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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生会改革进行时

2024-07-07 07: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中北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北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和省学联的双重指导,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具有中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传承文明,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维护本会荣誉、名誉及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省学联的双重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一节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代表经所在团支部推荐、学院团委审核党委批准后,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刻苦学习,踏实工作,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引领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常任代表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校级学生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学生会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60名,设主席团成员5名,下设综合事务部、学习实践部、权益生活部、女生部、文艺部、体育部6个工作部门;并设置团支部,配备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1名。

第十四条  明确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会组织的管理。安排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事项、重大活动、重要信息、对外联络等事先审核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用完人散。

第四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需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主要职责有: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校学生会与学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召开,召开前须经由学院党委批准、校学生会批复,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部门不超过6个。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民主选举产生,并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二)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

(三)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加强与校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四)学院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五)学院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接受工作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学院学生会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结果。

 

第五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为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成员。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1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团委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四)严格遵守《关于山西省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主要学生会工作人员向学生会进行工作述职、民主评议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任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并接受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定权属于中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北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条件

1、具有中北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2、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校和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3、须为中北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4、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分别按照学院本科人数的0.15%产生,名额不足1人的学院按1人计算。

(二)主席团候选人产生程序

1、候选人预备人选如实填写《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表》,并将推荐表和专业成绩排名表送至所在班级团支部审核;

2、候选人预备人选须经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团委推荐,学院党委同意。在院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组织面试,结合青马培训、无领导小组讨论、能力测试等考核结果,报校党委确定,形成新一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1、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北大学学生会章程》,中北大学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由中北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2、中北大学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为5名,候选人名额为6名,差额1名,差额比例为20%,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按候选人姓氏笔画排列。

3、应到会的学生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能进行选举。出席会议的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4、中北大学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总计票人1名,监票人10名,计票人10名。总监票人及监票人、总计票人及计票人由学生代表大会表决产生。被提名为主席团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选举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5、选举时,提交大会的选票需同应到会的代表人数相符,按实到会的代表人数分发选票,记录发出选票数,剩余选票由工作人员当众清点后剪角作废。清点选票时,无“中北大学学生会”印章的选票作废。

6、出席本届大会的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投不同意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的下方空格内画“○”;对不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的下方空格内画“×”;另选他人的(所选他人应为本次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可将其姓名填写在选票中的空格内,并在下方空格内画“○”;不做任何标记视为弃权。

7、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有效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废票。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取回更改。画票一律用中性笔,所画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上选错、符号不清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8、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学生代表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或最后一个当选席位出现两个以上被选举人得票相等的情况,经征得多数学生代表同意决定增减应选名额或重新补选。

9、宣布选举结果时,以选票上候选人姓氏笔画排列顺序报告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

10、本选举办法经中北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后施行。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中北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于3月14日下午在科艺苑成功举办。校党委副书记雷锋斌、共青团山西省委学校部副部长李成君、山西省学生联合会驻会执行主席张智华、学生工作部部长李俊华、校团委书记魏翀、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崔亚应邀出席。全体专职团干及学生代表400余人参加会议。

下午四点半,大会开幕式在激昂的国歌声中正式拉开帷幕,代表们精神焕发,列坐整齐。大会收到来自中国传媒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等兄弟院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贺信。

会上,校党委副书记雷锋斌充分肯定我校各级学生组织和广大青年学生,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自觉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在思想政治引领、基层组织建设、志愿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成长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并对青年学生提出了几点希望,希望全校青年学子树立远大理想、担负时代重任,把个人的理想追求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时刻牢记“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底色”,力争成为学校历史的创新者、添彩者;希望广大学生骨干提升自身素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定政治立场,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敢于担当作为,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希望各位学生代表履职尽责,服务青年发展,认真履行学生代表的义务,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广泛听取、收集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自己作为学生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希望各级学生组织持续深化改革,加强自身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贴近青年学生的实际,更好地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

山西省学生联合会驻会执行主席张智华致辞,她提到青年学生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亲历者、见证者,更是建设者、实践者。作为新时代青年,要谨遵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交流、深入调研、大胆探索、团结一致,共同推动我省学联、学生会组织工作迈上新台阶。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中北大学第三届学生会工作报告》、《中北大学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报告》、《中北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大会民主选举并产生了中北大学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5名,第二届研究生主席团成员5名,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22名,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21名。

闭幕式上,校团委书记魏翀向大会的圆满成功表示祝贺,向与会代表的认真履职尽责表示感谢!他表示广大青年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信仰之基。保持奋斗姿态,发扬斗争品质,把初心使命转化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恒久动力,以实际行动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夯实发展之路。践行“致知于行”的校训,做到守正创新、真抓实干、奋勇争先;要进一步促进深化改革,维护发展之本。强化服务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摆正服务同学和锻炼自己的关系,服务同学是“本分”,得到锻炼是“福分”。

最后,中北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青春洋溢的校歌声中圆满落幕。

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jrNSi4SDVJfeeDXoiaVqA

现场照片:

八、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印发《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代表) 经班级、 院(系) 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各学院学生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学代会代表选举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掌握代表条件,注意发扬民主,充分酝酿讨论,确保代表符合条件。代表选举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布置选举工作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学院党委汇报后,学院学生会组织召开班长会议,组织学习文件,传达会议精神,明确注意事项,按照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根据有关规定安排选举工作。

(二)班委会提名推荐

各班级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学院制定的名额分配,对照代表条件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上报院学生会、院研究生会。

(三)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提名推荐

各学院学生会组织根据建议名单,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逐个进行考察。主要考察他们是否符合代表条件,特别是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性、代表性。在此基础上,各学院学生会组织按照多于代表名额20%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所在单位团组织同意后,报送至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包括酝酿提名过程、预备人员名册)。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员资格审查

规定时间前,学代会、研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初步审查和批复。

(五)代表预备人选的确定及报送

规定时间前,各学院召开学生代表会议,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确定正式代表预备人选,各单位将选举情况报告(会议形式、到会情况、选举方式、选出代表人数等),代表登记表、代表名册等一并报送至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

(六)代表名单批复

规定时间前,学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批复给各单位,确认为正式代表。

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复,召开中北大学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落实《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学生会组织改革,支持引导学生会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加强与广大同学的交流,切实服务我校同学的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参与。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会时间定于每学期最后一月。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日常考评和总体考评,其中,日常考评的内容包括个人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总体考评则是对学生骨干的总体服务效果和贡献程度进行考评。

第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直接挂钩。

第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山西省学联秘书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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