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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2023-09-28 04: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一)在线询价

1、适用情形

在线询价是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在线询价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2、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

(1)询价单。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在政采云平台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在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不得随意改变。采购单位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等 3 种方式发起询价单;采用推荐品牌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推荐 3 个及以上的品牌参与竞争。

(2)采购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采购单位询价单的内容,自动生成在线询价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从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采购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3)供应商响应。市级电子卖场中符合询价单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

(4)成交。电子卖场系统按照最低价法自动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在系统推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系统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5)变更。响应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单位可顺延询价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完善采购需求后重新生成询价单。

(6)终止。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电子卖场适用情形的,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7)成交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在线询价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 1 个工作日,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成交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8)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在线询价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反向竞价

1、适用情形

反向竞价是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明确一个采购品牌、规格型号或特定要求的商品,由 3 家及以上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2、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

反向竞价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 20 万元,全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且采购数量较多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项目采购。有指定品牌、型号采购需求的,可采用该采购方式。

(1)竞价单。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在政采云电子卖场推荐或指定特定品牌、商品型号及服务需求生成竞价单(服务类项目通过网上服务市场竞价),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在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不得随意改变。

(2)采购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采购单位竞价单的内容,自动生成反向竞价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从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不得少于 1 个工作日。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采购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3)供应商响应。市级电子卖场中符合竞价单需求的该品牌、型号商品的经销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多轮、向下、公开报价。响应竞价的经销商数量应当不少于 3 个。

(4)电子卖场系统按照最低成交价法自动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在系统推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系统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5)变更。响应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单位可顺延竞价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完善采购需求重新生成竞价单;或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采购方式。

(6)终止。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反向竞价适用情形的,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7)成交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反向竞价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 1 个工作日,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竞价的经销商。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成交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8)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反向竞价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网上超市直购

1、适用情形

网上超市直购是指经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其所提供产品等相关信息在电子卖场上进行陈列并形成“网上超市”,采购单位在规定的品目范围直接订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网上超市直购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项目采购,但不是首选采购方式。货物类项目须通过在线询价及反向竞价采购失败两次后方可采用。服务类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网上超市直购与反向竞价采购金额合并后每月不超过 20 万元,全年不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

(1)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 品,通过网上超市向选定供应商发起订购(服务类项目通过网上 服务市场直购)。网上超市商品上架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单 位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2)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订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确认。订单在供应商确认时立即成交,但在供应商接单前可 随时取消。订单在验收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取消。3.成交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单位也可要求另行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二、浙江省关于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1.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

2.在线询价单发起类型分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及型号3种类型。

一般货物项目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方式,即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要,自行拟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即采购单位根据商品类目对应的属性及参数模版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以上两种方式均不适合的,采购单位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

3.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反向竞价供应商不少于1家,但反向竞价的商品在网上超市无相同产品的,响应供应商应不少于2家。

4.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应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紧急采购,上述期限可以缩短至**小时。

(二)加强采购单位内控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

1.合理设岗,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政采云平台上选购办公设备以及其他货物时,选购、入库、验收等不同环节由不同工作人员来完成。

2.内部审核,做到权责一致、因权定责、权责对应;。采购单位在政采云平台选购商品以及后续履约验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以及内控制度,强化问责条款,有错必究,失责必惩。

3.履约验收,做到方案明确、采用分离、绩效反馈。采购单位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同时将采购绩效反馈至预算编制。

4.公开透明,做到预算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采购单位可以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在单位内部网站或者书面公示形式,对于办公设备购置的品牌、价格、维保期限以及经办人、审核人、验收人等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三)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1.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供应商不按询价单、竞价单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财政部门可扣减其**-**分诚信分,运维单位应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2.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3)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5)未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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