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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6-10 21: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慈教党委〔2020〕14号

各镇(街道)教办,各市属学校、局直属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慈溪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慈溪市教育局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慈溪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管理,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组﹝2019﹞7号)和《慈溪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慈编办﹝2017﹞44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管理有方的高水平学校中层干部管理队伍。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  机构设置

(一)设置原则

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坚持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整合优化,精简高效;坚持因校制宜,从实际出发。

(二)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中层职数,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13-35个班、12个班及以下的,内设机构上一般可设置5个、4个、2个。初中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13-35个班、12个班及以下的,内设机构上一般可设置4个、3个、2个。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在13个班及以上、12个班及以下的,内设机构上一般可设置3个、2个。规模在50个班及以上且设置分校区的,可适当增加内设机构和中层岗位职数。内设机构设置从严从紧控制,今后因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学校要新增内设机构的,需经教育局组织科审核并报局党委批准。

1.普通高中可以设置办公室(挂党建办牌子)、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学校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8人,中层正职不超过5人;规模在24-35个班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7人,中层正职不超过4人;规模在13-23个班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6人,中层正职不超过4人;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4人,中层正职不超过2人。

2.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设置办公室(挂党建办牌子)、教务处、政教处(学生处)、总务处、培训处等内设机构。学校规模在72个班以下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8人,中层正职不超过5人。学校规模在72个班及以上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9人,中层正职不超过5人,同时根据需要可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模式,按照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可设立3-6个系(部),系(部)设置需经教育局职成教科初审、组织科审核并报局党委批准。系(部)设置不占用内设机构数,每个系(部)可设中层正职1名、中层副职1名。

3.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办公室(挂党建办牌子)、教导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规模在36个班及以上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7人,中层正职3-4(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量)人;规模在24-35个班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6人,中层正职不超过3人;规模在13-23个班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4人,中层正职不超过3人;规模12个班及以下的,内设机构中层不超过2人,中层正职不超过2人。规模在50个班及以上且设置分校区的学校,由学校提出中层干部岗位职数申请,经教育局组织科审核并报局党委批准后实施。

4.幼儿园一般不设置中层机构,规模达到12个班及以上或设立分园区的可以设置办公室(挂党建办牌子)、总务处、教务处等内设机构。其中,规模在12-18个班的可设置2个内设机构,中层职数不超过2人,中层正职不超过2人;规模在18-30个班的可设置3个内设机构,中层职数不超过3人,中层正职不超过3人;规模在31个班及以上的,可设置3个内设机构,中层职数不超过4人,中层正职不超过3人。

5.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不设置中层机构,不配备中层职数。宁波广播电视大学慈溪学院、慈溪市教师进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内设机构4个,中层职数不超过7人,中层正职不超过4人。慈溪市教育局教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内设机构3个,中层职数不超过4人,中层正职不超过3人。其他局直属单位一般不设置内设机构,今后因工作开展确实需要设置内设机构的,需经教育局组织科审核并报局党委批准后设立。

6.中小学校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团总支)书记、由校级领导兼任主席的学校工会副主席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可按学校中层管理使用,不占用学校前述规定的中层职数。

7.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党委或党总支的学校配备的1名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按学校中层管理使用,不占用学校前述规定的中层职数。

四、中层干部任职管理

(一)基本要求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

2.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严格遵照内设机构及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二)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做出相应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正派、廉洁自律,群众认可度高。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6.提任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2年以上的经历;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任职经历年限的限制。

7.初次提任中层副职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初次提任中层正职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

8.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一律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含群团组织负责人),镇(街道)所属学校副校级领导退任年龄照此执行。

(三)基本程序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制定方案。学校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选拔岗位、选拔范围、任职条件、实施步骤、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事项。

