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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愿遂,而婚姻之得道矣:唐宋时期女性的婚嫁是怎样的

2023-03-30 1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引言:

婚姻制度是贯穿人类社会的古老制度,几乎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性。婚姻是男女之间的事,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不管在婚姻缔结上,还是在婚姻解除上都有所表现,男尊女卑,夫主妻从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唐宋时期女性婚姻是什么的一种关系呢?

唐代逾越常规的特殊婚俗,打破了女性从一而终的婚姻形式

唐代的民族交流政策、言论自由的文化环境、信仰自由的宗教政策,创造了丰富多彩、灵活的民间习俗和个性化的生活态度,促进了这个时代婚姻习俗的演变。这不仅是大唐社会活力的体现,也是时代自由精神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强调传统观念,如礼法、婚姻安排、重视贞节、男尊女卑、夫妻白头偕老等。但在唐代,尤其是唐初,婚姻礼俗的实践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出现了许多与礼制不符的现象。

在唐代,由于社会环境宽松的影响,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承认社会现实婚姻习俗的演变,唐代统治阶级也对唐代的婚姻法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法律明确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这就为青年男女在一定条件下自由择婚打开了一道缺口。 《开元天宝遗事》卷上《选婿窗》载:

唐代宰相“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杂珠,幔以绛纱,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下自选,可意者事之。

这种情况反映出唐代上层社会官宦之家的子女拥有自主择婚的权利。

在离婚方面,唐代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与严格限制妇女离婚的法律法规有很大不同。妻子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出离婚。如果丈夫的家庭生活非常贫穷,不能住在一起,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从这些离婚行为可以看出,当时的已婚妇女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主动提出离婚,这表明唐代妇女从头到尾和一女不做二夫的传统观念没有后世那么严重,也表明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很高。

唐代男女结婚的婚姻习俗与婚姻法中六礼规定的男女结婚的传统婚姻习俗形成鲜明对比,反映了女性婚礼的积极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家庭,即妻子,显然处于主人的身份和地位,而男性则处于相对较低的地位。如果将这种婚姻习俗与法律中的婚礼相比,前者无疑反映了男性标准或丈夫标准的文化特征,以及婚后男女和丈夫控制妻子的传统婚姻生活模式。

而后者恰恰相反,它体现了女主男从独特的婚姻生活格局。其次,在唐代的婚姻习俗中,男人到女人家结婚,女人作为主人,大多处于主动地位,而男人相对处于主导地位。

此时,男性婚姻形式所体现的夫本位观念已被淡化。毫无疑问,这种男女结婚的婚姻形式注定了妻子在家庭中有更大的权利,应该是唐代妇女地位较高的形象映射。

宋代继承唐代的婚姻礼俗,女性自主择偶更为包容

北宋著名理学家程颢之女在择偶方面始终坚持自己的标准和方向,因此耽误了佳期。叔父程颐在为其所作墓志铭时,对侄女未遇贤良之人而不婚的态度表示赞赏。女性在择偶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坚定不移表达自己独立意志,颇得程颐赞同,他认为女子在选择夫婿时,期待选择贤良之人,常常会因此耽误佳期,是人之常情。

在古代,女性主要生活在婚姻和家庭中,所以她们选择丈夫的标准和方向对她们的生活至关重要,在择偶中能够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宋代妇女在择偶时仍以父母的意见为主,但自主择偶行为并没有被严格禁止。

在古代,孩子的个性被父母吸收了。在父权制和父母制度下,家庭成员的一切行为基本上都是由父亲决定的。然而,为了最大化家庭利益,父母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询问孩子的意见,特别是对于生活空间有限的女性。

《推广家法》云:“子女之愿遂,而婚姻之得道矣”,强调婚姻缔结时,遵从子女意愿较为重要。作为对家庭成员民事行为有很大影响的家庭法规,承认孩子意愿在择婚过程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自由意愿的尊重,不仅是因为宋代女性的婚姻年龄普遍小于男性,还因为女性的父母希望女儿在丈夫家庭中有一定的家庭地位,因为选择好丈夫对女性家庭更为重要。

