用及储存设施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对使用及储存装置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在安全检查或评价中发现使用或储存装置设施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须报校长室审批,并接受属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学校建立安全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组织专人对危化品的储存情况进行检查。必须严格落实主管部门每学年、学校每学期、安保部门每个月、使用部门每一周、管理人员每一天对危化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检查主要内容:账物是否相符;有无混放情况;包装是否破损;标签是否脱落,试剂是否变质;存放处的温度、湿度、通风、遮光、灭火设备情况等。每次检查均要有记录,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危化品转让、转卖或转借给别的单位、个人使用。

(9)学校应定期对治安保卫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学使用人员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有记录。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防止危化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危化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由公安保卫部门勘察现场和组织调查、侦破案件。

6. 危化品的领用

(1)危化品领用出库应填写危险物品领用申请单。申请单上的内容包括领用人、使用部门、领用时间、领用数量及用途等。经使用的所在部门主管签字批准,管理人员方可发放危化品。

(2)危化品使用部门要限量领用。制定领用、暂存制度。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药品的性能,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按照危化品操作要求操作。

(3)危化品领用时,有关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注意个体防护和避免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7. 危化品使用

(1)使用危化品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

(2)使用教室暂存危化品时,应有固定地点分类(分室)存放,并做好相应的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盗等预防措施,应有处理泄漏、着火等应急保障设施。

(3)使用危化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如防护手套、防毒口罩等。

(4)盛装危化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5)使用危化品时,严禁泼撒倾倒、滴漏。

(6)严禁超量使用、超浓度使用,当天借用当天归还。

(7)非相关教学专业人员和学生禁止接触使用危化品。

(8)当危化品在使用操作中发生异常状况时,依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执行。

8. 化学药品及废弃物的处置

(1)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化学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化品。学校(部门)弃置危化品,须填写《申请销毁危化品审批表》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化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2)学校应当建立危化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化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化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3)对过期失效和报废的化学物品,包括盛装的容器、使用过的器皿和包装物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作好记录。

(4)化学废弃物处置要求

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密封不严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废弃物标签,写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及特性,并保持清晰醒目。

废弃物应严格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容器或空间中,严禁将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混放。产生的危险废液的须分类收集、标识、贮存,并放置在指定的区域。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收集危险废液的容器须能防渗漏,并且要用盖盖好。

收集危险废液时需要做好防渗漏措施,以免倾倒废液到容器时造成污染。收集危险废液的人员必要时应配备防护用具。

收集容器倾倒、存放废弃物时应认真填写《废弃物收集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存放时间、存放人姓名等信息。

应根据产生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放置于废弃物收集处。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联系转运和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登记。

要避免过量收集和暂存,在废弃物的收集或暂存量达到处理或转运量时,实验药品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学校通报收集情况,以便学校能及时联系公司生产调度或其他部门进行转运或处理。

在将废弃物交由其他部门转运或处理时,必须提供或告知对方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特性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废弃物处理登记表》。

9. MSDS--《物料安全资料表》。

(1)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学校危化品的使用状况,以及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本学校的危险化学药品的MSDS。

(2)MSDS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物质名称;②化学属性或成分;③危险性类别;④理化性质;⑤燃爆特性;⑥毒害特性;⑦储运及使用注意事项;⑧应急处理方法;⑨废弃处理注意事项。

(3)学校应在所有贮存或使用危化品的场所悬挂相应的MSDS并遵照执行。

(4)当有使用新的危化品时,学校应及时更新与补充MSDS。

(5)MSDS的有效期限为一学年。

四、附则

此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