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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伦理学的相关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之一,章节多、内容多,记忆量大。很多同学在复习过程中难以掌握重点,现在我们针对伦理学中“安乐死伦理”这一知识点做以下归纳,希望对各位备考的学员有帮助。 安乐死伦理 一、安乐死含义及分类 1.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指“无痛苦的幸福死亡”。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濒临不可逆转的死亡且备受病痛折磨,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 2.安乐死分类: ①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患者痛苦的生命。 被动安乐死:医生停止抢救措施而仅适当的维持治疗或撤除所有的治疗和抢救措施。 ②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患者自己要求。 非自愿安乐死:患者没有表达过,家属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如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认知能力严重低下者。 二、安乐死的实施现状 荷兰是最早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医学和法律的基本程序,其主要要点是: (1)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要求。 (2)根据目前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无法忍受的。 三、我国医务人员对于临终患者只能提供临终关怀,而不能实施安乐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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