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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2024-02-08 18: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文 件

校发字(2013)163号

 

 

河南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科技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03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学院

2013年11月20日 

 

河南科技学院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2005]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精神,落实好《河南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干预心理危机事件,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大学生个人或群体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危机干预的目的是减少大学生心理疾病的发生,避免由于危机引发的伤害行为,提高学校及大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完善系统和处置果断的原则,做到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早预防、早发现、早应对和有效干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承担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应工作职责,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和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心理危机的处理,确保危机事件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协调配合、工作到位。

第六条 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领导小组统筹处理全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信息网络建设、各类心理危机状况评估、危机事件处理方案的制定等。

第七条 保卫处配合中心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相关阻控工作。

第八条 校医院配合中心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负责严重心理疾病危机对象初期诊断或转介诊治。

第九条 各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项了解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工作会议。各工作站要在中心指导下具体做好危机预防、预警、干预和善后等工作。对于危机预警库中的工作对象实行专人负责和分工联点制度。

第三章 危机预防

第十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危机预防中的主渠道作用。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知识、学习方法、职业规划等问题开展教育,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的珍惜生命教育、自我意识教育和危机应对教育。

第十一条 要利用网络、报刊、书籍、橱窗、特色班会、主题活动、心理行为训练等形式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心理健康观念,增强心理健康素质。

第十二条 发挥工作站和中心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作用,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定期就大学生心理危机基本知识和心理危机干预技能,对全校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大学生朋辈互助小组和心理爱好者协会成员以及宿舍管理员等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各工作站平时应关注学生中贫困生、独生子女、新生、毕业生、学业困难学生、失恋学生等心理危机易发群体,加强教育引导,培养健全人格,增强社会适应性。

第四章 危机预警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对于妥善处理心理危机事件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作用,建立心理危机早期发现系统。

第十六条 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学院工作站负责人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和干预工作。各学院也要定期不定期对心理危机易发群体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有危机倾向和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每位教职员工都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危机预防工作。一旦发现学生有情绪异常、行为异常、自伤或伤人等危机行为,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中心、学生所在学院、校医院或保卫处。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中心对各类心理危机预警库以及其他渠道反映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评估与情况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三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制度。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和表现,以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归入相应等级预警库,加强预警。

(一)三级预警库(黄色)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普查中筛选出的重点关注的学生、不定期筛查中筛选出的学生、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健康信息员发现有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心理咨询后需进一步关注的学生等。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学院作为三级预警库对象给以重点关注:

1.遭遇突发事件或生活重大事件且有行为变化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2.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3.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的学生;

4.个人感情受挫的学生;

5.人际关系失调的学生;

6.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7.严重环境适应不良的学生;

8.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9.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0.其他有情绪困扰出现行为变化的学生。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或程度比较严重的学生,应列为重点预警对象归入二级预警库。对于不能甄别的,可由中心协助评估判断。

(二)二级预警库(橙色)主要包括:经中心评估的学生、因心理问题办理休学返校的学生、心理普查和排查中发现的需重点预警的学生等。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二级预警库对象加以预警:

1.重大丧失(如亲人死亡、人际关系破裂、考试失败、失恋、遭受拒绝等)后出现异常表现的学生;

2.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3.易激惹、与人敌对的学生;

4.人格有明显缺陷的学生;

   5.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7.长期缺乏或丧失社会支持系统,感到自己无能、无助的学生;

8.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的学生;

9.日常学习、工作、生活状况出现明显的负性改变的学生。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或程度比较严重的学生,甚至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应列为重点警戒对象归入一级预警库。

(三)一级预警库(红色)主要包括:有严重的心理障碍或精神障碍、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动机或行为倾向的学生等。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一级预警库对象重点加以警戒:

1.直接或间接表露自己感到痛苦、抑郁、绝望、无价值甚至流露出死亡意图者;

2.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3.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4.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二十条 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表》上报学院工作站。工作站对全体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梳理,纳入三级预警库。工作站的负责人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了解、掌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工作站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总表》交中心,二级预警库的对象学生需每周提交中心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总表》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登记表》。

(二)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以及一级预警库的对象学生,工作站人员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以《危机警戒学生报表》向中心报告,同时每天报告干预情况。

(三)中心每月以书面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同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医疗诊治等相应干预措施,并办理请假、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支持系统。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活动,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为出现心理危机者提供一个良好的人际环境。各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亲友对这些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陪伴学生。

第二十三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有攻击倾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及保卫处应积极采取保护措施。要限制其获取各种自伤、伤人工具。心理咨询师、各学院心理辅导老师、校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让学生离开,要立即报告给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护系统。从确保危机学生安全和相关人员安全的角度出发安排相应的监护。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生活者,各学院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并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直至危机消除。对于危机严重者,无法正常学习生活者,尤其是存在伤人和自伤隐患的,学院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参与处理,根据情况送医院治疗或作其他适当处理。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必要时可以申请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介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学院辅导员监护下到中心或校医院等机构接受心理危机干预或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转介专业医疗机构的学生,原则上应由学生家长送诊,学院须安排专人陪同诊断,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专业医疗机构。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救助系统。中心设立24小时热线电话,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学院需及时了解学生情况,稳定学生情绪,控制事态。

(二)学生处负责现场的协调,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指导并协助相关学院实施心理救助。

(三)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安排转诊治疗。 

(四)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做好心理疾病的鉴定。学生因心理疾病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校医院应根据诊断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落实备案制度。学生心理危机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重视心理危机事件涉及人群的干预。中心和各学院应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 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特别是因强烈的自杀意念、自杀未遂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安排相关人员对其密切监护,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情况,中心组织教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和咨询,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大危机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因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特殊情况确需查阅、调取学生心理健康相关资料的须经中心许可。

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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