2.方案审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在规定的职数内实施。方案实施前,市属学校需将实施方案和《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职数使用审核表》报教育局组织科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镇(街道)所属学校需将实施方案和《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职数使用审核表》报镇(街道)教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应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方案一般包括推荐的职位、条件、范围、程序等。谈话调研推荐范围一般为本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谈话调研推荐时应当提醒谈话人员提出推荐人选、介绍推荐理由、评价人选情况。会议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统计汇总。参加会议推荐人员一般大于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包括本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教师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在80人及以下的,由全体人员参加。学校党组织应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学校党组织充分酝酿后研究确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充分考虑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研判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深入分析、择优比较,防止简单以推荐票数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

5.组织考察。学校党组织确定2人及以上的考察组(一般由分管政工人事的班子成员担任考察组组长),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要注重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考察时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意见征求及民主测评表、查阅相关工作资料等方法,深入了解情况。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及考察对象所在处室(教研组)的其他同志,意见征求及民主测评范围一般与参加会议推荐范围相同。考察组还应同考察对象本人面谈,进一步了解其各方面综合情况,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考察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政治素质评价;(2)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3)主要缺点和不足;(4)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考察期间,学校党组织必须对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情况鉴定表》由学校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双签字”,并加盖公章。

6.讨论决定。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中层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考察组组长应当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缺席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得另行投票。讨论情况和形成的决定需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7.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学校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8.任前公示。对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及反映问题的方式要求。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学校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调查核实,向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任用建议,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9.任免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聘期内,中层做个别调整的,新任中层干部聘期截止时间应与其他中层干部一致。中层干部任免时间和聘期起讫时间应当在任免文件中注明。

10.备案。学校中层干部调整后,市属学校应填写《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调整)情况备案表》《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干部任职汇总表》,并连同《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职数使用审核表》、任免文件等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局组织科备案。镇(街道)所属学校按相同要求报教办备案。《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推荐考察材料经考察组成员签名后由学校归档保存。

(四)职位管理

1.聘期。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群团组织负责人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层干部聘期届满,由学校党组织全面考核聘期内岗位履职情况。经考核胜任聘任职位的,可办理重新聘任手续。  

2.降职解聘。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予以降职或解聘。

3.任职回避。学校要执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校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5.待遇。中层干部在聘任期内享受规定的岗位待遇,退任后不再享受相应待遇。中层干部按规定到龄退任且连续担任中层满6年的,可享受原岗位的周课时量待遇,但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6.轮岗交流。学校对中层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6年或同一处室正副职累计满9年,一般应当轮岗交流。

7.年轻干部培养。学校要重视干部队伍梯队建设,加强年轻干部培养,中层职数在8人及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3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干部,确保年轻干部数量有保证、管理有经历、培养有方向。

8.超职数配备处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的学校原则上应及时按规定整改到位。超职数配备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学校,必须于2020年8月底前向教育局组织科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期限不得晚于2021年8月)。对同意延期整改的学校,可对其中层干部调整进行核准,但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新提拔中层干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实施工作在教育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关职能科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具体指导。各教办、各中小学校要统一思想,严格执行中层岗位设置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应通过各校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2.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局党委定期对学校选人用人工作开展检查,确保选人用人工作导向鲜明、程序公正、监督有力。对违反有关规定任用的中层干部,一经查实,按程序取消相关任命,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教育管理。学校要注重中层干部岗位履职能力提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及纪律法规教育,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把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好,使其骨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4.加强审核备案。全市中小学校及有关局直属单位需在2020年8月15日前完成内设机构和中层岗位设置,同时将《慈溪市中小学校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岗位职数审核表》(附件1)报教育局组织科审核备案。镇(街道)所属学校由教办审核后,统一报教育局组织科审核备案。

六、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慈溪市教育局下发的《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管理实施意见》(慈教党委〔2012〕20号)同时废止。其他慈溪市教育局原印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意见执行。

3.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内设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慈溪市中小学校内机构设置和中层岗位职数审核表.docx》

  2.《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职数使用审核表.docx》

  3.《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调整)情况备案表.docx》

  4.《慈溪市中小学校中层干部任职汇总表.docx》

  5.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docx

  6.   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情况鉴定表.docx

抄送:宁波市教育局,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孙黎明、

华红、周培剑、沈小贤同志。

慈溪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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