总的来说,父母的生活是男女结合的必要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对女性自由意志的尊重,表明宋代妇女在婚姻中有一定的权利。在择偶过程中,宋代女性的父母会用各种方式向女儿征求意见。比如宋代男女议婚时,男女双方通常都会先见面,直到结婚当天才见面。

即使在夫死再婚的情况下,女性也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宋代法律增加了离婚权条款,女性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与丈夫协商离婚,而且在实际判例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很多,也说明宋代女性在婚姻终止时享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

在中国古代,离婚被认为是一件悲惨的事情,甚至被认为是一件丑陋的事情。因此,虽然贵族阶层可能愿意离婚,但很少有人真正敢离婚。男女订婚后,如果法定期限超过三年而不结婚,女方可以自行选择。审理案件的法官也会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最合适的判决,即使不是无故导致超过法定期限。

即使女方没有提起诉讼,也可以判决男女不再履行婚约,这反映了宋代地方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注重法律规定本身,而且注重合理性,这无疑与中国古代的和谐思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宋代法律关注弱势群体的原则。

与男性相比,女性是弱势群体,与清律相比,宋律更保护妇女权益。宋律延长了男方无故不结婚的时间。《清律》规定,三年法定期限延长至五年,订婚至结婚三年不结婚,丈夫三年不回来,妻子可以起诉丈夫再婚。从这个角度来看,宋代妇女的离婚自主权确实比清朝扩大了。

婚姻关系是民事活动的内容,但在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背景下,婚姻领域的细节很少受到重视。据有关史料记载,在宋代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女性离婚的理由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还有很多。

例如,南宋时期,妻子主动向政府提出离婚,政府支持诉讼请求。而且政府判决将王的财产分配给妻子一半。这也表明,由于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演变不同步,宋代妇女享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

宋刑统还规定,女性离婚后归宗财产的继承也偏向于女性,规定归宗女的份额低于室女,但也可以获得部分财产。不仅在家庭情况下,妇女可以获得财产,在整个婚姻期间,妇女使用嫁妆购买田地和其他财产,或在婚姻期间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财产,可以在离婚时带走,表明宋代妇女离婚享有一定的财产权。

唐宋时期经济繁荣,社会包容度高,女性地位权利得到提升

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社会生活的变化过程。正是由于这样的经济基础,才使当时的社会女性法律地位得以提高,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变革,随之女性受教育程度、经济权利以及婚姻权利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扩大。

唐朝是汉代以后的又一个统一繁荣时期,也是中国前所未有的统一时期,创造了长期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宽松开放,文化兼容,加上统治者的实践,形成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从而塑造了唐朝繁荣的繁荣景象,为唐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自由空间。

自初唐以来,随着政权的稳定和统治者的努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在唐初中期,政策的开明、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交流将唐代社会的发展推向了鼎盛时期。作为一个政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无疑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生活在这个时代的女性也开始大胆追求婚姻自由,展现自己的个性,不懈地与封建伦理作斗争。社会的发展创造了人们的开放思想,婚姻习俗也开始在社会环境的漩涡中转变。唐代婚姻制度的调整与这一时期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

唐代土地制度均田制在宋代发展为“不立田制”“不抑兼并”,使得宋代土地买卖频繁。在土地象征财富的封建社会,宋代土地政策的演变无疑使土地流转加速,进一步促使社会财富频繁流动。

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速度加快,形成了财富无常的形式;租赁制度随着农民和东家的快速发展,他们减少了对东家的人身依赖。

唐代的贱民已经转变为国家编户,合法享有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在这种巨大的社会变化下,社会等级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结构的变化,宋代士大夫也开始关注和保护下层农民、各类商人、孤儿和妇女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也表现出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严重影响了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女性参与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活动,其法律地位比以前有所提高。经济发展促进法律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保护妇女婚姻权利。

结语

对于任何时代的社会来说,家庭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基础。女人嫁给丈夫的家庭并不意味着创造一个新的、属于自己的家庭,而是加入丈夫的家庭。不可否认的是唐宋时期依然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是整个社会所推崇的思想,男女两性的地位也不平等,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思想以及时代的局限性使得女性享有的婚姻权利依旧与男性无法相提并论。

女性所享有的婚姻权利,无疑使得女性在当时社会享有更多的自由,推动着社会的发展,是女性婚姻制度演变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唐六典》

《宋史》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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